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常年戰事,兵源是如何得到補充的?

明朝常年戰事,兵源是如何得到補充的?

明朝建國之後,吸取前朝尤其是唐、宋的軍制建設經驗,逐漸形成了以高度集權為顯著特徵的明代軍制體制。縱觀整個明朝前歷史,從西周秦漢到隋唐至宋,士兵來源和組織建設,大抵如《明太宗實錄》中所載:"周設六軍,因井田而制軍賦,其法可得而聞歟:管子作內政寓軍令,抑由合於古否歟漢置材官於群國,京師由南北軍之屯;唐置府兵、礦騎;宋置營兵,又有所謂廂兵、禁兵、其制可得而論歟。"由上可知,歷朝歷代的軍事建設得失勢必成為明太祖改革軍事體制的藍本,明代的兵制必然會在吸取歷朝軍事建設經驗的基礎上作出調整,適當的改變前朝的軍事體制,順應明朝的實際情況。

明朝常年戰事,兵源是如何得到補充的?

明代軍制建設最基本的一個原則是"居中馭輕"、內製外",這一點和唐宋軍制頗為相似。眾所周知,明初中央設大都督府,後期出於分權的考慮,於洪武十三年改為五軍都督府,分別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五軍都督府為全國最高軍事機關,平時掌管全國衛所軍籍,而征討、鎮戍、訓練等則聽命於兵部,兵部掌握出兵權。將五軍都督府與兵部職權分開,各司其職。這種安排體現了太祖將軍權進行分割制約,預防武臣權重的思想。地方上,在吸收並改革元朝軍制的基礎上,太祖採取謀士劉基的建議,於全國各地創立了獨具特色的衛所制。明朝全國要地普遍設立衛所,衛所事務在外由都司統領,在內則有五軍都督府管轄。

明朝的衛所軍主要來自隨朱元璋起義的"從徵軍",如郭子興部隊、常遇春和徐達之輩;元朝和割據勢力投降的"歸附軍",在打敗陳友諒、張士誠後收復和前來歸附的軍隊;因犯罪而被滴發的"恩軍",充軍數量不在少數,吳豔紅的書中有記載:"甚至連杖刑罪犯也有被充軍";從及抑配民戶入伍的"煤集軍"和"簡撥"民戶為軍的"抽籍"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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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肖立軍認為,明代軍戶來源還有其他途徑,不必侷限於這四分法,包括收編降軍、故元沒軍、籍民為軍等等,在其《明代省鎮營兵制與地方秩序》一書中有詳細介紹。而且自宋以來,包括元朝的新附軍,皆採取募兵制,軍人隊伍逐漸走向職業化、世襲化的道路。及至元朝,出現了專口的軍戶,《元史》記載:"天下既平,嘗為軍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明朝吸取前朝經驗,以募兵制擴大兵源也在所難免。

《明朝的軍屯》一書作者王輪鏈在文中提到,以往記述明朝軍制的書認為,明代軍戶來源有"從徵"、"歸附"、"滴發"不夠全面,認為違背了歷代封建社會"役皆永充"的原則,萬曆《大明會典》記載洪武二年例:"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人戶,許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且《明史》志第五十四記載:"凡軍、匠、灶戶,役皆永充。軍戶死若逃者,於原籍購補。"王歸鏈據此斷定元代的軍戶到了明代依然是軍戶,認為在提到明代軍戶時首先應當知道有"役皆永充"條令下"原報抄籍"的世襲軍戶,而從徵、歸附、滴發只不過是明朝的軍戶新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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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對此觀點加以分析便是,作者認為元代的軍戶在明代依然是軍戶而且數量上也不在少數。但是實際情況或許稍有不同,元朝的軍戶到明朝依舊是軍戶不假,數量上佔不佔優勢存疑,而且與明代軍戶的管理程度相比,寬鬆許多,並不單純是舊有軍戶的直接繼承,這其中有很多其他因素的存在。分析如下:《明太祖實錄》洪武十六年記載:"詔兵部,凡故元軍士佔籍為民,復相告言者勿許。此條無疑是"役皆永充"的反面例證,雖然洪武二年規定各種戶籍不可隨意變更-元代軍戶到明代依然是軍戶,但是此時很明顯有所鬆動,元時為軍戶,入明後己脫籍為民的,皇帝親旨下令兵部,令其自便不必再加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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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舉無疑彰顯了朱元璋籠絡或者安撫蒙古民眾的光輝形象。王雄在《明洪武時對蒙古人眾的招撫和安置》一文提及此條,解釋了此計乃是明太祖收化蒙古人眾民屯、的變通,據史料所知,故元蒙古實施"全民皆兵"的方針,成年男子皆有出軍戰鬥的義務,"兵牧合一"制度的推行,上馬備戰鬥下馬屯聚牧養對他們來說無疑是較為殘酷的。即為明朝順民,放棄抵抗,自然會在政策上傾斜照顧,這是承蒙聖恩,感念教化的優待。《明太祖實錄》又載,"蒙古部落少長相安久矣,若復追其戶為軍,豈能自安耶,不許。"對於既定的事實,明太祖也知道順應民意,聽其自便,可見對於"役皆永充"的世襲軍戶明太祖還是有所顧慮的。

