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交物業費被告上法庭,竟憑這勝訴了

物業公司4年後,突然將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告上法庭,要求補繳所欠物業費。業主則認為,自己欠的物業費已經超過4年,期間物業公司沒有追繳物業費,沒有主張過自己的權利,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因此不予補繳物業費。最後法院怎麼判?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由貴州省貴陽市雲巖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關於貴陽興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隆物業)與王某娥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業主不交物業費被告上法庭,竟憑這勝訴了

據判決書顯示,原告興隆物業於2013年與被告王某娥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被告按建築面積1。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向原告繳納物業管理費,如被告逾期付款應根據欠款金額的按照日利率3‰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興隆物業任務,合同生效後已按約為王某娥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但王某娥並未依約向原告繳納物業管理費,自2017。1。1-2017。12。31,被告共欠交物業費2092。80。

為此,興隆物業將王某娥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王某娥向興隆物業支付拖欠的物業費2092。80及違約金330。66元,共計2423。46元。

被告王某娥辯稱,

興隆物業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要求興隆物業對訴訟時效舉證。

興隆物業不作為,自己要求物業辦理的業務一直沒有成功,且在2015年重複交2次物管費卻沒有提供票據。

據此,王某娥認為自己不欠物業費,請求法院駁回興隆物業的訴訟請求。

業主不交物業費被告上法庭,竟憑這勝訴了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被告2017年第四季度的物業費應在2017年9月26至2017年9月30日前進行繳納,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的物業管理費應當在2017年9月30日前繳清。被告拖欠原告涉案物業費,原告應在被告逾期未交三年內(即2020年10月1日前)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於2021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且沒有證據證明其於2017年10月1日前向被告催繳過物業費,也沒有證據證明在2017年10月1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權利。

為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九條“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貴陽興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由被告王先娥支付物業管理費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業主不交物業費被告上法庭,竟憑這勝訴了

案件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

,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實踐中,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債權人對於業主拖欠物業費的行為,大都採取在業主的房屋大門上張貼催費通知單的形式向業主提出繳費請求。

業主不交物業費被告上法庭,竟憑這勝訴了

若興隆物業提供照片等證據證明這一催費事實,那麼法院可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王某娥的這一抗辯理由就不能得到法院支援。本案中,興隆物業沒有證據證明其在三年的訴訟時效期內向業主催收過物業費,因此王某娥這一抗辯理由得到法院的支援。

王某娥的抗辯理由之所以能被法院採納關鍵在於——

興隆物業未能拿出已向其送達催交物業費通知的有效證據。

訴訟時效已過,法院對物業公司的請求權不再予以保護,因此法院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合理合法的。

根據

“法律不保護讓權利沉睡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這一樸素和實用的法理,當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我們要“當機立斷”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不要做沉睡的獅子白白將自己的合法權益勝訴權斷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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