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

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是通知證人出庭的時間和地點等,提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書並告知證人案件的真實情況,證人填寫出庭保證書在庭上答辯。

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

  一、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

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如下:

1。通知證人,告知證人出庭時間、出庭地點,告知案件情況;

2。提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3。向證人做出通知,並告知證人應當將真實情況進行講述;

4。證人填寫出庭作證保證書;

5。證人答辯。

  二、證人出庭的形式有哪些

證人出庭的形式如下:

1。是當事人根據舉證責任的要求,主動邀請其證人並經法庭許可,出庭作證;

2。由當事人申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

3。法庭根據審理案件需要,自行傳喚證人到庭。對於證人經合法傳喚而拒不到庭的,可以由法院比照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制裁,採取教育、訓誡、罰款,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予以處分等措施。

  三、刑事案件證人出庭費用

刑事案件證人出庭沒有作證費用,但是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法律快車提醒您,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費用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工資薪金,證人的單位不得剋扣。

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主要是: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