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管理注意事項

一、關於滅火器報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GA95—2015規定,滅火器有如下情況應報廢。

滅火器管理注意事項

7。1 滅火器自出廠日期算起,達到以下年限的,應報廢:

a)水基型滅火器——6 年;

b)乾粉滅火器——10 年;

c)潔淨氣體滅火器——10 年;

d)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 年。

7。2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報廢:

a) 永久性標誌模糊,無法識別;

b)氣瓶(筒體)被火燒過;

c)氣瓶(筒體)有嚴重變形;

d)氣瓶(筒體)外部塗層脫落面積大於氣瓶(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e)氣瓶(筒體)外表面、聯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f)氣瓶(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g)氣瓶(筒體)內部有鏽屑或內表面有腐蝕的凹坑;

h)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

i)氣瓶(筒體)的聯接螺紋有損傷;

j)氣瓶(筒體)水壓試驗不符合 6。5。2 的要求;

k)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

l)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維修過的;

m)法律或法規明令禁止使用的。

提醒大家:過期的不合格的滅火器很危險,一定要及時更換。

二、關於社會單位的滅火器管理

(一)日常巡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巡查一次;其他單位,每週至少巡査一次。主要檢視滅火器外觀、數量、壓力指示器、維修標示和設定位置狀況。

(二)月度檢查

候車(機、船)室、歌舞娛樂放映遊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堆場、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其他場所,每月進行一次檢查。主要檢查滅火器設定位置、設定方式、設定環境是否符合配置設計,場所性質是否發生變化,滅火器外觀、數量、壓力指示器、維修標示等,確認是否需要維修或報廢。

滅火器管理注意事項

▲滅火器月度檢查

(三)年度檢測

對滅火器功能進行測試性的檢査,每年至少一次。請專業技術人員核對選型、壓力和有效期,對同批次的滅火器隨機抽取一定數量進行滅火、噴射等效能試驗。

(四)定期維修

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 3 年,首次維修以後每滿 1 年;乾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潔淨氣體滅火器出廠期滿 5 年,首次維修以後每滿 2 年的,必須維修;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鏽蝕、滅火劑洩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

(五)檔案管理

做好滅火器臺賬登記,保管好配置設計圖、配置定位編碼表、配置竣工驗收報告、滅火器質量檔案和巡查、檢查、檢測、維修記錄。

(六)培訓教育

做好滅火器使用培訓和消防法律法規教育。做到人人都會正確使用,都知道滅火器具體位置。人人愛護消防設施,不挪用不破壞。

滅火器管理注意事項

▲滅火器使用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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