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長寧警方通報了錢楓被曝性侵案。
很多網友對不立案不理解、不瞭解,有的甚至認為:調解等於立案。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情形依舊存在多種因素。
1、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2、經特赦令赦免的犯罪行為可不予立案。3、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死亡,無法立案。5、沒有告訴或者控告人撤回告訴的不予立案。6、構成犯罪但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不能因為某種行為沒立案,就判斷涉及的行為合法;也不能因為立案了,就認定涉及的行為是不合法甚至是犯罪的。
立案,只是一個訴訟活動,而且只是一個前提。
不能因為已經立案,就要求立案機關即時將犯罪過程、犯罪嫌疑人以及相關事情始末就完全弄清楚明白。立案,只是符合了司法(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才進行的訴訟活動。
如果不符合立案條件,有關部門也是無法立案的,有時確實存在“讓部分網友失望”之感。
但是,在法治時代,上下必然依法行政、依法執政、依憲執政,有法規定的情況下,必須依法行事。特別是涉及刑事案件時,必然更要主客觀相統一、法條的內涵外延不得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必須依照法條執行。
對於警方不立案,不多敘述。有影片解釋,請觀看,也可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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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長寧警方也正式通報:有新證據歡迎提供。所以,女方如果真的有新證據,應該提供給警察,不是在媒體上展示。
如果當事人對不立案的決定不認可
①可申請複議②複議不成功的話,可去檢察院申訴③前二者都認為可不立案,但當事人依然不認可的,可去法院刑事自訴。
所以,
個人建議:該女子應該與其律師直接提起刑事自訴,這樣可以跳過其“不認可”的警方和檢方。
不知您怎麼看待呢?是傾向於警方基於新證據開展立案調查,還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