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

海南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

為規範海南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制定了《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瓊自然資規〔2020〕6號)(以下簡稱《通知》)。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原國土資源部會同原農業部於2010年、2014年兩次制定下發設施農業用地檔案,有力促進了設施農業發展。近年來,隨著農業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農業新的生產經營方式、設施農業新技術、新裝備不斷湧現,規模經營水平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不斷提高,設施農業用地出現新情況新需求,面臨新形勢新要求。設施生產中栽培的作物種類和種植方式日益多樣化,生產的組織化、規模化程度不斷提高,對生產前端的農資農具存放、生產過程中的先進技術應用和智慧化管理、生產後端的產品晾曬烘乾和分揀包裝等設施用地提出新的需求。畜禽養殖規模化不斷提高,對環保及糞汙處置等設施用地提出了新的需求。有的養殖企業建設多層建築進行生豬生產。有些省份包括我省土地零散,耕地插花現象突出,規模化養殖設施選址完全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確有困難。這些問題反映出原有設施農業用地政策需要與時俱進,不斷改進完善。

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地方存在以設施農業為名實質改變土地性質、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建設與農業生產無關設施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策有漏洞、監管有欠缺。需要研究改進設施農業用地政策,建立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同時,原有的政策管理檔案也已到有效期,需要出臺新的用地檔案持續支援設施農業發展。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資源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印發了《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以下簡稱“4號檔案”),要求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海南省具有得天獨厚的氣候條件和地理區位優勢,非常適宜發展熱帶特色高效農業、水產養殖業和畜禽養殖業。目前我省涉及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有兩個檔案,一是《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援產業專案發展規劃和用地保障的意見(試行)》(瓊府〔2019〕13號),另一個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和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瓊府辦〔2015〕26號),但還不夠系統、全面,有些內容也需要根據新的情況和新的檔案精神加以完善。市縣在操作過程中存在相對概念界定不清、政策界限把握不準、設施農用地備案率低、違法違規用地風險大等問題。因此,需要制定專門針對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實施辦法,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推進海南自貿港建設。

二、《通知》起草的主要思想是什麼?

一是保障設施農業發展的合理用地需求。

針對設施農業用地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在設施用地範圍上,儘可能將已存在的各種型別涵蓋進來;在設施用地規模上,儘可能從企業實際需求出發,保障合理的用地規模;在設施用地使用上,儘可能簡化程式,方便使用。

二是堅持底線原則。

明確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管理的用地型別。提出嚴格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的具體措施。

三是注重可操作性。

透過列舉的方式,明確哪些是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哪些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管理。明確不同設施農業用地規模。哪些情況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程式。明確簽訂用地協議和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的程式和要求,提供了備案材料的格式樣本。明確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部門等部門和縣級、鄉鎮政府的職責等。

三、《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通知》分為五個部分。

從設施農業用地內涵和範圍、用地規模、最佳化管理、使用程式和強化服務監管五個方面闡述了海南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要求。

第一部分,嚴格界定設施農業用地範圍。

明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配套)設施用地的內涵。結合海南實際,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生產設施用地型別、作物種植附屬(配套)設施和畜禽水產養殖附屬(配套)設施用地型別。同時,為防止隨意擴大設施農業用地範圍,明確“屬於經營性的糧食儲存和加工、屠宰和肉類加工、農機農資存放和維修等場所;農產品加工、倉儲和銷售等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農業園、農莊中涉及建設餐飲、住宿、會議、展銷、大型停車場以及工廠化農產品加工、科研、展銷等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第二部分,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明確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生產需要,按照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明確作物種植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按“工廠化作物栽培”和“規模化農業種植”區別,其中“工廠化作物栽培附屬(配套)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設施農業專案總用地面積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農業種植附屬(配套)設施用地規模按照不同種植面積確定。明確了養殖附屬(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對採取多層建築從事大規模畜禽水產養殖的,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比例可適當提高。

第三部分,最佳化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強調要科學引導設施農業建設合理選址;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允許使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簡化永久基本農田調整補劃程式等措施。

第四部分,規範設施農用地備案。

規範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明確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前,經營者要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協議,規定了協議基本內容。明確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的期限、程式、提交材料格式、備案資訊匯交要求等。

第五部分,加強設施農業用地服務和監管措施。

明確了省、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服務和監管中的職責和作用。提出做好與之前政策銜接,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要求。

、和以往設施農業用地政策相比,《通知》有了那些改進的地方?

