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彙算清繳審查的幾點體會

一、主要依據1、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並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第四條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可以概括為:相關性、合理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第五條 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第六條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彙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2、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報銷的費用票據填制合規情況下檢查重點(一)相關性檢查

也就是說,報的成本費用是不是與取得的收入相關。與取得收入無關的費用支出,不得稅前列支。1、一般情況下的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稅法規定不得稅前扣除。2、個人消費專案,例如專屬於個人的消費專案,例如補牙的支出。曾經有一個韓國的公司,老闆把個人修牙的費用三萬多元,在公司的管理費用辦公費報銷,檢查出來了,作納稅調增。3、如果一個公司未設立廚房,又大量的報銷廚房灶具等,也可以判定費用與取得收入無關。4、行政單位開出的罰款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但是合同違約金,銀行罰息是可以扣除的。交通違規罰款不得稅前扣除,因為交通局屬於行政單位。這些在審計過程中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裡只能提供一個思路。

(二)合理性檢查

在很多情況下,檢查合理性要具備一定的偵察能力,並不是公司報銷附了發票,就認為一定可以稅前扣除。比方說,一個公司,只有一車輛大眾轎車,但是司機每個月都報銷12-15萬的汽油費計入了銷售費用-交通費,並且都是成品油發票,發票都合規。為什麼說這些費用不合理,且風險很大。原因在於,一輛大眾轎車晝夜不休一天也燒不了5000塊錢的油。所以面對這種支出,要考慮兩點,一個是他報銷的工資績效,避免上交個稅。另一個是把油倒賣出去了,少交增值稅,當然這種機率較小,並不表示沒有。另一種違背合理性和相關性原則的是,取得的發票各專案填寫正確,但是與取得的收入關係不大,甚至沒有關聯。例如,一個銷售手機的公司,成本里大量出現鋼材發票。網路科技公司,成本里出現商業混凝土發票,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情況。在檢查費用時要時刻注意這些費用是不是與取得收入相關,在這裡出現合不合理。再說是人為錯誤使用會計科目,干擾審計人員的判斷,一個公司如果是單筆購買了68000元傢俱,直接計入了辦公費用而你又沒檢查出來這就是很可怕的結果。再比如本來是買酒和招待客戶的餐費支出,會計硬是計入辦公費用裡報銷。本來是招待客戶和分發員工福利的服裝支出,會計人員計入辦公費裡,取得專票還抵扣進項稅,這都要審計人員具備一定的素質火眼金睛發現這些問題。這裡只說幾個特例。我們檢查時要具備這種思維和能力。

(三)及時性檢查

大多數會計對費用支出未必能堅持權責發生制,尤其是單位業務員較多,差旅費報銷頻繁的情況下。按規定,會計核算要堅持權責發生制,當年的費必須要計入當年的損益。很多情況下是大量的業務人員漠視這個規定,財務人員又不堅持原則。為了稅審時不作納稅調整,會計們抓住了審計人員的檢查規律,跨期票據不計入一二月份的費用,再往後延兩個月,直接計入四五月份的費用裡,如果不增加檢查範圍,你根本查不到。注:公司應當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成本費用,比如12月31日,本單位有員工出差在外,預計2月份才能回單位報銷費用,那麼12月份的費用怎麼辦,很多會計人員會在員工回來時報費用一次報銷在回來的當月,如果員工2月份回來,報銷的費用裡有12月份的票據,按稅法規定是不能稅前扣除的,因為不是當年的費用。正確的做法是,每年末結束前,財務人員應當及時通知不能回單位報銷的員工,統計各自發生的費用,列出明細專案報給財務人員作為計提費用的依據,把應計入當年的費用計到當年,同時掛一筆往來款。報銷回來的票據沖銷往來款,而不是計入報銷當年的費用支出。

(四)真實性檢查

有許多時候,公司是花了錢,不過是花在了不能稅前扣除的專案上。為了使這部分費用合理化,真是費盡了心思。最常用的招數是化整為零,把一大筆不合理的支出,分成多少筆,找發票分別報銷。例如給某人回扣10萬元,灰色支出提供不了發票,公司會找各種辦公用什麼的發票來抵。只要是金額較大,有重複發生的,未列明細的、未附採購清單,分發清單的未明確列明用途的這些支出,都應當進行重點檢查。再有是成本專案計提出來,彙算清繳前未能取得合規有效的扣除憑證的成本專案。這些是要進行納稅調整的。四流不一致的專案,要分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例如,一個上海的諮詢公司長年累月為本地客戶提供服務,卻總是收到來自於貴州某縣稅收窪地的普通合夥企業的諮詢服務的發票,只要是出現這種情況,就要考慮是不是實際提供了服務,這是一些公司避稅的常用招數。如果是做不到四流一致,開票方是有虛開嫌疑,收票方做成本費用,也會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是貴州方面實際提供了服務,你要檢查勞務服務確認單,雙方就服務結果進行確認的的簽字蓋章的確認單。以及這些服務是用在了哪些專案上,假的就是假的,現場的東西是造不出來的。

三、對發票的檢查,發現不合規的情況1、發票填制內容序列、出格,發票章蓋章不清晰。2、未填寫或錯誤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普通發票3、填開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的發票4、原省級稅務機關印製的舊版發票上述發票常規檢查之外,對下列行業發票的檢查,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5、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未在備註欄註明規定資訊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資訊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6、提供建築服務未在備註欄註明規定資訊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專案名稱。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規定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專案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專案金額。

7、銷售不動產未按規定要求填開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8、出租不動產未在備註欄註明規定資訊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9、未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根據《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第三條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透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合計”欄次僅註明車輛價款。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其他費用,應當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

10、未按規定要求開具的成品油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透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開具。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4)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於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11、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將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註欄內註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12、單用途卡銷售、充值與使用等環節發票開具不規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單用途卡髮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3、多用途卡銷售、充值與使用等環節發票開具不規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四條規定:支付機構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4、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備註欄未填寫規定資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檔案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資訊。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涉稅無小事,稅審工作責任重大,我們應當時刻提高注意力,盡到勤勉職責,用專業的工作圓滿完成客戶的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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