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年休假權益會“過期作廢”嗎?

我的年休假權益會“過期作廢”嗎?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法律規定工作滿20年,年休假應休15天,我工作已有30多年,從2012年11月至2018年6月30日共6年,我每年只休了5天的年假,共差60天年假未休,2018年我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補償我6年來應休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資,可是公司卻說已安排我休完年休假,並且表示我關於未休年休假的主張已超過時效。

請問,我的未休年休假會過期作廢嗎?為什麼說我的主張超過了時效?

北京 安子

為您釋疑

安子您好!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您所在用人單位若主張已安排您休完年休假,但不能舉證證明的,用人單位應該承擔不利後果。

關於未休年休假工資,對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中法定補償(200%福利部分)訴請的仲裁時效期間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即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考慮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點,故勞動者每年未休帶薪年休假應獲得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時間從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您於2018年提起勞動仲裁,故2015年度及以前有關年休假的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公司應支付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不低於法定標準。

需要注意,如果勞動者未及時向用人單位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對於超過仲裁時效部分,法院不予支援。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龔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