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失信和限高的區別

先來看看失信和限高的定義。

失信一般指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或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或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或違反限制消費令,或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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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一般指限制高消費,限制高消費是指:在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對負有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公民或者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發出“限制高消費令”,並配合媒體曝光、社會監督、舉報有獎等措施,在義務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費行為,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項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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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定義可以看出,失信針對的是故意不還錢的被執行人,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進行信用懲戒,除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需要滿足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等條件;限高針對沒錢還的被執行人,當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時,法院就可以採取限高措施,限制被執行人的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此外,失信和限高的期限和限制內容有所不同。

失信的期限因被納入失信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區分,如因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消費令等情形納入失信,期限為兩年;如因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納入失信,期限則可以在兩年基礎上延長一至三年。限高實際上沒有期限,只要被執行人的義務沒有履行完畢,對他採取的限高就不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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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的限制內容側重在對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包括工作就業、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它會使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從而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限高的限制內容側重在消費領域,限制被執行人的消費揮霍,主要包括限制被執行人採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執行人在購買不動產和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學、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方面的高消費行為。

一文讀懂失信和限高的區別

除了以上這些不同點,失信和限高還有很多相同的地方。

首先,失信和限高的啟動方式相同,二者均可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啟動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啟動。

其次,失信和限高的解除條件相同,二者均可在被執行人履行完畢,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條件下解除。

最後,失信和限高的救濟方式相同,對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或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可先向執行法院書面申請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