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中後期,隨著納紙折銀的實施,對當時財政領域的影響有多大?

引言

明朝中後期,隨著納紙折銀的實施,對當時財政領域的影響有多大?首先,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需要知道,明初政府雖然嚴禁白銀用於民間交易,但在財政等諸多領域允許折納,民間交易也未完全禁止。在明代前中期寶鈔衰落的同時,宣正時期貢賦領域的的折銀開始制度化,白銀的流通更為廣泛,

與此同時

,司法領域的贓罰也出現了折銀。

天順八年羅篪請求折鈔,也是以銀定鈔,並且由於寶鈔流通量少,且集中在個別區域,反對的呼聲也很高,因而折鈔並未長期實行。可以說明代中期開始囚人納紙折銀已經成為一種趨勢,並且逐漸加強。

成化十六年就有地方納紙折銀挪作軍用的記載,“福建、陜西、浙江等處問刑衙門,去京遠者,囚人等紙亦存二分公用。

其餘依都御史張瓚奏準事例,每民紙一分折收銀一錢,官紙折銀三錢,俱發缺糧州縣備用。”但這個規定只是在當時受災情況下減徵科以蘇民困的權宜之計,並且紙價銀用於缺糧州縣賑濟,並不為地方自行支配。

明朝中後期,隨著納紙折銀的實施,對當時財政領域的影響有多大?

此外的納紙折銀屬違法行為,如成化十七年:

十三道監察御史黃傑等以災異陳時政十事一兩京衙門指以公用為由,濫罰紙筆

朱墨,燭木柴炭之類,甚至假稱修理,折罰銀兩。

乞行禁約,違者事覺依在外科罰民財事例坐以贓罪。

並且確有官員因折銀落罪降職。

成化二十二年山東布政司左參政張盛因折收紙價銀而與同僚相互攻訐,以致降級。

“山東布政司左參政張盛行部至魚臺縣,斷罪例收紙,縣官因折收銀九兩,遣人解盛有旨張盛罰紙折銀,又虛辭揜飾,降二級已而降盛福建運鹽使司同知。”

折銀趨勢的擴大

弘治年間的折銀趨勢不斷擴大,以至於有官員建議全面折銀。弘治六年

大理寺卿屠勳便提議納紙折銀,

“平紙價以便囚犯。凡問過囚犯追納紙劄,照依定價事例收授銀錢在庫,轉發順天府平買紙劄,送回支用。”

囚人納紙價銀,再派給順天府買辦。看起來與和買類似,但和買是在贓罰鈔內支鈔,而囚人納紙折銀後,紙價銀則為獨立款項。

轉發順天府買辦是僉鋪戶買辦,這是一種強加於鋪戶的役,而非單純的政府採購行為。

屠勳建議折銀的理由似乎是想解決天順、成化以來出現的官吏與攬納戶、鋪戶勾結。

明朝中後期,隨著納紙折銀的實施,對當時財政領域的影響有多大?

高抬紙價以致虧官損民的社會問題:

奈何有射利之徒,通同店家,欺凌囚犯,百般強攬。承送吏典,巧立值櫃,看驗名色,多方索取,遂至官紙一分使銀八九錢,告紙一分不下五六錢,官府只得常數。囚犯被其掯勒,致使貧囚納不前。或發該兵馬司監追或送該管衙門拘辦,因而淹禁致死者

亦或

有之。

政府對紙價進行時估,囚人按估定紙價直接向官府繳納銀兩,而無需透過攬納群體,如此則能以便囚犯。

但縱觀屠勳的奏疏,其重點似乎在“官府只得常數”這一問題上。

在整個攬納活動中,尋租群體憑藉政府力量攫取了大量的制度成本,而政府沒有獲利分毫。一旦折銀,囚人直接上納銀兩,繞過攬納和紙鋪,紙價由官定,政府所需紙張再另外買辦,那麼制度成本獲益便牢牢地掌握在政府手中。

明朝中後期,隨著納紙折銀的實施,對當時財政領域的影響有多大?

然而屠勳的建議並未能制度化實施,僅記載於《明實錄》和《明經世文編》,並且明代政府也始終沒有在官方的制度層面對納紙折銀予以認可。

但屠勳的建議確實代表了囚人納紙發展的趨勢,在實際執行層面納紙折銀無法遏制地發展下去了。

由實物上納轉變為折銀上納,促使囚人納紙製度不得不做出變革。折銀化後帶來的第一個問題是刑部紙劄入不敷出。

紙價銀被挪用

明代中期,冗官問題最終形成,客觀上使得公文紙用量大增。其次,於刑部關領紙劄的衙門有增無減,萬曆《明會典》中記載的領紙衙門幾乎涵蓋了明代中央政府的所有職能部門。許多此前並未在刑部領紙的衙門從弘治時開始在刑部領紙。

如宗人府合用紙劄,“弘治十年奏準於刑部關領,印色順天府買辦。”

明朝中後期,隨著納紙折銀的實施,對當時財政領域的影響有多大?

