鄰居違建影響到了自家房屋,可以要求拆除嗎?

家住浙江省三門縣的葉先生有一位姓蘆的鄰居,二人房屋相鄰。葉先生的鄰居於2005年10月起,在未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形下,將原一層磚凝結構的附房建成兩層。2005年12月23日,三門縣建設規劃局接到群眾舉報,針對蘆某的違建情況立案調查。2007年3月23日,三門縣建設規劃局向蘆某作出臺三建規罰字(2005)第0032號行政處罰決定,處以罰款1700元,並責令蘆某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葉先生認為蘆某的加蓋違建影響了自家房屋的安全,而三門縣建設規劃局僅責令被告補辦建設規劃許可證無法消除蘆某違建給他的房屋帶來的現實危害,屬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情況,不能適用責令改正,而應當予以拆除。而後,葉先生向有關部門申請房屋安全鑑定,並向三門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三門縣建設規劃局作出的處罰決定,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鄰居違建影響到了自家房屋,可以要求拆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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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被告三門縣建設規劃局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違法建設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對涉及到安全的違法建設,建設規劃局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對此有明確的證據予以證實。

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在認定是否屬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上沒有鑑定結論等相關證據,故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缺乏主要證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但蘆某違法建設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仍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最後,三門縣人民法院支援了葉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撤銷三門縣建設規劃局作出的“罰款和責令補辦規劃許可證”的處罰決定,要求在法定期限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鄰人的違法搭建影響到他人房屋安全和居住便利、採光、透過等相鄰權的,收到不良影響的人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向有關部門申請查處;對相關部門作出的處理結果不滿意的,收到影響的人可憑藉行政行為利害關係人的地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處理決定,責令有關部門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處理決定,並監督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