到太宗時期,對這些故元官軍的招撫和利用並未減弱,朱棟稱帝前的漠北征戰和靖難之役,這些故元官軍始終是朱様可以依靠的力量。周松的《明朝對近畿達官軍的管理》一文提到:朱棟以降,明朝中央一直對內附故元官軍保持積極態度,加強組織管理的同時對於官軍中出現的部分違法違紀行為,乃至異動,表現出了相當程度的容忍態度和處理彈性,明顯有別於普通明朝軍官。

對於明朝新增的軍戶,如從徵、歸附、滴發、煤籍、抽籍等較為嚴格,一有逃軍便實行補充的"清軍"、"勾軍"之法,不許私自脫離軍籍,終身服役且時代相襲,真正踐行了"籍不準亂"、"役皆永充"的特點。因此我們說,明代的軍戶來源上,除了標準意文上的"從徵"、"歸附"、"滴發"、"操集"、"抽籍"外,無疑是存在元朝過渡而來的舊有軍戶,不過在數量上,元代世襲軍戶雖不在少數,但是隨著元末群雄聰起元朝士兵在抵抗過程中大量損傷、逃逸或脫籍,士兵存留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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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地方軍則包括外衛軍、邊兵和民兵。外衛軍大多分佈於除京衛和邊兵之外內地各軍事重鎮如雲南等地以及東南海防要地,主要為大的征伐提供兵源、隨軍出征、護衛城池、彈壓少數民族レ以及江防海防、轉運灌糧和定期守邊等等,由於外衛分佈較廣,加之在明朝中後期京軍實力衰減,外玉成為了一支難得的武裝勢力;邊兵是防禦北方蒙古騎兵的戍守部隊,配置於東起鴨綠江、西抵嘉峪關的九個軍鎮,史稱"化邊",職能也包括護守城池,當然更重要的職能便是保證邊防安全維持治安,必要的時候協助警衛拱衛京師安全。

明朝中後期自士木之變後,京軍數量銳減,援兵數額龐大且實力不凡,在國防治安和明末鎮壓少數民族起義上皆發揮了不小的作用,外衛和邊兵的兵額補充大多數時期都得經過清購、抽選和招募等途徑;民兵不隸軍籍,是軍籍麼外由官府金點的用以維持地方治安的武裝,內地稱民壯、義勇或弓兵、機兵、快手,西北邊地稱主兵,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有苗兵、狼兵、王司兵等。這樣地方軍事武裝按照所處地理位置和情況捏重緩急層層設分,形成了一個龐大的軍事網路,全國軍隊的架構已然搭建完成。

明朝常年戰事,兵源是如何得到補充的?

軍額不足亟待補充,不管是京軍還是外衛軍和邊兵等,來源除了《明史兵制》所載的"從徵"、"歸附"、"誦發"和"剎集"等渠道之外,而且"從徵"、"歸附"基本上只存在於開國之前的時期,"請發"的罪犯畢竟只是少數,而抑民為軍的"剎集"也只在明初實行。事實上往往還有其他一些補充渠道,不僅僅是上述的幾種。我們知道,龐大的軍事管理體制系統雖然健全,但也不可避免存在各種不確定因素,往往補充軍額成了軍政一大難題。事實上,明朝中後期兵額數量長期不足,且呈逐漸減少與萎靡之勢,原因下文會具體闡述,補充軍額已成為頭等大事。明代士兵構成,嘉靖時人斬學顏說:"天下之兵……曰見伍,曰招募,曰徵調,曰清勾,曰充發。"楊一清也說,"欲茲充實軍伍,不過清勾、抽選、招募三者而己。"明代士兵補充大致採取這蘭種方式進行。

