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死刑的一些事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吳謝宇故意殺人、詐騙、買賣身份證件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吳謝宇犯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買賣身份證件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三千元。吳謝宇弒母案初見結果。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吳的舅舅和姑父(即死者的兄弟、姐夫)表示對他諒解。當時曾有好友與律師談及此事,說吳會不會就此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免死)甚至到無期徒刑。當時律師表示,單純評價他弒母的動機與手段,偽造假象意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表現,已經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判他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至於無期徒刑就更不可能了。現在看來,當初律師的判斷還是與司法機關的判斷相符的。

最高法曾經有專門針對死刑案件判定標準的司法解釋,明確“發生在特定人身關係中的故意殺人案件……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縱觀吳的案件,其手段的殘忍、犯意的惡劣、動機的卑劣,是無論如何也不能讓有著樸素法律價值觀的常人所能接受的“免死”程度。

律師說道,被告人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並不是“斬立決”的“免死金牌”。吳的案件,最後還是經過最高法的死刑複核程式才是最終的結局,目前看,被告人吳謝宇極有可能以“已經獲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作為上訴理由,使案件進入二審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