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拖延辦案的幾個原因及其對策、年8月16日星期日

法官拖延辦案的幾個原因及其對策

法官拖延辦案的幾個原因及其對策、年8月16日星期日

很多當事人認為,法官總是把自己的案子無故給拖著辦。2020年上半年,筆者就發現了四川省高階法院對一家當事人的十個案子,全部拖著辦案,以致有的案子已經超期三年多。

筆者從1990年開始和稅務機關打第一場官司開始,已經和各種各樣的法官打了三十年的交道。接觸的法官已經數以千計,接觸的法院也已經數以百計。

法官拖延辦案的種類有合法的拖延和違法的拖延兩種。

法官拖延辦案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幾種:

第一,因為案情錯綜複雜拖延。

案子本身確是複雜,或者人數眾多,或者影響重大,不能如期審理結案。

第二,因為無法依法判決拖延。

本來按照法律做出裁判就行了,因為有人打招呼,寫條子,行賄法官,出現無法正確裁判產生的拖延。

第三,因為法官等當事人的好處故意拖延。

一些無良的法官,辦案的目的就是為了撈取實惠,簡單地案件遲遲不做出判決,一致等到審限的最後一天。

第四,故意尋找拖延的藉口。

一起案件立案之後,法官為了達到拖延的目的,首先給你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等即將三個月的時候,再轉為一般程式審理,中間還有申請鑑定,一年可能不給你結案。

第五,法官對申訴的案件根本不遵守時間已成慣例。

特別是在前兩年,申訴的案件根本就沒有人給你遵守時間,很多案子遞上了申訴狀,三年五年泥牛入海,經常有把申訴狀給弄丟的情況存在。

第六,移交卷宗時間被無限延長。

本來移交上訴卷宗的時間一般是收齊雙方的材料之後一個月,但是,可能兩三個月也沒有移送到上級法院的事也經常發生。

第七,在行政訴訟中為了不讓行政機關敗訴,故意超期審理,甚至不受理不審理。

一些行政訴訟,特別是徵地和強拆案件,本來應該判決被告敗訴,但是,這樣一來就會出現很多後遺症,法官寧可枉法裁判,也不會判決行政機關違法。

法官延期審理案件的因素很多,主要是上述幾種情況,在不幸遭遇之後,應該分別對待。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審限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

“審判人員故意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第四十七條規定:

“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對於拖延辦案的法官,可以依法舉報;對於構成犯罪的法官,更是可以舉報控告。

《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應當堅持依靠群眾,監察部門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於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向監察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

根據上述規定,法官和法院出現了違法行為,一般應該先向有關法院檢舉。

因為法官都是清楚法律規定的,法官都會避重就輕,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法院的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水平大多數低於枉法的法官,查處法官的違紀違法行為的時候,往往查而不處。因此,在舉報枉法法官的時候,一定要證據確鑿,投訴舉報的地方也要準確,否則徒勞無功。

黨委,人大常委會,紀檢委,監察委,政法委,檢察院等也分別對法院和法官的違法行為行使監督。

如果實在不行的話,你還可以把法官的醜行予以公開舉報。相信最終有關國家機關一定會給與解決。

2020年8月16日星期日

法官拖延辦案的幾個原因及其對策、年8月16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