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
日,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與東峽大通(北京)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交通運輸行政管理(交通)的案件公開。審理經過顯示,ofo公司被約談責令改正後,仍未及時退還承租人押金,經約談拒不改正,處以5萬元罰款。因ofo公司未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申請強制執行ofo公司。
ofo小黃車的APP資料中顯示,仍有1500多萬名使用者在等著退押金,而押金的金額從99元-199元不等。按最低押金99元來計算,待償的押金高達14。85億元。
企業收取押金,是否應該徵稅?
如ofo小黃車
最終拒絕退還押金,該公司的財稅該如何處理?
除ofo小黃車以外,摩拜單車、共享充電寶、租車、租房等許多企業都會向用戶收取押金,
押金等都屬於
非包裝物押金,
是否需要併入銷售收入並計徵增值稅和消費稅呢?
稅輕輕帶你來了解。
目前對於
非包裝物押金,
會計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在這一塊上都比較模糊,我們
可以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取“。
ofo押金不徵增值稅、消費稅
ofo、共享充電寶、租車、租房等押金不屬於銷售收入,也不屬於價外費用,不需要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因此,不管ofo押金的年限是多久,哪怕大於1年以上,也是不需要併入銷售處理的。
至於包裝物併入銷售額,本質上是視同了將包裝物進行銷售。
從實務中來看,我們所接觸的押金似乎都只出具收據而不進行納稅處理,有的時候對於包裝物押金的處理也不夠規範。
比如,稅輕輕在實務中接觸過房租押金、油畫租賃押金、桶裝水空桶押金等等。對於房屋押金開具收據按照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理解,對於油畫租賃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一種非包裝物押金,但對於超過一年的桶裝水空桶不開具發票不併入收入的做法似乎不太合理。
聯想到ofo收取大量使用者押金的情況,雖然說不開票是合法操作,一旦開票需要支付的稅額也是很巨大的。
所以說,對於ofo這類非包裝物押金在沒有明確開票要求的情況下,雖然合法但似乎並不合理,尤其是佔用使用者大量押金的企業。
因此,
稅輕輕認為對非包裝物押金,尤其是服務業企業收取的押金有必要加強監管,
尤其是對其佔有大量押金卻免於納稅的企業,避免出現更多像ofo一樣跑路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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