第一種是抽選。諸多史料記載表明,明代軍事補充有一個既定原就是正軍之外還有舍餘,正軍不足可以舍餘頂替,舍餘要是不足還可招霧。明代士兵的妻子也需隨軍前行,一同居住在衛所,形成了這樣的局面:"軍:以衛所為家,父母兄弟在焉,州縣為老家,族姓在焉。"所謂的舍餘就是正軍的鄉族子弟,舍餘就是王所親戚中的子弟兵,其中將官子弟稱為舍人,士兵子弟稱為餘,合稱舍餘,會餘的存在無疑為正軍減輕很多壓力,一旦正軍戰死或再不能繼續從軍打仗,就會從舍餘中抽選人員頂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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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補充兵額的渠道是招募。此種補充渠道在唐朝曾經推行過,並非明朝首創。實際上明朝中後期正軍大量逃逸,舍餘身強力壯的為了自保也大都逃散,舍餘中也幾乎難以再行抽選頂補。而招募則不同,它不受主觀因素的制約,沒有諸多繁瑣的程式限制,軍銅也會比衛所軍原額要高,對於沒有生活來源或失去王地的百姓來說不失為一種選擇。在明代中後期招募之法實行更是普遍,隆慶時期的山西巡撫斬學顏認為,諸多補充士兵的途徑,唯有"召募,見伍為實"。明朝軍鋼固定,後期衛所制逐漸被破壞,失去士地作為依託的衛所士兵也難以做到"自給自足",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明朝商品經濟的萌芽,一個士兵只享有固定的額數的軍餉是無法實現養家餬口的願望,不管京衛還是邊衛這樣的存在基礎都是十分不穩固的,必然出現大量逃兵的現象,同時存在大量權貴役佔士兵,對於本就兵額不足的衛所軍來說更是雪上加霜,實則在明朝中後期招募己成為補充軍額的重要途徑。在延緩,自嘉靖二十五年後短短几年間就招募了11788名。

第三種是清勾。明朝同時實行"勾軍"之法,勾軍是個別在衛軍士逃亡的追捕行動,早在宣德年間,一度聽衛所官旗自行追捕,後來改由地方官派人解送,確保勾軍的順利歸隊。所謂的"勾軍"乃是普遍清理軍戶用以補充士兵數額和勾補逃亡的衛所軍士的總稱;"清軍"則是普遍清理軍戶或大規模補充軍伍。到宣德之後,清勾漸趨合併。總之,清勾軍士乃是軍隊中慣用的方法,此法極為殘酷,因為一旦士兵被勾回必然實施嚴厲懲處,且終身世代為軍不得脫籍,無疑在軍中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明朝中後期規定,士兵為軍戶且任職任勞不逃逸者,可以終其一身為軍,下世聽其自便不再強求。大部分士兵因為畏懼殘酷的處罰並且為子孫後世計,不再逃亡,很顯然這樣的鎮痛劑和誘惑力還是起到了一定的防止士兵逃亡的作用,因而"清勾"之法和抽選舍餘、招募士兵一樣作為補充兵額的重要途徑,屢用不止。

以上三種方法,是明朝士兵補充來源的主要途徑,在明朝歷史的大部分時期沿用不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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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為防止士兵逃亡,朝廷制定了嚴格的檢閱法,"令衛所著軍士姓名、鄉貫為籍,具載下口以便取補。又置籍勘合,分給內外,軍士遇點閱以為驗。同時依照明代軍法,"臨陣脫逃者斬"。層層設法,目的就是保證軍隊士兵的數額,拱衛皇室乃至國家的安全。縱有如此嚴苛的制止逃亡法,明代軍戶的大量逃t亦難以避免。原因大抵是因為軍士生活艱苦,看不到希望所致。明朝軍戶的生存條件艱難困苦,"軍士既無營生,又無產業,止靠月糧六鬥養贍,置備軍裝、整理盤纏亦皆仰給。"既然明朝軍士的逃亡無可避免,相應的"清勾"、抽選舍餘和招募等一系列辦法來彌補軍士不足就顯得尤為要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