一是進一步明確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範圍。

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耕地佔補平衡。

二是明確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築。

結合大型畜禽養殖企業實際情況,參考《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通知》明確了“多層建築”為建築高度不超過24米,建築層數控制在六層以下。鼓勵企業節約用地,對採取多層建築從事規模畜禽和水產養殖,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比例可適當提高,其中畜禽養殖最多不超過45畝、水產養殖最多不超過30畝。

三是增加了“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考慮海南實際情況,並參考其他省份做法,《通知》在附屬(配套)設施中增加了“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主要考慮防疫、環保和生物安全等原因需要相對隔離的種養殖區域,滿足員工臨時宿舍、員工食堂、臨時辦公、公共衛生間等用地需求。“看護房”按規定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四是允許佔用Ⅲ、Ⅳ級林地發展設施農業。

考慮到海南實際情況,在設施農業用地使用中會經常涉及到林地,《通知》簡化了林地使用手續,明確允許佔用Ⅲ、Ⅳ級林地,不需辦理林地徵(佔)用審批手續,不需落實林地佔補平衡。但涉及砍伐林木的,需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

五是明確允許使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

對於作物種植中一些設施建設破壞耕地耕作層、又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畜禽養殖設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在補劃同等數量、質量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要控制在設施農業專案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

六是簡化用地取得方式。

設施農業用地不需要審批,設施農業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用地協議,並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後,即可動工建設。鄉鎮政府定期彙總情況,每月底將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資訊匯交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五、在加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方面,《通知》做了哪些規定?

一是要求規劃引導,合理佈局。

要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農業發展規劃和村莊規劃等,按照設施農業專案建設方案,在保護耕地、林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合理佈局設施農業用地。嚴禁在生態紅線和畜禽、水產養殖禁養區內新建、擴建各類規模畜禽和水產養殖場。

二是強調設施農業建設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工礦廢棄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永久基本農田。

特別是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做好補劃方案,同意後方可動工。

三是強調要透過耕作層剝離利用、

架空、預製板鋪面隔離等工程技術措施,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四是要求經營者在使用設施農用地前要簽訂土地復墾協議。

強調對不再使用的設施農業用地的,要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恢復原用途。對未兌現土地復墾承諾的經營者,按規定納入個人誠信體系進行監管。

五是強化監管,確保依法依規使用土地。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及時將設施農業用地資訊上傳部設施農業用地監測監管系統。將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市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

六、在做好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服務方面,《通知》有哪些要求?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做好設施農業用地政策的宣傳解釋和指導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備案和建設監管。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指導鄉鎮做好設施農業用地的備案工作。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永久基本農田調整補劃工作,設施農業用地資訊上圖入庫和土地年度變更。

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標準指導,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審查和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地塊的耕地質量等級認定。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專案建設是否破壞耕作層進行認定,負責土地復墾驗收。

主要是明確各級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職責,壓實管理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應不定期對設施農業用地進行檢查、巡查,對擅自改變設施農業用地用途、擅自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規模,以及違法違規搞非農建設和其他非農經營的,要及時制止,責令設施經營者限期糾正,並及時上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要依據職責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的日常管理和執法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整改,及時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省級自然資源部門將充分利用衛星遙感影像、現代資訊科技等手段,組織開展核實監督,掌握動態趨勢,進行實地檢查。將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市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自然資源部將建立設施農業用地監測監管系統,鄉鎮每月底將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資訊匯交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及時將設施農業用地資訊在監測監管系統中上圖入庫。

七、《通知》執行中,如何做好設施農業用地的監管?

