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干涉國家財政,唐後期宦官手腳已伸出宮廷之外

唐後期宦官財權具有自中央向地方、自內廷向外朝發展的趨勢。北司宦官憑藉內庫財政的發展與國庫爭奪進奉。內諸使司系統以外,宦官更多憑藉其掌握的其他權力間接取得財權,更多涉及國家財政方面,主要分佈在軍事、宗教、稅收、貿易四個領域。與唐前期宦官僅掌中藏寶貨管理出納相比,唐後期宦官財權取得了巨大的發展。

全面干涉國家財政,唐後期宦官手腳已伸出宮廷之外

軍事領域的宦官財權

安史之亂以來,宦官內掌中央禁軍、外任諸道監軍,其軍事權力取得了極大的發展。依託于軍權,宦官在軍事領域下亦掌握了不少財權,具體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直接擔任軍事系統下財政相關使職;二是在擔任神策軍使、監軍使等軍事類使職時涉及對銅鐵冶煉、商業貿易、農事水利、租稅榷利等經濟事務的管理,從而間接掌握一部分財權。

神策軍是唐後期中央禁軍的主力,其領導權掌握在宦官手中。神策軍系統之下,宦官擔任征馬、採造、宴設、監鐵冶等使職,直接掌握相關財權。左右神策軍是中央禁軍,為宦官所掌,最高軍事長官護軍中尉也由宦官擔任,這很可能是神策軍中出現宦官征馬使的原因。也就是說,左右神策軍下宦官透過擔任征馬使掌握一部分牧馬財權是以其軍事權力為根基的。

神策軍系統下宦官還有擔任宴設使。貞元初邢君牙所掌乃是鳳翔府,且為右神策行營。而行營軍中宴設司僅欠失散落錢物就有五十餘千,左右神策本軍中宴設錢物之多可見一斑,神策軍宴設使當管理著相當數額的宴設經費。

直接領使以外,宦官還憑藉神策軍權間接掌握財權,首先是管理京都兩市貿易。神策管理兩市交易實際上與其軍資官錢經營密切聯絡在一起。富商和神策軍之間實際上形成了錢權交易之利益鏈條,而神策軍管理兩市交易更為此類交易提供了便利。其次是插手揚州等八道稅酒事務。酒稅本設有相關部門掌管,宦官實際上憑藉其軍事和政治力量,藉口充實軍費,插手干涉地方稅收。

全面干涉國家財政,唐後期宦官手腳已伸出宮廷之外

宗教領域的宦官財權

唐代宗教事務本歸鴻臚寺及禮部的祠部司管理,然而隨著功德使一職的設定和發展,宦官勢力逐漸參與到宗教事務管理中。宦官功德使幾乎完全侵奪祠部宗教管理之職,在元和二年(807)宗教事務自是全歸功德使。

宦官功德使涉及的經濟相關工作主要有興建修造寺觀和管理寺觀莊宅邸店產業。玄宗時宦官主管修功德事,出使四方,於地方郡縣興寺造觀,所費甚多。一般情況下唐後期左、右街功德使由左、右神策護軍中尉兼任,此時左軍中尉吐突承璀兼領功德使,僅給付學士撰寫碑文之酬勞就有錢萬緡,功德使所掌寺觀修造錢之多可見一斑。

寺觀之土地莊宅邸店等產業本由其自身經營,與功德使關係不大,功德使大量接管實際上發生在會昌時。。功德使之所以接管長安富寺產業,除了因為其本身是宗教事務管理者外,還與直接執行會昌毀佛有關。當時神策中尉功德使與神策軍主要負責京師佛寺勘驗工作。

功德使之所以接管長安富寺產業,除了因為其本身是宗教事務管理者外,還與直接執行會昌毀佛有關。當時神策中尉功德使與神策軍主要負責京師佛寺勘工作。

全面干涉國家財政,唐後期宦官手腳已伸出宮廷之外

稅收領域的宦官財權

唐前期實行租庸調製,但隨著高宗武后以後土地兼併和流民問題的日益嚴重,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製逐漸難以為繼,安史之亂髮生後,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控制力進一步削弱,舊有稅收體制瀕臨奔潰,稅制改革迫在眉睫。

