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即使沒有碰到人,但只要有追趕、逼近危險動作,狗主人就得負責

廣東江門市一老人晚上散步時,被街道邊商販李燕的泰迪狗攻擊受傷,於是索賠李燕250963元。法庭上,李燕提供影片證據:我的狗離她還有3米遠。法院:狗即使沒有碰到人,但只要有追趕、逼近等危險動作,狗主人就得負責。

這位被狗咬傷的老人叫歐陽珍,時年62歲。她晚上散步經過李燕的店面前,因為遇到李燕的泰迪犬攻擊,躲避不及摔倒在地。當晚,她即被送醫手術。

出院以後,一筆賬算下來,歐陽珍共花費醫療費56000元。此外,加上殘疾賠償金135663元、營養費、交通費等,歐陽珍起訴李燕,要求一共賠償250963元。

狗即使沒有碰到人,但只要有追趕、逼近危險動作,狗主人就得負責

李燕為自己辯解說,本案歐陽珍摔倒與寵物狗沒有關係。為此,她提供了自己店面裡的高畫質攝像頭拍下的畫面。

李燕說,泰迪自始至終沒有與歐陽珍沒有發生接觸,歐陽身體的損害與寵物狗無因果關係。本案的關鍵在於,事發當時寵物狗是否對歐陽珍有現實的危險,並足以使她產生恐慌的心理,從而使她摔倒。

法庭上,李燕仔細分析了影片。畫面中,泰迪對歐陽珍沒有進行追趕、絆倒或者吼叫,案發時,泰迪往前走了約50釐米,並且是正常行走,不是衝撞或者往前撲。

從影片上看,歐陽珍不是極其害怕狗的人,而是表現出對於寵物狗的興趣,案發地是一條寬闊的人行道,怕狗的人在可以選擇的情況下一定會繞開狗行走,而不是採取靠近狗透過的方式。

即使如此,寵物狗仍與歐陽珍相距較遠,再往前走了兩步的情況下,仍然至少有3米遠,狗的行動根本不可能造成對遠處行人的驚嚇並倒地受傷。

狗即使沒有碰到人,但只要有追趕、逼近危險動作,狗主人就得負責

雖然影片錄影是李燕提供的,但是,她的描述還是帶有她的立場,法院對此錄影進行了客觀的解讀:

當晚19時20分20秒,歐陽珍和丈夫散步時,經過李燕的店面處,趴在臺階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見歐陽夫婦接近,站立起來向歐陽珍方向走了兩步(約50公分),此時距歐陽珍3米,歐陽珍見泰迪靠近,驚慌往左側避讓時摔倒受傷。

法院認為,按照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歐陽珍主張,李燕對其所飼養的犬隻未拴狗繩以及進行任何約束,並對其攻擊造成摔倒。

法院指出,李燕沒有取得犬類準養證,在禁養區內養狗,違反了本省的犬類管理規定。

其次,涉案犬雖然沒有對人實施“抓傷、撲倒、撕咬”等直接接觸人體的動作,但是,對於一般人來說,陌生的犬隻尤其是沒有被約束的犬隻,在進入到自身安全界線內的時候,本能會產生恐懼的心理。

狗即使沒有碰到人,但只要有追趕、逼近危險動作,狗主人就得負責

所以,法院認為,歐陽珍在看到沒有被採取任何約束措施的涉案犬突然起立並向其逼近時,因為本能的恐懼產生避讓,進而摔倒。

法院分析因果關係時表示,雖然犬隻與人體不存在實際接觸,但是,歐陽珍的受傷與犬隻之間是“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所以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而且,李燕主張歐陽珍可能是被石頭絆倒,或者被其他動物的攻擊所致,但是沒有證據。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歐陽珍有主動挑逗、投打、追趕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了一個波折,一審法院認定,歐陽珍由於過度驚慌導致摔倒受傷,本身存在重大過失,認定她應自負70%的責任。

狗即使沒有碰到人,但只要有追趕、逼近危險動作,狗主人就得負責

歐陽珍不服一審判決進行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予以糾正,認為歐陽珍本人不用承擔責任。在經過對歐陽珍損失金額的計算後,二審法院判決,李燕應賠付歐陽珍209775。03元。

本案判決入選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在公報中,最高院指出,在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

飼養動物雖未直接接觸受害人,但因其追趕、逼近等危險動作導致受害人摔倒責任糾紛受傷的,應認定其與損害與受害人發生結果身體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簡而言之,

狗即使沒有碰到人,但只要有追趕、逼近等危險動作,狗主人就得負責。

本案中,泰迪只是站了起來,走近了5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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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