加之折銀後紙價銀被挪用,或充做私產,多方因素導致這一時期公文紙嚴重匱乏。對此中央政府不得不另闢蹊徑,增加都察院為公文紙衙門,弘治十年奏準:

吏戶禮兵工五部,及大理寺歲用紙劄,刑部開支不敷,于都察院見收類解紙劄內開用。

如有不敷,刑部題奏本紙俱於兩法司各贓罰銀買辦。

有餘,作次年之用。

都察院紙只在刑部紙劄不敷之時使用,如再缺乏,於刑部贓罰銀支銀買辦。制度規定的模糊性在執行時帶來諸多不便,而刑部缺紙的局面卻一直持續下去。

弘治十七年

刑部、都察院共同出紙的制度固定下來。春秋二季在刑部領紙,秋冬在都察院,各管半年。

“在京內外大小衙門,及纂修書籍等項,該支紙劄,每年春秋二季俱赴刑部,冬夏二季赴都察院,各照數開用。”

明朝中後期,隨著納紙折銀的實施,對當時財政領域的影響有多大?

雖然都察院與刑部一樣屬於三法司,但《明會典》在弘治十年以前並未有都察院紙的相關記載。從後人記錄來看,都察院紙似乎來自順、應二府。

北京都察院紙來自順天府,“都察院有順天巡按紙贖貯順天府。”

南京都察院紙來自應天府,方日乾任職期間“應天等府州縣,紙價以十分為率,八分除解南京都察院做正項支銷,二分本衙門公用。”而從囚人納紙訴訟費的性質來看,如有能進行司法審判,就能收取納紙。

作為三法司之一的都察院,在宣德時期即已側重司法而非監察,這意味著弘治時期都察院已具備收紙資格。

可見明代都察院紙可能有兩個來源,一是本院司法收紙,二是順、應二府紙贖。直至正德七年,中央政府開始對納紙折銀進行限制,規定在外囚人納紙不許折收銀兩。

“令在外問刑衙門,凡問擬囚犯該納紙劄者,二分納紙,八分折米穀上倉,不許折收銀兩。”但由於各地民情差異太大,很快就造成了一些地方公文紙的不足。

明朝中後期,隨著納紙折銀的實施,對當時財政領域的影響有多大?

正德十一年湖廣巡撫副都御使秦金稱:“見行事例,凡各衙門問刑犯人該納官民告紙,以十分為率,八分上谷賑濟,二分問刑官公用。今訪得各州縣官本以奔走不暇,兼之刑名少通,所得二分之紙每月不及一二千張。

但遇上司按臨,並本處官吏日逐寫發,俱令直日裡甲出銀買辦送用。”

八分折谷,二分納紙

八分折谷,二分納紙本意是使官民兩便,杜絕貪汙亂象。

卻反而給裡甲造成了新的負擔,衙門公用紙劄一旦不足便派裡甲辦納。

因而他建議八分折谷改為折銀,並且對紙價銀加強管理:

除二分照舊與問刑官公用外,八分不必折谷,只令官紙每分納銀一錢六分,告紙每分納銀一錢二分,民紙每分納銀八分。

各衙門收貯買辦紙筆,並僱倩書手寫造,總理賑濟文冊,並申呈本院,及上下大小衙門公支支用,不許緣此科擾裡甲,重複出錢買辦。

明朝中後期,隨著納紙折銀的實施,對當時財政領域的影響有多大?

候本院回京之日,仍依舊例施行,每月初旬將前月支買並用過紙張,及僱過書手具數開報查考。”

秦金的建議是在湖廣大水受災的情況下提出的,目的在於賑濟災民,將銀和米的折納比例固定,則衙門公用充足,不必科擾裡甲。但秦金的說法有些站不住腳。

正德四年湖廣大旱,巡視湖廣侍郎兼都御史畢亨上救荒疏言:

“造冊之時紙筆俱用官錢買辦,結日同行,具數銷,嚴禁里老不得一毫科斂於民。”

該措施被

當做

恤政記載於方誌中,可見在此之前,湖廣地區公文紙便已派給裡甲。因此,秦金建議將折米部分折銀的的出發點很可能在於受災狀況下湖廣米珠薪桂。

儘管秦該建議的後續不得而知,囚人納紙不斷朝貨幣化發展卻是不爭的事實。

明朝中後期,隨著納紙折銀的實施,對當時財政領域的影響有多大?

正德以後鮮少出現囚人本色納紙的記載,折銀已成定勢。對此,原有的公文紙管理論事之大小,罪之輕重,輒自逮問勻擾,凡贖罪紙米錢鈔率多入已,自今宜具由請於撫按衙門按月稽考。”

除了按月稽考外,正德十四年開始,地方上還設立了贓罰迴圈薄,

對紙贖的管理更為嚴密:福建布按二司,每年各臵贓罰迴圈薄,送巡按衙門印鈴。

將日逐過問囚犯贓罰紙米挨日逐起,開寫朱語附薄,空立前件,發去監追衙門,填注已未追收,或某人承攬,或自上納,或監追日久改發罷站,未完者有無縱放,每遇照刷之年,照查或有虧弊,聽刷卷御史追究。

結語

總的來說,當時囚人納紙折銀的過程並未就此結束。而中央政府對兩京和地方的納紙始終持兩種態度,竭力反對地方納紙折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