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2020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智慧財產權裁判案例》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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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集中展示我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創新成就,深入挖掘司法案例的學術研究價值,充分發揮典型創新案例的借鑑示範作用,由上海智慧財產權研究所舉辦的“2020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智慧財產權裁判案例”評選活動,正式釋出了“2020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智慧財產權裁判案例”評選結果。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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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康文森與華為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

關鍵詞:司法主權、中國版禁訴令、按日計罰。

案例簡介:

2014年,康文森公司透過購買,獲得諾基亞公司部分標準必要專利後,致函華為公司稱,華為技術公司使用的多件2G、3G、4G等通訊標準的部分標準必要專利需要獲得其授權許可。2017年2月,康文森公司以公開信件的形式致函華為技術公司,稱華為技術公司所提的標準必要專利包的費率不符合FRAND原則。2017年7月,康文森公司將華為公司起訴至英國法院,

原因是認為後者侵犯了其擁有的4件通訊領域專利,且華為所提的標準必要專利包的費率也不符合FRAND原則。

2018年1月,華為公司以確認不侵犯專利權及確認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為由,將康文森公司反訴至南京中院。2018年4月,康文森反將一軍,向德國杜塞爾多夫法院提起標準必要專利侵權訴訟,請求判令華為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2019年9月,南京中院作出三案一審判決,確定華為公司及其中國關聯公司與康文森公司所涉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原審法院確定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過低。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康文森與華為確認不侵害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三案,作出行為保全民事裁定:康文森不得在最高院就本三案作出終審判決前,申請執行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法院於8月27日作出的一審停止侵權判決;如違反原裁定,處每日罰款人民幣100萬元,按日累計。

點評:

本案是我國首個禁訴令案件,並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首次適用了

“按日計罰”的處罰方式

。在本案中,合議庭考量了五個因素:域外判決臨時執行對中國訴訟的影響;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確屬必要;損益平衡;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國際禮讓原則。上述因素是今後法院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司法主權和企業合法權益處理此類糾紛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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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例公共資料使用不正當競爭案

關鍵詞:公共資料運用規則。

案例簡介:

2019年5月5日及5月6日,江蘇蘇州朗動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企查查網站透過釋出和向特定使用者推送的方式,釋出了針對重慶市螞蟻小微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清算的企業資訊。由於釋出方式設定問題,企查查的這一推送行為造成使用者將歷史清算資訊誤認為新發生的清算資訊,引發廣泛關注,大量媒體以螞蟻微貸公司可能清算進行了報道。為制止負面影響,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螞蟻微貸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朗動公司賠償損失,為兩原告消除影響。

點評:

本案系

首例公共資料使用不正當競爭案

,對確定公共資料商業化服務的相關原則和劃定合理邊界具有重要參考。

公共資料的形成過程決定了其在本質上已經具有了公共屬性。公共資料作為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素,應當鼓勵市場主體積極利用並深入挖掘資料價值。但同時,對公共資料的利用應當合法、正當,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其他主體合法權益,特別是不能損害資料原始主體的合法權益。網際網路徵信企業在從事企業信用資訊的收集和釋出活動中,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1)資料來源合法原則;(2)注重資訊時效原則;(3)保障資訊質量原則;(4)敏感資訊校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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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玫琳凱二維碼刮除案

關鍵詞:競爭正當性標準、商業模式創新。

案情簡介:

玫琳凱公司系“玫琳凱” “MARY KAY”商標註冊人。玫琳凱公司採用“直銷+經銷”的業務模式,區別於傳統的櫃檯零售化妝品品牌,廣大消費者透過美容顧問獲得個性化的護膚方案等服務。馬順仙系淘寶網店鋪 “粉紅小鋪正品美妝商城”的經營者,該店鋪中有各類標有“MARY KAY”標識的美妝護膚商品圖片。玫琳凱公司發現馬順仙經營的淘寶店鋪將玫琳凱產品刮碼後銷售,侵害了涉案商標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被訴侵權產品為正品,雖然二維碼及生產批號部分資訊被刮除,但該商品來源於玫琳凱公司屬於客觀事實,涉案商標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並未受影響,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不構成對涉案商標權的侵害。第二,本案中,在電子商務發展的背景下,即使玫琳凱公司商業模式在商品實際流通中受到其他商業模式的衝擊或影響,也系因不同商業主體爭奪商業機會所導致的正常競爭利益受損。從競爭效率、消費者可選擇範圍、競爭效果等方面,馬順仙的被訴侵權行為並未構成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違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點評:

本案是一起新型別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法院認為,市場競爭過程中經營者不負有維護其他經營者商業模式的義務。尤其是對於試圖透過反不正當競爭手段以管控銷售渠道的方式進行了正確的法律評價,劃清了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與否的界限,具有較高的研究價值。