抓好《通知》的宣傳和貫徹工作。特別是要注意利用多種方式,採取簡明易懂的形式,讓基層同志和普通百姓清楚、明白設施農業用地政策。

八、當前的主要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加快完善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手續。目前,全省新增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率不足20%,尚未備案的須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備案手續。

各市縣可依據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進一步規範本地區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總的來說,對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基本指導原則,

一是

充分保障好,在設施用地範圍上儘可能將已存在的各種型別涵蓋進來,在設施用地規模上儘可能滿足企業實際需求,在設施用地使用上儘可能簡化程式、方便使用;

二是

切實保護好,提出要規劃引導、合理佈局,嚴禁在生態紅線和畜禽、水產養殖禁養區內新建、擴建各類規模畜禽和水產養殖場,明確了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管理的用地型別,提出了嚴格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的具體措施。

三是

海南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

一是

二是

瓊自然資規〔2020〕6號

海南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我省現代農業健康發展,助推鄉村產業振興,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以下是《通知》全文

設施農業是綜合應用工程裝備技術、生物技術和環境技術,按照動植物生長髮育所要求的最佳環境,進行動植物生產的現代農業生產方式。

設施農業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配套)設施用地。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生產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主要包括: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等用地;規模化養殖的畜禽舍(含給排水設施、種禽場內孵化房、奶牛場內擠奶間)、引種隔離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規模化水產養殖池、工廠化養殖池(車間)、進排水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等水產養殖用地;食用菌堆料場、菌種與菌包(菌棒、培養料)生產及培育、出菇場所(鋼架結構PC板房)等食用菌生產用地;育種育苗場所;場區內寬度在8米以內的生產道路用地。

關於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為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生產服務的附屬或配套設施用地。

1。作物種植附屬(配套)設施用地主要包括規模化農業種植和工廠化作物栽培後廢棄物收集、儲存、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作物種植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作物種植配套的蓄水池、化糞池、配肥池設施用地;種植生產必需的裝置、原料、農產品臨時儲存、產品分級處理場所(含烘乾晾曬、分揀包裝);檢驗檢疫監測、病蟲害防控、農產品保鮮儲藏冷庫、農資和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用地;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須的設施用地(包括糧食晾曬場、糧食育秧烘乾設施、糧食臨時存放場所);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2。畜禽水產養殖附屬(配套)設施用地主要包括養殖生產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物疫病防控等設施用地;飼(草)料儲存、加工與配製等設施用地;畜禽養殖糞便、汙水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肥料加工設施用地;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水產養殖尾水處理環保設施,漁業機械、漁用飼料等臨時倉儲用地;農產品清洗轉運、冷藏儲存用地;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各市縣要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業用地範圍,屬於經營性的糧食儲存和加工、屠宰和肉類加工、農機農資存放和維修等場所;農產品加工、倉儲和銷售等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農業園、農莊中涉及建設餐飲、住宿、會議、展銷、大型停車場以及工廠化農產品加工、科研、展銷等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一、嚴格界定設施農業用地範圍

(一)生產設施用地規模

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生產需要,按照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不得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變相圈佔土地。

養殖設施可建設多層建築,但建築高度不超過24米,建築層數控制在六層以下。

(二)附屬(配套)設施用地規模

1。作物種植附屬(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工廠化作物栽培附屬(配套)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設施農業專案總用地面積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農業種植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種植面積不超過500畝(含)的,按不超過種植面積3%確定,最多不超過10畝;種植面積500畝-1000畝(含)的,用地面積不超過15畝;種植面積1000畝-1500畝(含)的,用地面積不超過20畝;種植面積1500畝-2000畝(含)的,用地面積不超過25畝;種植面積在2000畝以上的,用地面積不超過30畝。

2。畜禽水產養殖附屬(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工廠化、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設施農業專案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規模化養豬、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控制在20%以內),面積不超過30畝。採取多層建築從事規模畜禽養殖的,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比例可適當提高,最多不超過45畝;工廠化水產養殖的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設施農業專案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面積不超過15畝。採取多層建築從事規模水產養殖的,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比例可適當提高,最多不超過30畝。

