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羲權力制約思想產生的時代背景和理論基礎

由於認識到以往王朝之所以不斷更迭交替是由於權力這一分配環節出現問題,在黃 宗羲的政治哲學中,權力制約思想尤為突出,不管是對至高皇權的制約,還是對地方權 力的制約,黃宗羲都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黃宗羲權力制約思想產生的時代背景

君主制曾被儒家傳統文化稱為最適合的治國之制,儒家學者也常常為了君主能夠更 加集中權力而出謀劃策,因而君主的權力被人們追為上天的旨意,神聖不可侵犯。然而, 明末清初的思想家卻對高高在上的君主權力提出質疑。

黃宗羲權力制約思想產生的時代背景和理論基礎

在黃宗羲看來,事情並非如此簡單。如果黃宗羲說對君主權力存在贊同之意,是在堯、舜、禹時期的三代以前,三代以後的君主,大都是把天下當作自己的私人產物, 致民眾利益不顧而濫用權力,造成天下百姓不得安寧。

宗羲認為在以暴力和私慾基礎之上的君主的權力都是“天下之大害”。但這並不 能說明他是反對君權的,從其對三代以前的政治權力的大加讚賞的言論中可以看出,黃 宗羲仍舊是認可君主權力的,這並不能掩蓋他對三代以後君主權力執行失敗的失望。這 裡筆者必須再次提到黃宗羲的君主職能說。

在他看來,天下所有人都是自私自利的,之所以有君主這個職位是因為,君主是要去做 那些沒有人願意做的公利的事,君主的職能是為百姓而謀利益。這算是他理想中的聖王 的職能,但現實是,後世的君王只為自己一家謀取私利,佔取了君主的職位,佔奪了最 高的權力卻只圖自己家產業大,置百姓為自己的奴隸,置天下財產為自己的財產,這樣 的君主完全脫離了黃宗羲理想君主的原型。

值得指出的有一點,《明夷待訪錄》的《原 君》篇幅雖不長,但黃宗羲對三代以後聖王的痛斥仍舊佔用了大量篇幅。這一點與他自 身的經歷息息相關,表面上,其父黃尊素遭遇迫害是因為魏忠賢及其手下的閹黨,實際 上,如果不是當朝統治者的縱容,閹黨絕非有其膽量與氣勢。在發現至高無上的皇權 的弊端並且批判無用時,黃宗羲毅然決然開始書寫自己的政治理想國。

黃宗羲權力制約思想產生的時代背景和理論基礎

漢朝董仲舒在大力發展儒學的同時,“君權天授”觀念得到更有利的確立,擁有天 子身份的君主透過秉承天的意志而威懾天下百姓。因而君主成為主宰一切的一國之主, 天下之人必須絕對的服從。時間久了,君主制下百姓習慣於君王的強權統治,維護自身 利益的意識也就逐漸淡薄。這一點被黃宗羲引而擴大化,為天下百姓提出其切身利益為 主體的要求。在揭露君權專制的弊端以後,黃宗羲並沒有止於此,而是進一步提出,做 皇帝的要以“天下為主”。

說到底,天下百姓的權益並不是一個機構,對君主權力並不能起到直接的制約作用, 無自覺性的君王並不會因為天下人權利的喪失而受到束縛,因此黃宗羲制約君權的第一 步實則是對君主主觀意識的制約。透過提出天下百姓與君主的關係問題來強調百姓利益 的重要性,以此來警醒君王治國的目的。

這與歷朝歷代中的出現的民本觀念相同,重點 都放在了當朝皇帝的自覺性上,自覺性越高的君王,其制約作用越加明顯;而相反,對 缺失自覺性的昏庸無能之輩,其制約效用則微乎其微。

黃宗羲在這一觀念上仍有其獨特 的進步性,他一改前朝在尊君的基礎上重民的觀念,而將民的地位大膽的置於君主之上, 這是在封建專制君主制度空前嚴重的明清時期所難能可貴的。

黃宗羲權力制約思想產生的時代背景和理論基礎

明代的黨社運動在對政權內部發揮政治監督作用的同時,對君權的限制方面也產生 了積極的作用。從這些限制力量的來源分析,一部分來自於官僚體制內部的少數朝廷士 大夫,更主要的力量產生於下層社會的市民階層和知識階層。

對於君權而言,這部分限 制力量的主流是客觀存在的,將會逐漸成為專制下所不可小覷的社會權力。黨社運 動的出現突破了以往知識分子階層以個體力量來反抗專制下的皇權,使得知識分子 階層中分散的社會權力凝聚成為一股合力,以集體的力量來制約君主的權力。這種現象 在明朝後期凸顯,而深受黨社運動影響的黃宗羲也感受到了這一股能夠制約皇權的力 量。

總體上看, 黃宗羲對於明末清初的黨社運動是有所肯定的。作為新型的社會力量,黨社運動並沒有 充分發揮其制約皇權的積極作用,士人階層的自覺意識難以形成實際的社會行動,筆者 認為這主要是由於黨社在當時只是作為君王統治下,平衡朝堂上下勢力的一個工具而存在,並沒有得到制度的保障。

