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隨著欽差大臣越來越頻繁的派遣,統治者出臺相應規定予以約束

欽差大臣的派遣,在最開始的時候只是偶爾為之,但是隨著清代朝政的變化,欽差大臣的派遣便越來越頻繁了。面對越來越頻繁的欽差大臣的派遣,朝廷必然要制定關於欽差大臣的規範。一方面約束欽差大臣的許可權,另一方面也是使欽差大臣的派遣,更好的達到預期的目的。

派遣欽差大臣出巡,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皇帝的威嚴。另外也是為了防止欽差大臣,借奉欽命的特殊地位進行貪腐。所以要對欽差大臣的出行做出相應的規定。重點是對欽差大臣隨行人員,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並對欽差大臣的隨從予以約束。

清代隨著欽差大臣越來越頻繁的派遣,統治者出臺相應規定予以約束

首先,人選的問題。道光帝曾提到,一直以來各部院所差遣大臣,經朕派令,按例應只帶本衙門之司員。若本衙門實無熟悉刑名之人,則准將刑部司員奏明帶往。可以看出欽差出行的隨行人員,首先應該是本衙門人員。如果本衙門沒有適當人選,不得已才可以攜帶刑部司員。欽差無權隨意攜帶隨行司員,如若違反,則會予以嚴懲。

道光五年二月,欽差左都御史松筠在將要出巡審案的時候,未與道光皇帝面奏,便欲攜帶同內閣中書徐松一同前往,僅僅讓別的大臣代為上報。道光皇帝因此大怒。因為徐松並非松筠所屬,松筠帶非本司人員,出巡違背了皇帝的規定。

清代隨著欽差大臣越來越頻繁的派遣,統治者出臺相應規定予以約束

道光皇帝更大的擔心在於,如果欽差大臣都能自己挑選所攜帶人員,那麼,每有欽差大臣出巡,很多官員不免夤緣奔競。所以,道光皇帝拒絕了松筠攜帶徐松的請求。而且降旨申飭,指出如果松筠仍不知悛改,是無福承受朕恩,朕唯有執法而行,不稍寬宥也。

其次,欽差大臣隨行司員,有什麼樣的行為規範也是重要的問題。因為隨從欽差大臣出巡所帶來的,是他們擁有了弄權的可能。從而以權謀私,收取賄賂。所以為了杜絕這一現象的出現,必須對隨行人員的許可權加以規定限制。

清代隨著欽差大臣越來越頻繁的派遣,統治者出臺相應規定予以約束

比如在嘉慶年間,有御史何道生曾在奏疏中專門提及,欽差大臣隨行人員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擾累地方的情況:今有欽差大臣途徑州縣,迎送供給,其弊端難以言狀。皇上所遣欽差大臣不過一二員而已,隨帶司員亦不過一二人而已,欽差大臣司員所帶家人較之定額,不止數倍。

每到一處,動輒假借欽差之勢,呵斥州縣辦差人役,貪得無厭,而沿途已不勝其擾矣。另外也有多起欽差大臣隨行司員,索賄的情形出現而被御史彈劾。如嘉慶年間,有御史上奏稱:請嗣後欽差大臣前往外省審案,隨帶司員不許問供,亦不許與地方官吏接見。強烈要求朝廷制定針對欽差大臣隨行司員的章程。約束欽差大臣隨行司員。

清代隨著欽差大臣越來越頻繁的派遣,統治者出臺相應規定予以約束

花傑在奏摺中,希望朝廷禁止欽差隨從司員參與問訊,這是因為當時大量出現了,欽差大臣隨行司員徇私舞弊的情形。且多有欽差大臣隨行司員,向地方官索賄的情況發生。是以要求朝廷禁止欽差大臣隨行司員,與地方官的會面,以避免欽差大臣隨行司員,接受別人說情或者收受地方官賄賂。

嘉慶皇帝卻認為,要視情況來看待欽差大臣隨行司員的許可權。如果遇到重大案件的情況下,欽差大臣主審斷案,但如果案情千頭萬緒,則可以令欽差大臣隨行司員參與問訊。

清代隨著欽差大臣越來越頻繁的派遣,統治者出臺相應規定予以約束

儘管嘉慶皇帝對於御史花傑的請求未予全部採納,但仍然作了相應的規定,即欽差大臣擁有始終的主導權,隨行司員不能干預。若欽差大臣在外審查案件時,地方官員如若有饋贈禮物之舉,則予以嚴懲不貸。欽差大臣理應隨時監察。欽差自應隨時監察欽差大臣隨帶司員,嗣後外間亦斷不許有小欽差之稱。

最後,隨行人數的問題。嘉慶十三年十二月,御史徐國楠上奏,提請對欽差大臣隨行司員規定數目,以歸簡易。如此一來既可以減輕沿途驛站的耗費,又可以避免隨從過多對地方州縣大肆擾累的現象。

清代隨著欽差大臣越來越頻繁的派遣,統治者出臺相應規定予以約束

嘉慶皇帝認為,欽差大臣出行查辦案件,所遇到的情形各種各樣,如若對隨行司員數目作出規定,恐於查案未必便宜。最好的解決辦法是,欽差大臣本人妥善管制下屬,公正辦案。則司員自然不能對地方進行擾累。欽差大臣才是審辦案件的核心,所以,皇帝認為不必規定司員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