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州縣官有多大的權力,可以將人犯就地正法嗎?

明清時期的州縣官是最基層的父母官,品級不高卻臨民管事,俗話有“滅門知縣”的說法。在很多影視作品中,知縣老爺高高在上,審判案件時動輒大刑伺候,還有拉出去就地正法的。那麼,明清時期州縣官審理案件時程式是怎樣的?在司法上又擁有多大的權力呢?

明清時期,州縣官有多大的權力,可以將人犯就地正法嗎?

法律規定中州縣官的司法權力

明清兩代都是以州縣作為第一審級,無論是什麼樣的案件,都必須要經過州縣的審理。明代規定:“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稱訴者,笞五十,止免罪。”清代規定:“軍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應先赴州縣衙門具控。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笞五十。”

這是法律上的規定,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曾出現過一些變化。如清代在《大清律例》公佈之後,也多次修改。康熙初年僅有三百二十一條,末年增訂一百一十五條。雍正三年又增,總計八百一十五條。正因為有一時之變通,所以州縣司法審判才會出現階段性的變化。

明洪武時期,朱元璋鼓勵百姓越級上告,對於阻攔百姓赴京的官吏給予“梟令示眾”的懲罰。不過到了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訴京師,很多往往不實,這才頒佈禁令禁止小民越級上告。

明清時期,州縣官有多大的權力,可以將人犯就地正法嗎?

明代初年,州縣還不算是第一審判機構,下面還有一個裡甲制度。明初時期,裡甲確實擔負一些司法審判事務,但到了洪武末年,裡甲的司法審判權被剝奪,雖然裡甲和宗族對一些戶婚田土等民事糾紛有調解權甚至是裁定權,但他們的裁定不受法律的保護,如果告到官府,還需要官府的裁定。

當然,在民不告官不究的前提下,裡甲和宗族的裁定,只要不告到官府,依然可以在局部發生效用,但絕不能將裡甲和宗族當作一個審級。

州縣是第一審級,也是最重要的一個審級,州縣官便是這個審級的最高裁定者和擬定者。州縣官除了辦理州縣各種政務以外,審判是他們的重要職責。因此他們必須拿出一定的時間來審理詞訴案件,稱之為“放告”。時間則是根據各州縣的具體情況來定,有的規定每逢三、八,有的規定每逢三、六、九,有的規定每逢五、十。但是沒有規定四、七的,原因是不吉利,這與封建迷信有關。不過遇到大案、盜案、命案,則需要隨時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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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縣審判的大致流程

古代中國是農業國家,以農為本,因此辦理案件原則上要避開農忙季節。《大清律例·刑律》中有明確規定:“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盜賊、人命及貪贓枉法等重情,並奸牙鋪戶劫客貨,查有明據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應戶婚田土等細事,一概不準受理;自八月初一以後方許聽斷。若農忙期內,受理細事者,該督撫指名題參。”

也就是說,戶婚田土等民事案件只能在農閒季節辦理,而且每月也就辦理6至9天,再除去年節假期,能夠受理民事詞訟的時間,全年也不過就四五十天。

“放告”日時,州縣官受理詞訟,文獻中對此也有詳細的記載:

“官坐捲棚,桌置重壓紙一枚。東角門放告狀人魚貫而進,不許投文混入其內,逐名挨次,將狀展開,親壓桌上,仍退跪階下。隨命值堂吏點明張數,高聲報若干張。逐張喚名,點過甬道西,由西角門魚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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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過狀後,州縣官便逐一審閱,準於審理的詞狀要掛號登入在案。經過掛號的訴訟案件,州縣官就要發差拘捕原告和被告。發差是憑州縣官所發的票籤,有州縣官傳送各房去籤差的,也有州縣官親自選派的,這要看案件的輕重而定。差役拘拿有期限,檢查是否如期,稱為“比差”。如期把人拘拿到案,差役就要將原票交回,稱為“銷差”。

人犯到案後,州縣官就要過堂審問。州縣官過堂審問要求有技巧,需要他們用鉤、襲、攻、逼、攝、合、撓“七要術”來問案。

“鉤”,是用其他的話題來鉤出人犯的實話;“襲”是乘人犯心虛而掩其不備;“攻”是因人犯的短處和空隙而出擊;“逼”是因人犯窮急之處而扼之;“攝”是控制人犯的奸惡而不讓他們得逞;“合”是把原告和被告的供詞分別共證;“撓”是以眾口來撓服人犯。

明清時期,州縣官有多大的權力,可以將人犯就地正法嗎?

如果州縣官都能嚴格按照“七要術”來審理案件,就會少出冤案,不過這對州縣官個人素質有非常高度的要求,實際上大多州縣官是難以達到的。在不能運用審判技巧的情況下,州縣官主要採取的是刑訊手段,以得到口供。

拿到口供後,下一步便是“問擬”了。“問擬者,問其所犯之由,而擬其罪也”。州縣有審訊權,但判決權力十分有限,除戶婚、田土、錢債等小事可以進行調解處分,並且當堂決斷外,還能判決笞杖以下的刑罰。

至於刑事案件,哪怕是笞杖之類的罪責,州縣官原則上都要開具事由提出自己的看法上報給上級,等到上司乃至中央的批示,才可以進行判決。這種上報叫“看語”,也叫“看審”。如果上司的批示下來,州縣官便可以按批示撰寫判詞,再申報上司核准,然後具體實施。

明清時期,州縣官有多大的權力,可以將人犯就地正法嗎?

在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制度之下,實際上,無論是官還是民,都沒有獨立的政治人格。他們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別人來代表他們,他們的代表同時也是他們的主宰,是高高在上的君權,只有皇帝才有生殺予奪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