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張三買只大熊貓,燉著吃招待朋友,得判幾年?

張三是一個成功的包工頭,為人豪爽,善於交朋友,唯一的缺點就是酒後愛吹牛皮。

正是這兩點讓張三吃上了牢飯。

一次在工地上,張三和幾個甲方的領導言談甚歡,到了午飯時間,張三從自己的Q7上,搬下開一隻活羊。

讓工地的廚師殺了,搞了一桌全羊宴。

飯桌上幾個人喝著自釀的白酒,吃著鮮羊肉,搞得不亦樂乎。

酒過三巡,菜過五味。甲方的領導開起了玩笑,問張三能不能搞只熊貓嘗一嚐鮮。

喝多了的張三想都沒想,滿口答應了下來。

吃飽喝足,盡興而散。

張三回到家裡醒酒之後,懊悔不已。

甲方的領導是萬萬得罪不起的,這涉及到幾個億的專案。

自己萬不該答應能搞熊貓肉吃。

可是,不答應還好,答應了不去辦,就相當於失信於人。

萬般無奈之下,張三僱幾個獵人進山弄了一隻熊貓。

過了幾天,張三再次宴請甲方領導吃飯。

飯桌上,甲方領導提到,這肉味道怪怪的,是什麼動物的。

張三拿出一張熊貓皮,說道正是上次答應你們的熊貓肉。

此話一出,甲方几人恨不得把胃吐出來。

要知道,食用國家保護動物是犯法的。

為了戴罪立功,甲方几人當場就報了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等待張三的是五到二十年的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