此時僅依靠原本度支鹽鐵徵稅體系已無法支撐國家財政,故而出現了催促、催勘、租庸等新的徵稅類使職,以保障租賦之徵收供應,而宦官亦有透過被委派擔任此類使職取得相關國家稅收權力。

宦官任催促使、催促副使。乾符時因徐州運路斷絕,中央政府面臨著南中軍需轉運之難題。除要求諸道州場監巡院自專催促以外,朝廷很可能還派遣專使催促諸道錢糧物資轉運供軍,太原王公所任之南面催促使當是此類。

乾符末還有宦官吳承泌任河中府解縣催勘使、榷稅使。催勘使之“催勘”當是催促、勘驗之意,即作為中央遣使監管兩池鹽利。榷稅使與催勘使不同,是實際負責鹽利徵收之使職,僖宗當是在河中失控的情況下,將兩池鹽務完全委託給吳承泌,寄希望其能與地方藩帥爭利,最大限度保障鹽利入朝。

宦官擔任的徵稅類使職還有租庸使。建中元年(780)兩稅法改革以前,唐代稅收實行租庸調製,此使當是為催徵轉運租庸調而設。

綜上,僖宗乾符以後,宦官透過擔任催促使、催勘使、租庸使等使職掌握國家租稅、鹽利等徵收調撥之權,其勢力侵入原三司所掌之國家財政體系。這一時期的情況顯然與元和、長慶時不同,當時宦官領糧料、和糴等使干涉度支供軍系統為朝官所阻而罷,宦官財權在三司財政領域的擴張與受限總體而言處於內廷與外朝之爭的框架下。而僖宗以後,中央與地方矛盾激化,三司財政系統瀕臨崩潰,此時宦官被委派徵稅類使職實際上是代表中央與地方藩鎮爭利。

全面干涉國家財政,唐後期宦官手腳已伸出宮廷之外

貿易領域的宦官財權

內諸使司系統以外,宦官還有被委派擔任市馬使、印納使、市舶使等代表政府進行馬匹、海外珍貨等交易活動,以及被委派市牛事等,從而掌握相關財權。

宦官任市馬使、印納使。唐前期市馬使往來西域諸國之間從事市馬活動,宦官既有擔任市馬使,當掌握一部分貿易相關財權。 除了市馬外,宦官還有被差遣負責市牛事務。

唐後期仍有設市馬使,然情況卻與唐前期截然不同。安史之亂後,吐蕃趁機入寇,盡陷河西、隴右之地,西域交通斷絕,再加上唐王朝由盛而衰,恐怕沒有財力支撐大規模市馬活動。

唐後期政府主要市馬物件不再是西域諸國,而是回紇,且唐王朝由交易過程中主動一方變為被動一方,唐前期政府為求西域寶馬,多是主動派遣使者外出交易;唐後期則多是回紇仗安史之亂派兵平叛之功,每歲主動遣使以馬和市繒帛。

宦官任市舶使官任市舶。市舶使之職務主要與南海貿易相關。市舶使的職能中實際包含收入和支出兩個方面,即徵稅舶腳稅和收市進奉。後期,市舶使不僅有了固定治所,還開始切實掌握外貿管理權,具體包括兩部分,一是負責進貢之珍貨,二是組織管理蕃商在民間設市貿易。

總之,內諸使司系統外的宦官財權也更多涉及國家財政收支。國家三司財政系統在唐後期很長一段時間內保持獨立運轉,國家財賦收支權也牢固掌握在外朝度支、鹽鐵、戶部等三司財官手中。這也是元和、長慶時皇帝任命宦官擔任糧料、和糴、造茶等使干涉其中時受到外朝勢力激烈反對的原因。

而宦官全面干涉國家財政收支則發生在僖宗乾符以後,當時中央與地方藩鎮矛盾激化,三司財政系統瀕臨崩潰,這一背景下宦官擔任催促、催勘、榷稅、租庸等使掌握兩稅鹽利之徵收權,擔任糧料、監水運等使掌握供軍支出權,實際上是代表中央與地方藩鎮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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