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秘關寧軍·軍制篇26——明朝軍馬管理·上

關寧軍,晚明鎮遼之精銳,縱橫關內外二十載,是局勢的壓艙石,是戰事的救火隊,但其留給後世的背影卻撲朔迷離,耐人尋味。經過一年多的籌備,“探秘關寧軍”系列文章正式上線,我將以《地形集》《軍制篇》《戰例考》《人物誌》四大板塊為綱,全面探尋明末遼東,深度探秘關寧遼軍。

本文《探秘關寧軍·軍制篇之二十六——明朝軍馬管理·上》是我“

探秘關寧軍

”系列的第三十二篇文章。

嘉靖年間的兵部尚書毛伯溫在《修舉馬政疏》中有言:“國家安內攘外,必賴乎兵;揚威遠略,必資乎馬……

備禦之策,全賴馬力

”。

嘉靖時期的陝西巡撫、巡按也指出“

軍政莫急於馬

”,時人有言:“若營伍之間有軍矣而無騎戰……與無軍同。”《明通鑑》亦有言:邊方戰鬥

“全在精騎摧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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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禦之策,全賴馬力

有鑑於此,很多邊臣都試圖擴充麾下的騎兵部隊。嘉靖十八年四月,明廷為延綏鎮增加了4。95萬兩餉銀,因為當時延綏“募新軍三千,各配以馬”。當時,陝西三邊總督曾銑計劃建立

清一色的騎兵營

,要求“每營戰馬務足三千之數”。

但曾銑的計劃最終沒能實現,西北邊軍中騎兵佔比最多的營,步騎比例也僅勉強達到“步六馬四”。

九邊之中,另一個騎兵重鎮是遼東。據《明代遼東檔案彙編·廣寧、鐵嶺、三萬、定遼、瀋陽、海州所屬城堡馬步編制及逃故軍士名冊》記載,萬曆時期,廣寧、遼陽、瀋陽等城的下屬城堡中,

騎兵總數約佔守城兵總數的37%

;另一檔案《三萬、遼海、鐵嶺三衛並開原五城二十邊堡軍士馬匹數目》則反映出北路各堡騎兵比例略高,

約佔40%

崇禎時期,初任宣大山西總督的盧象昇,領

標兵五千人,其中騎兵二千人

。後來盧麾下標兵擴充至五個營,並於崇禎九年(1636)組建了

直轄騎兵營

在《盧象升疏牘·經理屯田種馬疏》中,記載了盧象昇對軍馬品種的評價:明馬

“中土所產不及邊方,達方所產不及夷地”

,意思是說中原的馬不如北邊,而蒙古馬又不如東北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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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象昇:“夫馬,中土所產不及邊方,達方所產不及夷地。”

明朝軍馬來源

1.差發馬/茶馬

明朝曾在陝西洮州、西寧、河州三處設

茶馬司

,儲茶易馬。

茶馬司的茶葉,來源包括

課茶

商茶

和巡獲

私茶

。其中“課茶”是百姓交的實物稅,商茶來自內地商運,私茶來自官府收繳——明代實行

茶引

制度,沒有茶引的商人,所販茶葉視為私茶。

明初國力強盛時,西部邊疆有很多部族來歸,為了籠絡他們,羈縻邊疆,明廷為這些歸附者授官秩、頒金牌。

據記載,金牌信符“每副兩面,頒降西番諸族,令鈐制其黨,納差發馬匹給以

茶引

”。

隨著歲月流逝,邊庭滄桑,金牌紛紛散失,到嘉靖三十年,明廷重新給邊疆部族頒發“堪合(一種紙質憑證,雙方各執一半)”,以代替金牌。

西番定期嚮明朝進貢馬匹,而明朝則以茶引作為報酬,是為“差發馬”(酬之以茶,名為差發)之由來。

行情最好的時候,陝西茶馬司每年可從西番易馬數千匹,主要用於發給陝西三邊軍鎮做軍馬,或者發給苑馬寺做育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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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發而來的西北馬品種優良,其中最優質的馬駒會被留作育馬培養

2.市馬

市馬,即由朝廷出資買馬。

這裡的“資”,更多時候是布疋、絲絹和糧食等實物,也像前面提到的茶葉一樣,作為與邊疆部族交易馬匹的貨幣,儲存在邊鎮的官方倉庫中。

宣德十年,甘肅缺馬,“發陝西

見儲官布

”用來“市馬”。

洪武三十五年,回回可古斯於寧夏市馬,明廷“命有司償其值”:

