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給大家看看兩張圖:
某車主
同一條違章
的處罰
罰款150元,記3分
↓↓
罰款200元,記3分
↓↓
我們可以發現:
同一條違章,但罰款金額卻不一樣!
為什麼同一個違章,罰款金額不一樣?
這樣的處罰合法嗎?
應以哪個處罰為準?
今天易姐給大家說下這些問題。
通常,交通違章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給出對應處罰。但《交通安全法》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罰,
往往只有一個大致範圍
,比如罰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具體多少則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所以,對於同一違法行為,各省罰款標準可能會在這個範圍內存在差異。
(同是開車未使用安全帶的,一個罰款100元,一個罰款20元)
比如違停,根據《交通安全法》規定: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具體到各省市的時候,就會出現:有的地方罰款50元,有的地方罰款200元(深圳罰500元)。
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章第七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
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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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各省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法律法規。地方法是根據地區差異的不同(本地區的特殊情況),對憲法法律作出具體的規範的法律,不相沖突,更具體、更細緻。
我們可以看到地方法律之前都有這樣一段字:結合本省(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如:《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以違法發生地的標準處理。
2020年5月1日起,開始實行新標準。
以往:
在哪裡處理違章,就以哪裡的處罰標準為準
以往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五條
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5月1日起:
處理異地違章,以違法發生地處罰標準為準
2020年最新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五條
違法行為人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人在違法行為發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簡稱處理地)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式,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
比如:我的深圳車,但在廣州開車違法了,處理違章時,
以廣州的處罰為準。
所以,以後大家在處理異地違章,可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車籍所在地處理,並且根據法律規定,按違法發生地的罰款標準執行。
總結
每個地方對同一個違章行為的處罰標準不一樣,其實也是有道理的。每個地方的經濟、發展等情況都不一樣,相應的處罰標準也可以不一樣。但有人說:全國應該統一處罰標準,對一個特定的違法行為,處罰標準也應該保持一樣。你覺得呢?咱們評論區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