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菏澤一男子在濰坊一賓館與人發生爭執,被毆打致死

判了!菏澤一男子在濰坊一賓館與人發生爭執,被毆打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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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玉國,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20724197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系山東省臨朐縣**廠職工,戶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縣**鎮**村**社,現住山東省臨朐縣**街道**賓館**房間。因犯故意殺人罪,於1996年11月27日被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於2015年9月30日減刑釋放。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8年9月29日被臨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經臨朐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同年10月13日被臨朐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東省臨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玉國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8年12月5日移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後,於2018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並於2019年1月18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指定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因案情重大、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16時許,在臨朐縣**街道**村**賓館**房間內,被告人王玉國與被害人劉某某(

男,1977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山東省鄆城縣**鎮**房**村**房**村**號

)二人在喝酒期間因瑣事發生爭執,被告人王玉國用拳頭毆打劉某某胸腹部等處,致劉某某受傷倒地,後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死者劉某某符合胸腹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肝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申某某、王某某等8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玉國的供述與辯解;

4。鑑定意見: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理化檢驗報告等;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玉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玉國曾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刑釋放,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