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真實的交易,怎麼也被認定為“虛開發票”!

有真實的交易,怎麼也被認定為“虛開發票”!

咱們國家是以票控稅,所以發票是企業財稅管理的重要憑證,很多時候企業為了能夠取得發票,來源、形式等並不規範,稅務部門一稽查便出現了問題。為什麼有些業務有真實的交易,也被認定為“虛開發票”呢?

到底屬不屬於虛開發票,政策理解很重要

接下來由小安給大家詳細解釋!

有真實的交易,怎麼也被認定為“虛開發票”!

(一)案例背景

張三向嘉誠公司銷售五金配件一批,由於張三為區域代理,自己不想開具發票,100萬元的銷售額,張三要求嘉誠公司支付80萬元到鑫鑫製造廠,20萬元支付給張三,鑫鑫製造廠向嘉誠公司開具1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嘉誠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為虛開發票?

有真實的交易,怎麼也被認定為“虛開發票”!

政策依據

(1)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發[1996]210號):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能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可以理解為“貨物流或服務流”)。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可以理解為“資金流”)。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可以理解為“發票流”)。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安信小貼士

透過對以上政策及案例分析可知,嘉誠公司與鑫鑫製造廠雖然有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說不定是由廠家直接發貨的),形式上感覺好像“三流合一”了,“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規定,但實際上,嘉誠公司與鑫鑫製造廠屬於“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即使嘉誠公司與鑫鑫製造廠有真實的交易,也有可能會被稅務部門認定為“虛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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