(1)上馬每匹給

絹四疋

布六疋

(2)中馬每匹給

絹三疋

布五疋

(3)下馬每匹給

絹二疋

布四疋

(4)駒每匹給

絹一疋

布三疋

互市馬會暫時在邊方的

馬房

寄養,馬房內設草場,特別是遼東地區,水草豐美,朝鮮、女真、蒙古的貢馬尤其優良。隆慶和議後,蒙古每年進貢馬匹500匹,明廷則加倍回禮。

明朝規定,市馬只能是官方行為,不得以私人名義組織,但在實際操作中,行政門檻往往成為權宦之家尋租的便捷途徑。

景泰元年正月,總兵石亨奏準,以

上馬償銀八兩,中馬六兩

的價格,從京師內外官校、軍民家中收購良馬,分給京營騎操;弘治時期,史書中也有“勢要之家往往以老病之馬賣於邊關,冒支官價”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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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朝廷出資買馬的“市馬”制度,讓腐敗的明朝官宦有了權錢尋租的可乘之機

3.民養官馬

茶馬和市馬所獲馬匹來自塞外,雖然質量上優於內地馬匹,但數量上不足以維持龐大的騎兵儲備,所以還需要軍民養馬作為補充。

民戶養馬,是由官府發給種馬,借民力替官府牧養,定期交駒,作為賦稅的一項,如果馬死了,還要按價賠償,百姓壓力非常大——洪武時是按戶牧養,永樂時則“計丁養馬……推行之山東、河南,

民漸苦之

。”

成化以後,推行

折色馬

制度。

成化四年四月,兵部奏:

「南北直隸遞年解送太僕寺轉發順天府寄養備用馬,近歲折徵價銀解部,轉送太僕寺,無官庫收貯。」

意思是說:過去南北直隸地區徵解寄養馬,如今已改為徵收銀子,送往太僕寺(管理馬政的機構),但沒有倉庫用於儲存。

憲宗得知後,責成工部和順天府在太僕寺建官庫,用於收貯折色

馬價銀

太僕寺馬價銀

除了用於買馬、募兵、修邊等軍事用途外,還可以在朝廷經費不足時,週轉給其它衙門。

折色馬制度和“馬價銀”的推行,雖然提高了稅收效率和征馬的靈活性,但也使“馬死之責”從百姓身上轉移到邊軍身上。《明史·兵制四·馬政》記載:

「初邊臣請馬,太僕寺以見馬給之。自改徵銀,馬日少,而請者相繼。給價十萬,買馬萬匹。邊臣不能市良馬,馬多死」

戰馬死亡的數量,則成了明廷處罰將領的依據,將領們承受不住,便加大了對手下軍戶的壓榨,由此,軍戶養馬的“暴政”開始肆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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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軍/民戶養馬代役/賦,是壓在底層人民頭上的重擔,令明朝百姓苦不堪言

4.軍戶養馬

《明太宗實錄》記載,永樂年間,北京行太僕寺卿

楊砥

諫言:

「近年馬番息少……而

薊州迤東至山海諸衛土地寬廣,水草豐美,

其屯糧軍士,宜亦人養種馬一匹」

永樂皇帝採納了楊砥的建議,下令蠲免養馬軍戶需上交的屯田籽粒作為補償。

永樂時期,東亞大陸氣候溫和,適宜農耕的區域擴大,但後來的八十年間,等降雨線不斷向南收縮,到了弘治年間,薊鎮、北直隸一帶已不適合作物生長,土地拋荒,僅能用於養馬。

《明孝宗實錄》記載:

「弘治十二年二月丁未,太僕寺丞劉聰奏準:金吾左等二十七衛牧馬草場,除將堪耕種者從民佃種徵租買馬,餘皆滷瘠。今為牧地不堪耕種,無從計地養馬,謂宜以丁貼助領養」

其中提到了由於土地“滷瘠”,京城諸衛所養馬攤派指標,由“計地”改為“計丁”。

史書記載,當時的攤派標準是:

「正軍一名,貼餘丁二名,領種騍馬一匹;貼一名,領種兒馬一匹」

騍(kè)馬,即母馬,又稱牝(pìn)馬;兒馬,即有生育能力的公馬,也稱牡(mǔ)馬。

上面這段話的意思是:衛所軍戶按戶領養軍馬,以一名正軍為一個攤派單位,每戶出正軍一名,搭配兩名餘丁,領養一匹母馬;一名正軍搭配一名餘丁,領養一匹公馬。

這裡的領養不一定是真的去養馬,更多是以籽粒、銀兩代役,並進一步規定:

「家殷實者不必貼。若餘丁一名,則貼餘丁四名,領種騍馬一匹;貼二名,領種兒馬一匹,貧無力者倍之。貼者月出銀六分」

意思是指:養馬本身就是一種賦稅,被攤派養馬的軍戶可適當減免其它雜稅,但又因養馬成本很高,一個人的稅額可能不足以供養一匹馬,所以要以

一個正軍搭配數個餘丁

的方式,包養到戶。一般是

1正4餘養1匹母馬

1正2餘養1匹公馬

,家裡窮的就多貼幾個餘丁,家裡富的就少貼或者不貼(不貼的人要正常交其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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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軍戶家中,以“一名正軍+若干餘丁”為基本單位,攤派供養一匹馬,謂之“計丁貼補”

