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作虛假證明?潮陽區一證人獲有期徒刑六個月!

偽證罪

刑事訴訟中,證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應如實提供證言,不得因利益關係或親疏關係,顛倒是非、捏造事實,意圖以偽證方式包庇或陷害他人,行之則應受到法律嚴懲。近期,潮陽法院審理了被告人羅某偽證罪一案,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件詳情

2019年11月10日晚7時多,涉案人郭甲與郭乙、郭丙、郭丁(均已判決)到郭戊家門口毆打被害人郭戊,致被害人郭戊受輕傷。涉案人郭甲等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2020年9月29日,公安機關向被告人羅某調查取證,被告人羅某故意向公安機關作偽證,稱在被害人郭戊被毆打時,其與涉案人郭甲夫妻一同在谷饒鎮一出租屋喝茶,妨害公安機關偵查,隱匿涉案人郭甲參與故意傷害他人的罪證,意圖讓涉案人郭甲逃避法律責任。2021年12月26日,被告人羅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故意作虛假證明?潮陽區一證人獲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無視國家法律,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隱匿罪證,侵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偽證罪。鑑於被告人羅某案發後能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願意接受處罰,故對其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