本案對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要件的分析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改變了傳統觀念下商業模式受損即有不正當競爭的單一認定標準,創造性地提出需要從競爭效率和效能的角度去看待一般條款的適用以及不能將商業道德泛化為個人道德的觀點,對於新形勢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和創新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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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喜力停止實施被訴外觀設計案

關鍵詞:合法在先權利、停止實施專利權。

案情簡介:

原告喜力釀酒廠有限公司在啤酒等商品上擁有“Heineken”“喜力”文字商標及文字圖形組合商標。張增見等被告註冊了“海納啃Hainaken”商標,並將“XILI”“xili”“HEINEKEN”“HAINEKEN”“Hainiken”“HAINIKEN”“喜力”“喜力啤酒”等標識使用在啤酒商品上。被告還將與原告商標近似的圖案、侵權企業名稱等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啤酒包裝罐、包裝箱上,用於生產經營。原告除了主張停止商標侵權、停止使用喜力字號、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外,還同時提出了要求禁止被告實施其外觀設計專利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裁判要點是,

對於被告獲得的外觀設計專利,在專利權有效的情況下,能否在民事侵權案件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禁止其實施專利。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不得實施侵害原告商標權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生產產品的外包裝與該外觀設計極為近似,且該外觀設計中使用了與原告商標近似的標識,如不禁止其使用將會損害原告的合法權利,遂判令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不得實施外觀設計專利。2021年2月20日,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點評:

專利權的授權、確權程式自成體系、獨立執行。

一項有效的專利權在民事法律關係中被充分尊重,對專利的瑕疵或有效性的質疑交由專利無效行政程式予以處理,民事侵權案件審理法院一般不會對有效的專利權進行限制。正是由於專利權的這一特點,假如被告利用侵害他人商標、裝潢等合法權利的外觀專利來實施侵權行為,往往以其專利權有效且民事訴訟程式不能否定或限制其專利權為由進行抗辯,企圖以專利權的有效性來掩蓋其侵權行為。

本案中,法院轉變了行政程式當然優先或者必須前置的傳統思維,在先權利人以被告取得並行使註冊商標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損害其合法在先權利(註冊商標專用權除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審查被告侵權的事實成立的,可以根據原告訴請和案件具體情況,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被訴註冊商標或者停止實施被訴外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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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率土之濱》遊戲模擬器案

關鍵詞:遊戲輔助類工具、遊戲要素保護、競爭自由。

案例簡介:

原告網易雷火公司自主研發、運營的遊戲《率土之濱》是一款策略類遊戲。原告認為,被告開發運營的“率土模擬器”,抄襲《率土之濱》遊戲相關文字內容及圖片,嚴重侵犯其著作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公平、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辯稱,“率土模擬器”為策略類遊戲常用的“角色”+“技能”組合產生結果的計算機邏輯系統,在同類型遊戲中普遍適用,該系統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系統本身沒有侵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為,《率土之濱》遊戲武將戰法文字內容中根據三國曆史故事並結合三國類開荒戰法遊戲規則創作而成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可以認定為文字作品;154副卡牌角色圖片可認定為美術作品。“率土模擬器”對武將戰法文字內容和武將卡牌角色形象侵害了原告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法院沒有支援原告不正當競爭的訴請,判令被告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150萬元。2021年3月31日,杭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點評:

該案系全國首例涉遊戲模擬器智慧財產權侵權案。

該案判決在如何界定遊戲元素構成作品的認定標準、如何界定遊戲功能及其商業模式的保護邊界,以及如何認定遊戲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要件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在充分保障遊戲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鼓勵技術創新和新業態發展,維護競爭自由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本案對研究遊戲輔助類工具的合法性、遊戲要素的保護路徑,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目的等,提供了許多研究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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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陸金所理財產品外掛搶單不正當競爭案

關鍵詞:書狀先行、公平交易規則。

案例簡介:

陸金所公司旗下熱門債權轉讓產品需要投資者時刻關注陸金所公司的債權轉讓專區,才有機會參與搶購。原告認為,被告提供的“陸金所代購工具”軟體,可使使用者無需關注兩原告平臺釋出的債權轉讓產品資訊即可根據預設條件實現自動搶購,並先於手動搶購的會員完成交易,其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兩原告透過多年經營所積累的競爭優勢,導致兩原告會員流失、產品關注度下降、商譽受損,對兩原告造成了較大損失。據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網路搶購服務不屬於反法網際網路專條明確列明的行為型別從而適用該條兜底條款時,除應考量其對搶購服務目標平臺及使用者是否造成損害外,還應審查其是否具有不正當性。被告透過運營軟體提供搶購服務的行為,給原告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一是平臺流量利益的減損;二是使用者潛在交易機會的剝奪;三是平臺營商環境的破壞。同時,涉案網路搶購服務利用技術手段,為目標平臺的使用者提供不正當搶購優勢,破壞目標平臺既有的搶購規則並刻意繞過其監管措施,對目標平臺的使用者粘性和營商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應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依法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點評:

產品的搶購實質上屬於平臺使用者間的利益競爭,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透過運營搶購服務介入其中併為部分使用者提供搶購優勢的行為,造成原告以下三方面的損害後果:一是平臺流量利益的減損;二是使用者潛在交易機會的剝奪;三是平臺營商環境的破壞。被告經營的搶購服務利用技術手段,為兩原告平臺使用者提供不正當搶購優勢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該行為應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否定評價。

此外,

本案是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實施《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新型庭審流程指引(試行)》的首案

,探索書狀先行的法庭審理模式,對法院提升庭審質效,破解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週期長”的問題具有示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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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首例網盤服務商怠於採取遮蔽措施被判侵權案

關鍵詞:怠於採取遮蔽措施。

案情簡介:

優酷公司經合法授權,取得了涉案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優酷公司認為,自涉案作品在衛視首輪開播後,雖經優酷公司傳送預警函及78封權利通知郵件,仍取證到11000餘條百度網盤使用者利用網盤服務侵權分享涉案作品影片檔案的連結,百度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90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具體案件中判斷是否在收到通知後“及時”斷開連線,可以透過涉案連結的數量判斷,也可以透過涉案連結傳播涉案作品的次數評估。百度公司接到通知後雖陸續斷開侵權連結,但在涉案作品首輪播出的近一個月內侵權連結卻呈倍速式增長,結合百度網盤服務的性質、方式、引發侵權可能性的大小及其具備的資訊管理能力,百度公司有能力卻未採取遮蔽措施制止使用者分享涉案連結,放任部分涉案連結持續、大量傳播涉案作品,致使侵權範圍和規模進一步擴大,存在一定主觀過錯,應對由此導致的損害擴大部分與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判決百度賠償優酷100萬元,二審法院維持。

點評:

本案是全國首例判令網盤服務商因怠於採取遮蔽措施制止使用者侵權分享熱播電視劇而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

廣度上,本案明確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為採取的必要措施,不僅包括及時斷開侵權連結,還應包括採取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如遮蔽),以及對重複侵權使用者採取限制措施;深度上,首次在判決中詳細論述了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當採取遮蔽措施應綜合考慮的因素;並在現有證據不足以確定原告實際損失或被告侵權獲利具體數額的情況下,運用裁量性計算方法確定賠償數額。

本案的裁判不僅彰顯了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決心,也為建立權利人、網路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之間利益平衡從而實現共存、共贏、共同發展的行業規則提供了有效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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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和平精英》物理外掛“蜂刺”禁令案

關鍵詞:物理外掛、遊戲公平競技、訴中禁令。

案例簡介:

申請人騰訊科技公司系網路遊戲《和平精英》的開發者,其授權騰訊計算機公司在全球範圍內享有涉案遊戲的代理運營權。兩原告在遊戲進行伊始即以使用者協議形式明確禁止使用者在遊戲中使用各種可以讓遊戲效率或收益資料表現異常的硬體裝置,並透過對使用外接裝置的檢測匹配隔離等技術手段,大力維護遊戲公平競技的生態環境。

被申請人飛智公司製作、銷售、推廣的 “蜂刺手遊按鍵”(左右手)系一款利用預設高頻脈衝訊號,模擬人手觸控手機屏所產生的訊號,以達到快速觸屏點選效果的遊戲外設。遊戲運營商較難在事先透過技術手段予以隔離檢測,且該外設能做到的“8次/秒”連點功能人體手速絕對難以達到。

法院認為,兩申請人透過向用戶提供公平的競技環境來吸引留存遊戲使用者,而遊戲使用者所看重的也正是在遊戲全過程中的體驗感和競技刺激所帶來的享受度,這就構成了涉案遊戲所提供的完整的產品及服務。在這整個遊戲產品及服務的體系中,遊戲開發商和運營商負有保障使用者對於遊戲公平競技環境期待的責任。而對於其他同業經營者,亦不得有違誠信和商業道德,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妨礙干擾遊戲正常運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點評:

本案繫上海法院首次針對知名網路遊戲“物理外掛”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訴中行為保全的案件,也是首次從禁止生產、銷售到禁止宣傳作出了全鏈條覆蓋的訴中禁令。

