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星林律師:一個案子做了三次認罪認罰,關於認罪認罰的這點事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背景下,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會提出一個疑問:量刑檢察院就定了,還請律師辯什麼?言外之意,請律師沒用。不少律師一時語塞。

最近我辦理的一起案件,可以作為一個例子,

迴應

上述部分疑問。

朱某無證駕駛摩托車,深夜撞傷行人致其重傷,負事故主要責任;有自首情節;被害人家屬未諒解,明確表示會單獨起訴民事訴訟。在審查起訴階段,

朱某認罪認罰

經值班律師在場見證

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有期徒刑

一年六個月

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朱某的家屬委託

我擔任辯護人

辯護人

與承辦法官溝通,提出檢察院量刑建議明顯

不當

,沒有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即使

認罪認罰最終量刑也不

比一年六個月更重。承辦法官對

辯護人

的意見沒有明確表態,但話語中

有認同之感。法官同時提及,之前基本事實相同的

兩個

交通肇事罪案件,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也是

一年零六個月

法院採納了

透過量刑分析、計算,

辯護人

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提出了書面異議,認為應在八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間量刑。法院將辯護人的

異議

告知檢察院,辯護人

與檢察院溝通協商,檢察院調整了量刑建議,變為

一年零兩個月

有期徒刑

之後朱某再次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降低四個月,辯護目的基本達到。

一週後,朱某的家屬

被害方達成賠償協議並履行完畢,

朱某取得了被害方諒解,檢察院第二次調整量刑,建議量刑

一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

,法院採納了建議。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上述案件中,檢察院的後兩次量刑建議雖然仍顯保守,卻是協商的結果,體現了協商因素。但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一個案件中的順暢執行,不能回答所有關於律師辯護的作用或意義的疑問,當然

不能讓人誤以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和它的執行

是完美的。

相反,

認罪認罰從寬

制度十分複雜,涉及實體、程式和執行機制

,這項制度

試點到寫進刑事訴訟法後一直

爭議不斷

,公檢法

三機關

、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對其

褒貶不一。

因案而起,覆盤這個案件和之前的辯護經歷,

我談一談自己的感受

朱星林律師:一個案子做了三次認罪認罰,關於認罪認罰的這點事

(一)值班律師的幫助流於形式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值班律師由法律援助機構派駐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是法律援助的一種形式。值班律師對案件的介入程度,

沒有

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深,但從規定上看,值班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過程中所負職責,與受指派的辯護人幾乎無異。例如

對檢察院認定罪名、量刑建議提出意見;就案件處理,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意見等,這

是值班律師的職責,也是辯護人的職責。

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值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閱卷

現實情況是,值班律師沒有時間

或者說不會

深入瞭解案情,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幫助

有限

可能

只是到場見證嫌疑人、被告人是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有時甚至只是

看到

是其本人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的。

在協商中產生高質量的量刑建議,是認罪認罰制度的基礎。值班律師的核心作用不應當只是見證,

協商

量刑

才是核心。

如不提前會見、查閱案卷,

認真分析案情,要求

值班律師要對罪名、量刑建議提出意見,幾乎是不可完成的任務。

因此,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在現實中極易流於形式,

核心作用難以發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法律知識和經驗,也不瞭解認罪認罰的性質,

律師的

幫助十分必要和重要

認真履職工作

就不會輕鬆

。因此,在法律援助經費上

要對律師

給予

充分

保障,激勵值班律師投入更多時間和精力,或者將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納入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工作內容。

朱星林律師:一個案子做了三次認罪認罰,關於認罪認罰的這點事

(二)

確定

的量刑建議

還需法官嚴把關

據說設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對檢察機關是提幅度刑量刑建議

還是

確定刑量刑建議有過博弈,最終規定成了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

實踐中

“一般”變成了“一律”,畢竟有些地方一年、幾年甚至更長時間也不會有一個

新型別、不常見犯罪

案件,

或者

量刑情節複雜的重罪案件。

檢察院提確定刑的量刑建議,

讓法官有意見。

他們認為

不好動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一旦動了程式變複雜,

因為

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需要通知檢察院,工作量增加。

另外,

從執行機制來說,在

先的建議權佔盡優勢,抬頭不見低頭見的法檢兩家,

有誰

真的

願意

改量刑建議

而且改了還有可能影響對方的業績評優

因此,

消極應對出現了:既然你檢察院

把工作

做完了

我照單全收

就行了

一旦法官不認真履行量刑建議審查權,對明顯不當的量刑建議不予糾正,量刑建議權

變成

量刑權,

求刑權取代了量刑權

實踐中,這不少見,值得注意。

對此,可以變

確定刑的量刑建議為幅度性量刑建議

即使提確定刑的量刑建議,也要

充實量刑建議的依據和理由

增強說服力。當

量刑建議是一個融合控辯審三方意見的量刑判斷,才好被接受。

(三)

認罰從寬

的理解

上述《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認罰”做出瞭解釋。原文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並進一步解釋為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認罰”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那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

在理解上

是否能

“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劃等號?

接受就是認罰,可以從寬;不接受就是不認罰,是態度不好,不能從寬?對一個犯罪行為量刑輕重的依據是認罰?這是否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嗎?

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單純只是認為量刑建議過重,不同意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結果就是不認罪認罰。

在審查起訴階段,能否取得認罪認罰從寬這一法定量刑情節,掌握在強勢一方的檢察院手中,強勢一方的量刑主張得不到同意,於是就加劇了“量刑脅迫”,所以,量刑協商過程中動輒出現威脅式話語。

認罪認罰被告人的上訴權

朱星林律師:一個案子做了三次認罪認罰,關於認罪認罰的這點事

某檢察院自媒體的文章配圖(來自網路)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後,被告人上訴,檢察院就會抗訴,幾乎成了固定搭配。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上訴

違背

了認

罰承諾,

透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減讓的

量刑幅度不應再享有,

上訴人應當得到

更重的

刑罰

這是十分常見的理由,實踐中不斷得到二審法院支援。

上訴不加刑,同時檢察院抗訴的就有可能加刑。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即使有上訴的念頭,因為有加刑的可能,也會選擇放棄。

僅僅因為被告人上訴

檢察院就

抗訴,

實際已經影響了被告人上訴權的行使。

刑事訴訟法規定,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不能因為

被告人簽署過認罪認罰

具結書

要被

限制

上訴或

剝奪上訴權

,也不能因為違背認罪認罰的承諾就予以抗訴、加刑。

審理這類二審上訴案件,仍然應當堅持證據裁判、罪刑相適應原則。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爭議還會繼續,改革也應當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