這也就是後來黃宗羲在《留書》、《明夷待訪錄》等書中所 重點思考的問題,並於其後提出了學校議政的理論。由此可以預見,以黨社運動的社會 組織來制約君主權力的理念是議政思想的原型。

黃宗羲權力制約思想產生的時代背景和理論基礎

黃宗羲權力制約思想的理論基礎

縱觀黃宗羲權力制約思想,上至設立丞相,下到地方士族階層,幾乎整個社會的知 識分子都參與到對政治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的過程當中。

這是一個前人所沒有提出過的新 的制約權力的思想,也正是黃宗羲所力圖的一個理想社會應該達到的目標。但凡是有政 治權力存在的地方就有人或組織能夠對其產生制約和監督,其主體之龐大是前所未有 的,在黃宗羲的理想中,權力的平衡是存在於政治活動的各個角落的。

黃宗羲致力於創造一個利於百姓的法律,以期形成一個固定的對行政權力的制約。 對於君王個人而言,丞相職位的設立以及職能的發揮能夠對王權進行有效的遏制,丞相 職位的選賢制能夠彌補君王因傳子不能賢的缺陷。

設立丞相職位後,黃宗羲認為中央 的行政權力光靠丞相這一個職位來制約還不足,於是又提出中央的太學應該對中央行政 權力進行監督,具體要求為太學的學生可對朝廷的政治行為作出判斷和決議,對中央作 出的決策可以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黃宗羲權力制約思想產生的時代背景和理論基礎

這樣,制約的主體就有所擴大,從丞相一人擴大至太 學的祭酒和學生即朝野上下的仕族以及貴族子弟。此外,黃宗羲還對地方官員的行政權 力給予更加擴充套件化的制約,其具體要求為在地方開辦的“學校”中,學官代表學生定期 對當地的政治進行批評、指正,必要時對其給予懲罰。

其形式雖與中央大致相同,但這 樣一來,對權力的制約主體便從少數達官貴人直接擴大至整個知識分子階層,凡在“學 校”內任職和學習的人,都可以發表對當前政治活動的看法,都有權利對官府執政權力 進行監督。

黃宗羲在年少時會社的親身經歷,使他得以啟發,雖沒有明確提出,但其“學校”機構及職能的提出足以顯見社會組織在其制約理論中的關鍵作用。由此,權力制約 的主體便由法律至權力進而擴充套件至更為廣泛的社會群體,可見其權力主體的廣泛性。

在黃宗羲權力制約思想的理論中,制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這與其理論中主體的廣 泛性是相對應的。他突破以往儒家學者對統治者的勸誡方式,不僅僅是對統治者的內在 認識進行制約和提醒;在法家法治思想的前提下,他能夠發現新的突破點,改從立法的 目的出發;同時在其制約方式上,他還選用了以社會權力來制約行政權力的方式,這在 中國政治歷史上是為數不多的。

黃宗羲權力制約思想產生的時代背景和理論基礎

自中國古代以來至黃宗羲時期,有關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意識不在少數,但大多數儒 家的先哲們往往採用較為柔性的措施,比如透過對權力執掌者的道德引導和教育實現對 權力的制約從而保證權力的正義的執行。

這對權力執掌者的品行要求是極高的,它從根 本上塑造權力執掌者的理想人格,培養其清廉忠信的品行與道德,是防止權力被濫用的 一個源頭性的關鍵。道德約束的方式將整個國家的未來僅放在一位君王的身上,並 不能保證一個明君的穩定性。在明朝之前,對皇權構成制約效用的還有丞相一職。

在丞能夠真正發揮其職能的朝代中,這無疑是一個制約皇權的良方。但到明朝朱元璋建國 後丞相的職位被廢除了,能夠與最高的行政權力-皇權相抗衡的相權也隨之而去。

在黃 宗羲的權力制約理論中,他在採用傳統的制約手段即道德制約和相權制約的基礎上,也 提出了自己對於權力制約的想法。這些想法在當時社會來講是具有進步意義的。

黃宗羲權力制約思想產生的時代背景和理論基礎

結語

在筆者看來,能夠體現黃宗羲權力觀的具有歷史進步意義的主要是他的學校制思想 和治法思想。在學校制思想中,黃宗羲擬建立一個能夠獨立於政府權力之外的一種社會 權力,用表面上很微弱實際上卻很強大的社會知識分子階層的力量集合來對中央以及地 方的行政權力形成制約,這是在黃宗羲以前的任何學者都不曾提出過的權力制約理論, 這是他整個權力制約理論的精華所在,其制約的矛頭直指封建的行政權力。

此外,黃宗 羲採用全新角度對法律的論述也使其治法思想成為一個具有進步意義的閃爍點。在他的 治法思想中,他提出建法的淵源問題,使用大量篇幅著重對法律的性質進行分析,極力 宣揚一個良法的重要性,以期透過一個良性的法律來對國家的治理和社會的發展構成制 度性的保障,同時也彌補了君位不賢的缺陷。

在一個如此混亂的年代,黃宗羲權力制約 思想的出世就己經具有很大的進步意義,但其學校制思想同治法精神的提出更加體現了 他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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