在網遊產業中,以遊戲外掛為帶包的黑灰產嚴重影響了網路遊戲的使用者體驗,給遊戲的正常執行帶來了負面影響,以往遊戲外掛多采用軟體嵌入方式,本案特殊之處在於被告採取“物理外掛”的方式,透過硬體裝置幫助玩家在《和平精英》遊戲裡實現“一鍵連點”“瞬變全自動”的作弊效果。該遊戲裝置涉及遊戲運營是否屬於技術中立範疇、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可責性等問題,案件新穎,引起業界廣泛關注。本案訴中禁令細化了網路遊戲“物理外掛”領域智慧財產權禁令的適用條件,明確了判斷網路遊戲“物理外掛”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考量因素,彰顯了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的理念,受到業內和社會積極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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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摺疊寵物包“行民交叉”案

關鍵詞:行民交叉、民行終裁。

案例簡介:

廈門吉信德公司系專利號201120130920。7、專利名稱“一種可擴充套件寵物活動空間的摺疊寵物包”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寵物包”專利)權人,指控上海悅舜公司、新憬公司等侵犯其專利權。

新憬公司在一審訴訟中對涉案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經維持有效,一審作出侵權成立,應予賠償的判決。隨後,新憬公司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悅舜公司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其實施的是現有技術。

案件二審過程中,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第4207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新憬公司等在二審中引作現有技術抗辯的兩份證據“寵物袋”“腳踏車用箱包”技術方案,在無效程式中被組合使用,結論是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吉信德公司對該無效決定不服,據此提起行政訴訟,該無效決定尚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第42072號決定對涉案專利權宣告全部無效,但該決定尚處在行政訴訟程式中而未生效,涉案專利尚為有效專利,故對本案可繼續審理。隨後,在論述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屬於現有技術時,對第42072號決定中引用的兩份對比檔案各自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理由進行分析,認為現有技術抗辯不成立,不能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屬於現有技術。

最高人民法院據此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點評: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例專利權無效情況下,仍繼續支援權利人維權主張的民事判決。

基於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的“民行終裁”性,如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法院在民事侵權訴訟的審理過程中,可以對無效決定作出預判。若無效決定存在明顯錯誤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繼續推進民事侵權案件的審理,及時有效的制止侵權,維護專利權人的權益。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並未直接在民事判決書中評述專利權的效力,也未直接對無效決定的結論作出評價,但對無效決定中用以評價創造性的組合證據,以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的評述方式,徑行作出判決,積極迴應了權利人維權呼聲。

十、楊麗萍訴雲海餚餐廳裝潢案

關鍵詞:舞蹈作品、人物剪影。

案例簡介:

楊麗萍公司發現,三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共同運營的“雲海餚雲南菜”餐廳中關村歐美匯店中,將楊麗萍舞蹈作品《月光》複製在屏風、牆畫、隔斷中,作為餐廳主體裝潢的一部分置於餐廳顯眼位置,並在“雲海餚雲南菜”的官方網站及官方微博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進行資訊網路傳播,嚴重侵害了楊麗萍公司享有的著作權。同時,上述行為實為對作為雲南文化名片的楊麗萍及涉案作品的社會知名度和美譽度的搭便車行為,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涉案餐廳與楊麗萍存在商業聯合、廣告代言等特定聯絡,使相關消費者產生誤解,進而使得三被告取得競爭優勢,明顯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月光》舞蹈以一輪明月作為突出背景,透過燈光的明暗對比所營造出的人體剪影效果,體現出較高的獨創性和藝術價值,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舞蹈作品。

被訴裝飾圖案展現的每個舞蹈動作均在《月光》舞蹈中有相同舞蹈動作可對應,與《月光》舞蹈作品的獨創性內容構成實質性相似。二被告辯稱被訴裝飾圖案為靜態呈現,不具有連續性,不存在侵害舞蹈作品著作權的可能。對此法院認為,舞蹈作品的獨創性在於每個靜態舞蹈動作的連線設計和集合,故每個靜態的舞蹈動作亦是舞蹈作品獨創性體現的重要組成部分。

點評:

本案涉及知名舞蹈家楊麗萍創作的《月光》舞蹈等作品,因認為“雲海餚”餐廳將涉案作品製作成餐廳裝潢,原告起訴“雲海餚”餐廳的經營者侵害其著作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判決明確了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舞蹈作品的具體內涵,並認定靜態呈現的裝飾圖案因使用了舞蹈作品的獨創性表達,構成侵害舞蹈作品著作權的行為。

本案是首例涉及將舞蹈作品製作成靜態圖案方式侵權的案件,本案判決釐清了舞蹈作品侵權糾紛的司法裁判規則,明確了市場主體商業化使用他人舞蹈作品的行為邊界,充分體現出對舞蹈作品著作權人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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