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發生一起事件,位置在長沙,小夥年會中特等獎 未領就被辭退

湖南發生一起事件,位置在長沙,小夥年會中特等獎 未領就被辭退

近日,湖南長沙的小范稱自己在公司年會上抽到了一個特等獎,獎品是一臺iPhone 12,可是5個多月的時間過去了,自己被公司辭退了也沒能拿到手機。

對此,公司人士解釋稱:這個特等獎是董事長在玩嗨了的情況下臨時加的,需要等總部撥款以後才能給小范買手機。最後,公司給小范開了一張蓋有公章的紙質協議,承諾在7月份之前會兌現這個獎品。

俗話說,人無信不立,事無信不成,商無信不興,這是一句來自《論語·顏淵》的原畫,這句話的意思是指,如果人沒有信用則很難在社會上立足,無論是做人還是做事都應當遵循誠信守信的原則,否則不僅事情會辦不成,生意也會沒得做。

而誠實守信在民法當中素有帝王條款的稱號,可見該條款在民事領域當中的重要性。而且,該原則不僅適用於自然人,也適用於公司企業這樣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湖南發生一起事件,位置在長沙,小夥年會中特等獎 未領就被辭退

從法律角度來看,本起事件當中,小范作為抽獎人參加了公司組織的抽獎活動並抽中特等獎後,其與公司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射幸合同關係,公司作為本次抽獎活動的組織者應當按照約定向小范承兌獎品,否則其行為會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但從公司人事的迴應來看,公司之所以遲遲沒有給小范承兌獎品,原因在於事發時該獎項是在公司董事長玩嗨了的情況下臨時增加的一個專案。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小范來說,其到底應該找公司要獎品還是應該找公司董事長要獎品呢?

這裡就存在一個問題,董事長在超出公司策劃範圍之外的行為是否可以視為公司的行為?

對此,《民法典》第61條其實早有規定,如果該位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且在年會上是以公司名義臨時增加特等獎的抽獎活動的,那麼,因此而產生的後果應當由公司來承擔。

也就是說,即便是公司董事長玩嗨了,在超出預算的情況下以公司的名義瞎承諾,公司同樣也要給小范承兌獎品,小范應該找公司要這個獎品。

當然,如果該董事長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使其在超越自己許可權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作出了不應有的承諾,公司事後予以追認的,在這種情況下,該董事長作出的意思表示同樣也是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

因此,綜合目前情況來看,小范之前所在的公司之所以遲遲沒有按照約定兌現承諾,估計也是因為董事長臨時增加獎項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公司的預算,內部存在爭議導致的。

當然,涉事公司已經給小范出具了書面協議,並承諾在七月份之前會承兌獎品,這種行為也應當視為公司在事後對董事長的行為進行事後追認的一種行為。

最後,回到事件本身,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都應該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恪守承諾,取信於人,唯有這樣,員工才會踏實工作,客戶才會更加信任,生意才能更加興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