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80後孕期請病假15日被開除 一審二審均敗訴

公司解除的理由是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和孕期沒有半毛錢關係!

這個案子,其實是值得分析和借鑑的,但是我個人不贊同法院的判決。

先說說分析和借鑑的部分:

1。懷孕對於員工來講,不是萬能的護身符。

2。試用期內還是要本本分分工作。

一、懷孕不是護身符

首先,說說孕期、產假、哺乳期(統稱“三期”)員工,三期員工實際上法律確實給予了很多保護。

但是還是公司在特定條件下,還是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主要的法條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試用期內要本本分分工作

在本案中,公司解除的依據恰恰是第39條的第1款,「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按說,這款實際上對於企業是很難舉證證明的,因為企業必須要舉證證明員工事前明確知曉「錄用條件」,且還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很多崗位因為工作不能量化,所以對於「錄用條件」很難證明是否符合,這也是很多企業在試用期內解除員工,最終企業敗訴的原因。

但是對於本案,該名員工在試用期內,11月份中僅正常出勤4天。

法院認定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因就是因為該員工請假天數過多,法院認為員工不具備正常提供勞動的能力,所以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三、個人保留意見

其實,我個人來講,對法院的這個觀點是持保留意見的。

因為實際上,法律是賦予了員工請病假的權利的。

所以才有了「醫療期」的制度,來保障員工請病假的權利。

而且在個別省份,如江蘇省規定:試用期是可以「中止」計算的,企業完全可以在員工請病假期間,將試用期「中止」,變相的把試用期延長,以此來充分考核員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現。

本案發生地為北京,北京地區並無上述規定。但是雙方仍然可以透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方式來延長試用期。

類似條款只要具備合理性,且不存在排除限制勞動者權利,應當認定為真實有效。

企業不採用「中止」,而徑直解除合同,有點過於不講人情。

不免讓人覺得是因為員工懷孕了,企業才直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