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丨“認罪認罰從寬”強化人權司法保障

文丨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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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了《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對量刑證據的審查、量刑建議的提出、聽取意見、量刑建議的調整和量刑監督等方面作出規定,全面規範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工作。

2018年,“認罪認罰從寬”正式寫入我國刑事訴訟法,完成了從一項司法改革試點舉措,到刑事司法法定製度的轉變。這一制度的推行,被普遍認為有利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強化人權司法保障;另一方面,它也有利於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目前,認罪認罰從寬已經成為刑事司法最主要的訴訟形態,和最常見的結案方式。

曾幾何時,刑事司法領域最為人所熟知的一個熱詞,還是“坦白從寬”。這句常出現在偵查機關訊問室裡的俗語,是法制恢復重建時期,以破案(偵查)為中心的產物。但由於種種原因往往造成坦白不一定能從寬、抗拒也不一定能從嚴,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坦白的動力和意願,也就隨之大大減少。缺乏合作的司法,只能進入繁複而冗長的普通司法程式。

近20年來,刑事案件總量不斷增加,醉駕、侵犯智慧財產權、破壞環境資源等新型危害經濟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罪案件佔比大幅上升。如全部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成本高、週期長,既加劇“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

認罪認罰從寬,正是要在制度上實現案件分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且同意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依法給予從寬。

當刑事司法從“以偵查(破案)為中心”,轉向“以審判為中心”。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政策,亟須一個全新的制度來承載。認罪認罰從寬正是在這一時代背景下,應運而生的。

公正與效率,是刑事訴訟追求的兩大價值目標。認罪認罰從寬更多指向效率,規範認罪認罰則更多指向公正,這就是“指導意見”的現實意義。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