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15年不服,二審改判死刑!加拿大人羅伯特走私毒品案解讀來了

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依法判處死刑

2019年1月1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以下簡稱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依法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15年不服,二審改判死刑!加拿大人羅伯特走私毒品案解讀來了

2018年11月20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謝倫伯格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驅逐出境。謝倫伯格不服,提出上訴。12月29日,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為從犯和犯罪未遂並從輕處罰明顯不當,經審理,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了新的犯罪事實。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

一審15年不服,二審改判死刑!加拿大人羅伯特走私毒品案解讀來了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凱姆、史蒂芬與“周先生”(均在逃)等人實施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控制著中國境內平安銀行、招商銀行的兩個賬戶,為其毒品犯罪提供資金支援。2014年10月中旬,凱姆僱傭翻譯許某為其工作,指使許某到大連市租賃倉庫、訂購輪胎,接收“周先生”、簡祥榮(因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另案判處無期徒刑)從廣東省運往大連市的藏有222包冰毒的20噸塑膠顆粒並放入倉庫,同時告知許某,將委派一名外籍人士處理此批貨物。11月19日,凱姆指派謝倫伯格到大連與許某會合,擬將毒品藏匿在輪胎內膽中走私至澳大利亞。此後,謝倫伯格要求許某帶其購買了用於將毒品與輪胎內膽重新包裝的工具,訂購了輪胎、內胎和二手集裝箱。謝倫伯格檢視貨物、評估工作量後,將船期由11月更改為12月。27日下午,謝倫伯格給麥慶祥(因運輸毒品罪被另案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打電話,要求其幫助另找倉庫存放毒品。麥慶祥隨後給大連倉儲經營商戶打電話聯絡倉庫事宜。29日,許某向公安機關報案。謝倫伯格察覺後,於12月1日凌晨離開酒店前往大連機場準備逃往泰國。途中,謝倫伯格扔掉手機SIM卡、更換新的SIM卡。當日13時,飛機經停廣州時,謝倫伯格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鑑定,公安機關查獲的222包冰毒淨重222。035千克。

經審理還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周先生”指使簡祥榮兩次僱車將混裝有毒品的貨物從廣州運至杭州,簡祥榮、史蒂芬、麥慶祥分別負責接運。12月5日,公安機關將麥慶祥抓獲,查扣501千克冰毒。在上述犯罪期間,凱姆、史蒂芬與“周先生”等人控制的兩個賬戶多次向簡祥榮、麥慶祥等人賬戶轉款用於相關支出。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物證照片、書證、現場勘查筆錄、毒品鑑定意見、另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證人許某出庭作證。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夥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謝倫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嚴重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15年不服,二審改判死刑!加拿大人羅伯特走私毒品案解讀來了

審判長在宣告判決時,當庭告知被告人如不服本判決,有權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向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辯護、翻譯等各項權利。開庭前,人民法院依照相關規定通知了加拿大駐華使館,該館官員到庭旁聽。各界群眾、部分中外媒體記者50餘人旁聽了庭審和宣判。(來源: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網)

涉嫌走私毒品的加拿大人為何被重審判處死刑?

2019年1月1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一案依法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判決。

本人全程旁聽了審理和宣判。

從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看,凱姆、史蒂芬和“周先生”等人實施的是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被告人謝倫伯格是其中一員。凱姆等人在境外指揮,先是在2014年10月僱傭中國人許某擔任翻譯並租賃大連一倉庫、預定符合澳大利亞認證標準的輪胎。

其後,“周先生”指使簡祥榮在廣東佛山購買20噸塑膠顆粒,並將冰毒藏匿其中,再由簡祥榮僱車運到大連,由許某接收並放入倉庫。凱姆又指派被告人謝倫伯格入境大連,負責毒品檢驗、拆分、隱匿、轉運至澳大利亞,具體方法是將冰毒藏匿在輪胎內膽中進行走私。

此外,“周先生”還於2014年11月19日指使簡祥榮購買600箱皇帝柑,將10餘箱毒品混在其中,僱車從廣州運至杭州,簡祥榮乘飛機趕往杭州接貨。“周先生”指使史蒂芬入境杭州與簡祥榮會合,史蒂芬又指使麥慶祥到杭州會合。

11月23日,“周先生”指使簡祥榮、麥慶祥僱車將上述物品運回廣東惠州。

同年11月30日,史蒂芬指使麥慶祥到杭州購買手機、車輛,並租賃店鋪等待接貨。“周先生”指使簡祥榮將501公斤冰毒混裝在55箱服裝中,從廣州運至杭州。

12月5日,公安機關將麥慶祥抓獲並查扣全部毒品。

這個販毒組織用他們所控制的我國境內兩個銀行賬戶為上述販毒活動提供資金,一是向簡祥榮賬戶數次轉賬,供其購買塑膠顆粒、皇帝柑和僱車運毒費用,二是向麥慶祥等人賬戶轉款,用於購買服裝、租賃店鋪、購車等費用。

以上事實證明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了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該組織的賬戶為毒品犯罪提供資金支援,涉案毒品均由“周先生”指使簡祥榮發出。

