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遇強姦反抗,導致對方重傷,反被起訴

女子遭遇強姦反抗,導致對方重傷,反被起訴

案例回顧

陝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公佈這樣一則刑事判決書: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榆區檢刑檢訴刑訴(2019)9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於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喬亞梅、井姣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白某某與被害人馬某某搭夥駕車去神木,在返回途中馬某某將車駛入榆陽區XX線XX路,欲與白某某發生性關係遭拒。白某某趁馬某某下車往副駕駛繞行之際將車門反鎖,馬某某要求白某某開啟車門遭白某某拒絕,馬某某趴在車頭,用木棍、石頭砸車玻璃。白某某將車發動向前行駛,在駛離土路打方向時,致馬某某摔到路邊土坑受傷。經榆林駝城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馬某某損傷程度分別屬重傷二級、輕傷一級。後被告人賠償被害人馬某某3.75萬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證人尤某某的證言、指認筆錄及照片、現場勘驗筆錄、診斷證明,傷情、傷殘鑑定意見書,價格認定書、微信聊天記錄、接警單、情況說明、諒解書、收條、戶籍資訊、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過失致人重傷的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關於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諒解,請求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本院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刑期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陝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法律條文

關於強姦案件中正當防衛的裁判尺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經規定的很清楚:

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檢察院也透過釋出典型案例的方式,進一步釐清司法實踐中的模糊認識:

在強姦犯罪中,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表現形式,就是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係,而不是要求危及到生命安全。對強姦行為實行特殊防衛不要求侵害行為已經達到嚴重危及生命安全的程度,防衛人才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踐中,強姦案件具有證據相對薄弱的特點,在涉強姦的正當防衛案件辦理中,在證據採信上要採取口供補強原則,在認定不法侵害人的侵害意圖、侵害能力、侵害強度和不法侵害是否處於持續狀態時,應體現有利於防衛人的原則。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案例顯示,馬某某在車內試圖強姦搭車同行的白女士,因在駕駛座實施不便未能得逞,下車向副駕駛座繞行(意圖不言自明),被白女士反鎖車外。馬某某趴在車頭,用木棍、石頭砸車玻璃。白女士此時發動汽車前行,致馬某某重傷二級、輕傷一級。

法院最終認定白女士犯“過失致人重傷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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