作物種植與畜禽水產養殖結合的設施農業專案,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按作物種植、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規模分開單獨核算。

(一)生產設施用地

(一)科學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

各市縣要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農業發展規劃和村莊規劃,按照設施農業專案建設方案,在保護耕地、林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合理佈局設施農業用地。嚴禁在生態紅線和畜禽、水產養殖禁養區內新建、擴建各類規模畜禽和水產養殖場。設施農業建設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工礦廢棄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林地,尤其是永久基本農田。

(二)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

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使用設施農業用地的,應及時納入土地年度變更;不再使用的,應恢復原用途。允許佔用Ⅲ、Ⅳ級林地建設規模化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和作物種植附屬(配套)設施,不需辦理林地徵(佔)用審批手續,不需落實林地佔補平衡,涉及砍伐林木的,需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非農建設佔用設施農業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佔用的設施農業用地原地類為耕地、林地的,要依法依規落實佔補平衡。

(三)允許使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

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耕地佔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需進行補劃,同時透過耕作層剝離利用、架空、預製板鋪面隔離等工程技術措施,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畜禽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作物種植、畜禽養殖設施原則上使用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控制在設施農業專案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

(四)簡化永久基本農田調整補劃程式

設施農業專案涉及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在動工建設前,由鄉鎮人民政府向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和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可行性進行稽核。符合要求的,按規定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報經本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出具同意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意見;未經同意,用地不予備案,專案不得動工建設。補劃後,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要更新永久基本農田資料庫,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二)附屬(配套)設施用地

(一)簽訂協議

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協議,涉及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協議。屬於國有土地的,經營者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專案名稱、建設地點、用地規模、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土地使用條件。設施農業用地的使用期限應在用地協議中明確,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出讓合同等確定的期限。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期限到期的,如需繼續使用,必須重新辦理續期手續。

(二)用地備案

用地協議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經營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備案。備案時應提交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表(見附件1)、設施農業專案建設方案、用地協議(見附件2)、勘測定界圖(包含向量資料,大地2000座標系)、經營者營業執照(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影印件)、涉及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提供同意使用意見書、涉及佔用林地砍伐林木的提供採伐許可檔案、設施農業用地復墾承諾書(見附件3)等相關資料。鄉鎮人民政府應在收到申請備案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不符合規定的予以督促糾正。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彙總本地區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情況,填寫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情況統計表(見附件4),每月底將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資訊匯交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匯交的備案資訊後及時核驗,並按要求將專案名稱、地點、用途、型別、土地使用年限等專案概況資訊,以及專案用地規模、地塊座標、使用農用地和耕地面積等用地資訊在監管系統上圖入庫。

二、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一)主動服務,做好設施農業用地保障。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做好設施農業用地政策及標準的宣傳解釋和指導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備案和建設監管;監督經營者對不再使用的設施農業用地,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恢復原用途,落實復墾責任,並將經營者對土地復墾的承諾納入個人誠信體系進行監管。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永久基本農田調整補劃工作,設施農業用地資訊上圖入庫和土地年度變更。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標準指導,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審查和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地塊的耕地質量等級認定。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專案建設是否破壞耕作層進行認定,負責土地復墾驗收。

(二)強化監管,確保依法依規使用土地。鄉鎮人民政府應不定期對設施農業用地進行檢查、巡查,對擅自改變設施農業用地用途、擅自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規模,以及違法違規搞非農建設和其他非農經營的,要及時制止,責令設施經營者限期糾正,並及時上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要依據職責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的日常管理和執法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整改,及時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省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政策和業務指導工作。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市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

(三)做好銜接,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本通知施行前已備案建成的設施農業專案按原備案內容進行管理,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完善彙總備案資訊並上圖入庫;屬於擴大用地規模或到期後繼續使用的,應按本通知規定重新進行備案。本通知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設施農業專案,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設施農業用地,但尚未備案的須在2020年9月30日前按本通知規定完成備案手續,規範用地行為。

各市縣依據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過程中若遇國家政策調整,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7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記者:李依霏

編輯:李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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