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投資人介紹其他人出資,是否屬於共犯?

是否從中獲利,是關鍵,但不是全部比如說在該類案例中,如果張三加入該家投資公司,成為他的業務員之一,在公司的指導下面對不特定的公眾吸收相關公眾存款,承諾保本付息,每個月根據他的業績量獲得相關的提成,這種情況下,張三一般會被認定為幫助實施非法集... [ 檢視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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