大連查獲的222。035公斤冰毒將凱姆、謝倫伯格和“周先生”、簡祥榮關聯在一起,杭州查獲的501公斤冰毒將“周先生”、簡祥榮、史蒂芬、麥慶祥關聯在一起,手機通話記錄又將謝倫伯格和麥慶祥關聯在一起。謝倫伯格入境後購買了一張手機卡,在中國境內只與許某和麥慶祥有過聯絡,2014年11月27日下午,謝倫伯格在大連給麥慶祥打電話想另找倉庫存放毒品,通話時長7分37秒,隨後,麥慶祥就給兩個在大連經營倉儲的商戶打電話聯絡此事。綜上,從涉案資金來源、走向、各行為人相互聯絡等方面足以認定謝倫伯格參與了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被告人謝倫伯格在走私222.035公斤冰毒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一是,謝倫伯格要求許某帶他到大連市五金機電批發城,按照自己手機中列出的工具名單,購買了工具包、剪刀、美工刀、膠帶、膠帶槍、塑膠紮帶、LED頭燈、線手套、捲尺等工具。謝倫伯格告知許某,之前接收的塑膠顆粒中藏有“東西”,要求許某和其一起將“東西”重新包裝並藏匿到輪胎內膽中發往澳大利亞。

二是,謝倫伯格指使許某購買輪胎並和許某一起接收輪胎,指使許某接收一個訂購的二手集裝箱。

三是,謝倫伯格到大連倉庫檢視分裝成736袋的20噸塑膠顆粒,評估分裝工作量後,將船期由11月更改為12月。

四是,謝倫伯格察覺許某報案後有逃避偵查的行為,扔掉手機SIM卡,更換新的SIM卡,切斷和許某的聯絡,準備逃往泰國,等等。

根據上述情況,檢察機關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的是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應當從有組織的國際毒品犯罪的角度來評判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和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的地位、作用等。

大連的走私毒品事實僅僅是該組織實施的跨國毒品犯罪中的一部分,謝倫伯格在此案中處於重要位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我國法律規定,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毒品犯罪可適用死刑,這也包括在我國從事毒品犯罪的外國籍罪犯。我國刑法第四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因此,對不同國籍的被告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均應適用我國法律,依法進行審判。根據本案被告人謝倫伯格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目前認定的事實,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罰當其罪。(作者:林維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 )

上訴不加刑?加拿大人毒販羅伯特為什麼被判得更重

2019年1月1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一案並當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前,2018年12月29日,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曾對該案依法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以原判部分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該案在發回重審後,被告人謝倫伯格被判處了較原判更重的刑罰,是否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謝倫伯格的量刑是否受上訴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的限制?答案是否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七條均規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後,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所以,一般情況下,對於因被告人提出上訴而發回重審的案件,如果不存在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情況,法院重新審判後判處的刑罰不會重於原審判決判處的刑罰。

但本案出現了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罰的情形。

本人全程旁聽了本案的審理和宣判。在14日的庭審中,出庭檢察員當庭宣讀了補充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在犯罪中系主犯且既遂。這一點,在此前的二審審理中就已現端倪。二審庭審中,檢察機關曾當庭提出“正在查證的線索顯示,被告人極有可能參與了有組織的國際販毒犯罪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原二審法院也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認為原判存在部分事實不清的情況,裁定發回重審。

此次庭審中,檢察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證明謝倫伯格參與了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並且在走私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控辯雙方也圍繞著檢察機關補充起訴的事實和證據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從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判決內容可見,合議庭採納了檢察機關補充起訴的事實和證據,認定的事實較原審認定的事實在內容和範圍上有大幅擴充,即透過檢察機關出示並經當庭質證的證據認定了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相關事實,屬於新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出現新的犯罪事實,對被告人判處刑罰就不再受不得加重其刑罰的限制。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做出了判處謝倫伯格死刑的判決是合法、適當的,體現了我國嚴厲打擊、懲治毒品犯罪的決心和力度。

當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告人謝倫伯格有權就此次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如經依法審理,維持原判,還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最高人民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並就是否核准死刑作出裁定。這也體現了我國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作者:大連海洋大學法學院院長 裴兆斌)

大連中院迴應加拿大人羅伯特走私毒品案重審一審情況

記者今日就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一審審理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走私毒品一案,在採訪大連中院有關負責人時瞭解到,這一案件辦理過程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履行了相關法律程式,不存在任何程式違法之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大連中院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了本案具體情況。大連中院於2018年12月29日收到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將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發回重審的裁定書後,依法立案受理,並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立案後,大連中院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謝倫伯格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並告知其有權委託辯護人,謝倫伯格要求繼續委託原一、二審辯護人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張冬碩律師為其辯護。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2019年1月2日,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向大連中院送達了補充起訴決定書,補充起訴了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國際販毒活動、在犯罪中系主犯的新的犯罪事實。大連中院於當日向被告人謝倫伯格送達補充起訴決定書副本。同日,大連中院收到辯護律師張冬碩提交的委託手續並向其送達補充起訴書副本。

本次庭審程式中,大連中院依法保障了辯護律師閱卷等權利。期間,公訴人申請證人出庭,合議庭決定準許。大連中院確定於2019年1月14日開庭後,於1月10日釋出了開庭公告,並以法定方式通知了公訴人、辯護人、翻譯人員、證人開庭時間及地點。亦在開庭3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告知謝倫伯格。法院立案、組成合議庭、履行送達、告知及開庭時間、地點等環節均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期限的規定。(來源: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