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踩雷評論系列1:8000萬本金虧掉90%

這幾年金融理財產品暴雷比較多,導致很多投資者虧損慘重。但我覺得很多投資踩了一些只要稍微分析就可以避免的雷,非常不值。我們的點評,雖然是事後諸葛亮,但我們要的就具體案例,進行剖析,為我們投資者今後做投資避免踩雷提供教訓。

今年7月初,網上一條關於投資人8000萬買信託虧掉90%的新聞引發廣泛報道。大致是這樣的:

2017年11月、12月,程某分別認購某信託公司的結構化產品安民1號和安民22號,每筆4000萬共8000萬投資本金,期限一年,預期收益率為10%/年。產品存在結構化設計,程某為B1受益人,此外2個不同級別的受益人:分別是銀行為A類受益人,認購金額2億元,基準收益率為6%/年;B2類受益人,認購金額6000萬,負有補倉義務。

按媒體披露看,應該是投資二級市場。B2類受益人是操作人。2018年期滿時,不僅僅預期的10%/年的收益沒有兌現,程某投資安民1號本金已經虧損殆盡,安民22號清算拿回393。96萬元。程某把產品的受託人告上法庭。最終

法院判決,安民1號中,信託公司向程某退還信託報酬12。39萬元並賠償200萬元;安民22號中,信託公司向程某退還信託報酬12萬元並賠償180萬元。這樣程某獲得的賠償累計404。39萬,連同清算獲得的資金,一共801。35萬。程女士的8000萬投資虧損約90%。

該筆投資,程某的虧損十分慘烈,也給投資者留下了深刻的教訓。筆者沒有和程某直接交流,不知道他當初為什麼買這支產品的理由是什麼。但假使有人向我們推薦這支產品,我們會不會買?我們簡單剖析下這2只產品。

一、 理解這支結構化產品

從媒體公開披露的資訊看,以安民1號為例,銀行為優先順序資金2億,程某為B1類其實為夾層級資金4000萬。B2操作人為次級資金6000萬,總規模3億。

這就是B2操作人使用銀行和程某的槓桿資金進行操作證券投資,槓桿比例為1:4;銀行作為A類是優先順序,它的次級為程某和B2類操作人,優先順序:次級比例為2:1。程某B1類為夾層級,既是B2類的優先順序,同時也是銀行的次級、劣後。

二、虧損的原因

程某認購產品在2017年底,產品的運作週期主要是2018年,整個2018年恰好處於單邊的熊市,B2類操作人本金已經虧待完畢,在產品淨值為0。9的時候就負有補倉義務,但操作中沒有履行義務。從而導致產品淨值不斷下滑、最終清算。在單邊下跌行情中,清算過程也是繼續虧損的,極端情況下,甚至無法離場。從而到賬了作為夾層級的程某的鉅額虧損。

三、教訓:風險與收益不匹配

雖然整個2018年證券市場的單邊下跌行情,我們難以預料,但做投資決策之前,我們就需要對產品進行評估,評估的重點在於:風險如何?是否值得承擔?風險與收益比如何?

透過對結構化的剖析,我們來看看致各自的風險。

對於銀行來說,有1/3的劣後資金墊底,在產品虧損90%讓B2類進行補倉,如果沒有補倉,銀行應該會在淨值為某個臨界點要求清倉來尋求本金的安全。在這類投資方面作為優先順序的銀行,權益保障應該最大,因而對應的安全級別是比較高的,人家只需要6%/年的基準收益率,從結果看,安民1號,程某虧損殆盡,銀行可能存在一定的虧損,但如果清算及時,產品淨值低於0。66時,才會讓A類資金產生虧損。而安民22號,程某還有現金分配,說明銀行不僅沒有虧損,還拿到了基準報酬。

對於B2類來說,產品淨值低於0。8時,就已經把本金虧損殆盡,因而在淨值0。9的時候就被要求補倉,實操中,他沒有履行補倉義務,不僅僅違約,也可能是認為淨值會起來,無奈全年都是單邊下跌。作為操作人和劣後級,他的風險收益比是合理的,只承擔了銀行2億資金的6%/年的成本和B1類4000萬10%/年的成本,操作得當的話,超過的收益都是他的。

最虧的就是BI類的程某了,他獲得的收益上限只有10%/年,卻和B2類共同為銀行2億資金的劣後資金,證券市場波動這麼大,產品淨值低於0。8的時候,銀行資金依舊安全,但程某的本金就要開始虧損了。產品淨值到了0。66時,程某的本金就已經虧損殆盡。這個風險收益比完全不對等,風險巨大收益有限。僅僅從風險收益比來看,這支產品就不值得投。

程某的教訓還在於,一是對信託公司主動管理和被動管理沒有理解清楚。根據媒體的披露,程某認為信託公司是主動管理方,主動投資決策,但實際操作人是B2類,信託公司其實是B2場外資金的融資渠道。這是對信託公司在產品中的角色和責任誤解了,也許是沒看合同條款,也許是推薦人沒解釋秦楚,總之這個誤會虧大了。但僅常識而言,我們應該知道,哪怕信託公司是主動管理和主動策略,進行證券投資,投資虧損都需要資金承擔責任的,信託公司沒有義務承擔虧損。

其次,對於B2類的劣後人,如果沒有進行補倉義務會怎麼樣,程某應該沒有思考過這個問題,我相信如果他就這個問題進行發問,他應該就不會投這支產品了。B2人雖然在產品淨值為0。9時就有補倉·義務,如果B2類在3天內沒有補倉,產品就啟動清算流程,那麼也許程某就不會有那麼大的虧損了,說不定清算後還可以拿到預期收益。也就是程某在產品淨值不斷下跌的過程中沒有任何知情和資金保護許可權,可以說完全是蒙著的,被動虧損。對於B2有沒有意願和能力履行補倉義務、B2違約的風險評估不足。從而承擔了不必要的風險。

這類結構化產品不是說完全不能投。假使B1級在10%/年的基礎收益上,額外享受B2類超額收益的部分分成,那麼風險收益比就平衡了;另外,如果產品淨值0。9時,B2級3天內沒有履行補倉義務,B1級有知情權並且要求信託公司立刻啟動清算程式,如果信託公司延誤清算導致的虧損由信託公司賠償。這樣B1級的安全措施就相對足當。虧損應該不至於這麼慘。

因此,對於產品的認識和理解的不足,對風險的識別、評估不足,是投資人最應該吸取的教訓。可以說,程某這筆虧損,在買產品的評估環節就犯下嚴重錯誤。8000萬買這樣一個教訓,實在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