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個典型涉VOCs排放問題的答覆

問題一:涉VOCs排放的專案,其治理措施可採用哪些措施?

涉及 VOCs排放的專案,是否除了除惡臭異味治理外,禁止採用吸附、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和光氧化中單一的治理措施?如果不是單一治理措施,是複合治理措施可行麼?比如

採用光催化+活性炭吸附

,可行麼?如不行, 是否已採用的治理設施,需要更換治理設施?

6個典型涉VOCs排放問題的答覆

廢氣處理組合工藝: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

答覆內容:

根據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印發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低濃度、大風量廢氣,宜採用

沸石轉輪吸附、活性炭吸附、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

提高VOCs濃度後淨化處理;高濃度廢氣,優先進行溶劑回收,難以回收的,宜採用

高溫焚燒、催化燃燒等技術

。油氣(溶劑)回收宜採用

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離+吸附等技術

。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技術主要適用於

惡臭異味等治理

生物法

主要適用於

低濃度VOCs廢氣治理和惡臭異味治理

非水溶性的VOCs廢氣禁止採用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處理。採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

應定期更換活性炭,廢舊活性炭應再生或處理處置

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和產業叢集等,推廣集中噴塗、溶劑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強資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問題二:關於VOCs環評及批覆內容為收集高空排放驗收問題的諮詢

現有2016年的環評及批覆,建設內容為新型觸控顯示一體化模組專案,其中涉及VOCs工序有點膠貼合、點膠、烘烤固化等,產生的VOCs評價為經收集後高空排放,現在建設專案已建成準備投產,請問,在竣工驗收時,是先按照原有環評及批覆內容進行自主監測驗收,再按照現行政策提升配套的VOCs廢氣治理設施?還是按照現行政策先上配套VOCs廢氣治理設施再開展自主監測驗收呢?

答覆內容:

現行政策對VOC廢氣治理設施有更高要求的,可以按照現行政策先上設施再開展自主驗收監測。

問題三:如何認定使用高VOCs含量原輔材料符合“現階段確無法實施替代的工序”的情況?

《廣東省2021年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方案》中要求“嚴格落實國家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要求,除現階段確無法實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輔材料專案”。如何認定“現階段確無法實施替代的工序”?需要走什麼程式認定?

答覆內容:

建議參考目前東莞相關做法。東莞的做法是:

組織行業內知名專家對使用工藝進行論證,論證其確實需要使用無水乙醇(酒精含量超過99%)且現階段無其他成熟的工藝可替代,同時在收集和末端,採用現有最佳工藝進行治理。專家論證之後將有關專家意見會同環評材料上報。

問題四:溶劑型塗料、油墨、膠粘劑,符合國家產品VOCs 含量限值標準,是否不列入高VOC原輔材料?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2021年大氣、水、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實施低VOCs含量產品源頭替代工程。嚴格落實國家產品VOCs 含量限值標準要求,除現階段確無法實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產和使用高VOCs 含量原輔材料專案。”,如果使用的溶劑型塗料、油墨、膠粘劑,符合國家產品VOCs 含量限值標準,是否不列入高VOC原輔材料,符合政策?

答覆內容:

溶劑型塗料、油墨、膠粘劑應符合國家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國家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明確為低揮發性有機物的不屬於高VOCs原輔材料。

生態環境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明確,“

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於10%的工序,可不要求採用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

。”,國家未明確相關標準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

問題五:沒上廢氣治理裝置專案驗收問題

本公司為印刷行業,主要產品為紙箱。其中產生過程中會使用揮發性輔料水性油墨(0。6t/a)及 白乳膠(0。8t/a),揮發係數都是5%,且透過環評驗收,環評驗收至現今都沒有安裝廢氣治理裝置。現專案安排驗收,專案vocs無組織排放標準已達新出 《粵環發(2021)4號文》要求,是否可按新規定可以不用安裝廢氣治理裝置進行專案驗收?

答覆內容:

生態環境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明確“企業採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塗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規定的,

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

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於10%的工序,可不要求採用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

”。請按照相關要求做好無組織排放收集和末端治理。如您公司在建設過程中,因生產工藝、原料用料使用過程中採取了與環評批覆時不一致的地方,致使VOCs排放顯著變化的,請您司按照《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汙染影響類》的要求,及時諮詢當地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手續。

問題六:關於某單位廢氣末端治理設施處理效率問題諮詢

現有UV單體生產專案,生產過程中反應釜和蒸餾釜的廢氣均通往冷凝器進行冷凝迴流,其中反應釜和冷凝液直接回流到反應釜,蒸餾釜的冷凝液則由分水器進行溶劑與有機物的分離,反應釜和蒸餾釜冷凝器後的不凝氣均採用“

生物滴濾+活性炭吸附”

工藝處理。UV單體生產過程反應釜和蒸餾釜廢氣執行《石油化學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表5中的標準限值,其他有機廢氣的去除效率≥97%,該專案的反應釜和蒸餾釜配套的冷凝器是否屬於末端治理設施,冷凝器的處理效率是否可以計入總的廢氣處理效率?

答覆內容:

反應釜和蒸餾釜配套的冷凝器屬於該產品生產工藝所配套的必要生產設施,不屬於有機廢氣末端治理設施,在計算有機廢氣排放口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時,建議

以不凝氣治理配套的“生物滴濾+活性炭吸附”的有機廢氣監測結果作為依據

。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