當然,除了廣大負責出資貼補的軍戶,還有一小部分軍戶是真的要去負責養馬的,謂之“養馬軍”。

養馬軍戶選自衛所,他們將馬匹集中牧養,“

四牝一牡

”為一個基本單位,每十匹設一個“群頭”,每五十匹設一名“群長”,不及五十匹的只設群頭。

每群(五十匹馬)設獸醫三名,不足五十匹的群,設獸醫兩名。

馬群的管理措施,要點大致如下:

「每騍馬二年科駒一匹,記憶體上馬印記備用,餘悉賣銀貯太僕寺。馬死不即買補者,正軍扣除月糧布花,餘丁扣追貼價湊補。買馬軍丁有逃亡事故,行該衛撥補」

意思是說:每匹母馬,兩年要上交一匹馬駒,留下上等的,烙上印記,留在軍中,其他的變賣,馬價銀上交太僕寺。如果馬被養死了、弄丟了,責任軍戶必須賠償,否則正軍扣工資,餘丁罰款。負責養馬、買馬的軍戶如果逃亡,原衛所要出新人遞補。

種馬和衛所騎操馬,南北直隸分屬南、北太僕寺統轄,每衛出指揮一員,所千、百戶一員專管孳牧,非大規模軍事行動(調發)不得差遣,其中牝馬不許騎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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牝馬是最驕貴的育馬,生育馬駒主要靠“她”們,故不得用於騎操

5.苑馬寺、太僕寺

明代軍牧,除了前面提到的軍戶養馬和衛所騎操馬外,還有

苑馬寺

馬和

太僕寺

馬。

苑馬寺是專門的軍人養馬機構,按照“

-

-

苑”

的層級設定。

苑馬寺的編制也並非一成不變。永樂四年九月,明朝設北京、遼東二苑馬寺;永樂八年六月,甘肅、遼東苑馬寺擴編為六監;永樂十八年,北京苑馬寺撤銷,正統二年,甘肅苑馬寺撤銷,陝西苑馬寺也進行了裁併;成化年間,苑馬寺編制統一設定為

兩監六苑

;景泰年間,遼東苑馬寺又改為

一監兩苑

苑馬寺裡面的工作人員主要是

養馬軍

。弘治時期,

遼東苑馬寺養馬軍有三百多人

;正德時期,陝西苑馬寺“改編、充發、招募三等軍”總計一千八百多人。

苑馬寺能寄養多少馬?以遼東為例:

遼東行太僕寺

:成化三年,養馬僅三四百匹;到成化十二年,已有1500匹;成化二十一年,達到3000匹。

遼東苑馬寺

:弘治十一年,總數近萬匹。

正德十四年十月,太僕寺奏稱:

“兩年之間已兌給

御馬監

遼東

宣大

等處戰馬58700匹,價銀23萬兩。”

寄養馬交兌給軍隊,要印烙於臀右側。弘治四年正月乙未,太僕寺少卿彭禮奏:

順天府東北州縣

人民與邊關軍士雜處

,軍士馬死,懼告官責罰,多私買

民間寄養馬毛色相類者

償之,號為

冷補。”

寄養馬屬太僕寺戰備馬,如果任由寄養戶將馬賣掉,公家會有損失,因此太僕寺規定:“

今後民馬宜令照舊印左,至給付官軍則加印於其右,其京營及邊關官軍見在馬匹皆如例印右。

”如此一來,官軍是否私買民馬充作軍馬,一驗馬臀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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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馬烙右臀,民馬烙左臀

6.開納/開中馬

明廷利用手中的當官名額和食鹽專賣權向民間換取馬匹,賣官換馬稱為“開納”,鹽引換馬為“開中”。

關於“開納”和“開中”,我分別在《

探秘關寧軍·軍制篇5——無可救藥的世兵制,明朝為啥不肯改?

》一文和《

探秘關寧軍·軍制篇12明朝地主:資本主義萌芽?俺地裡能種麼?

》一文中詳細介紹過,這裡不再重複,只提一下數額:

開納

——正德七年閏五月,“兵部以太僕寺馬匹兌給將盡,馬價亦支費過半,請開納馬事例:

納銀20兩,準馬一匹,授散官或升武職。

開中

——嘉靖元年正月,寧夏巡撫報告稱,靈州

鹽課司

大、小鹽池“原額新舊鹽課共

五萬九千三百三十七引

,先年延、寧二鎮更番召商中馬,計值掣鹽,公私兩便。頃乃困抑,商人俱赴布政司納銀候引……不佐邊方之急”。他請求“令甘肅、延綏、寧夏三鎮得自領鹽課,率三載一更,鹽商開中,或馬或銀,徑於本鎮收貯,行該司給引掣放”。

意思是說:希望鹽引直接由軍鎮發放,所換馬匹、馬價銀亦直接由軍鎮支配,不再經布政司轉手。(未完待續)

作者/首發時間:

虎頭徹

/202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