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巡撫、總督和巡按,他們具體是如何分工的?

督撫制度是明清兩朝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不過從性質和職權的角度而言,明清兩朝的督撫制度又有所區別。清代的督撫是地方官屬於封疆大吏,而明代的督撫卻比較複雜,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演化過程。

明代的巡撫、總督和巡按,他們具體是如何分工的?

巡撫制度的誕生以及職權

根據《明史·職官志》的記載:

“巡撫之名,起於懿文太子巡撫陝西。永樂十九年,遣尚書蹇義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撫軍民。以後不拘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畢覆命,即或停遣。”

可見,明初時派遣巡撫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加強中央集權,而臨時派出京卿巡行天下,糾察風紀,安撫軍民,或處理地方重大事件。

至成化年間,巡撫之制逐漸固定,由臨時的差遣措施轉為為帶憲銜之常設地方封疆大吏,明朝的巡撫制度也正式形成。

巡撫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組成:

1、清吏治,肅官邪

明代的巡撫被列入到都察院系統,可見巡撫的重要職權之一便是巡察地方,清理吏治。從明初到明末,巡撫都帶憲銜,而且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監督屬官的職責,這也是巡撫的主要日常工作。

明代的巡撫、總督和巡按,他們具體是如何分工的?

2、撫流民,懲盜賊

征剿叛亂或鎮壓各族人民起義,也是巡撫的重要職責之一。明代的很多巡撫都是因兵事而設立並被固定下來的。如四川、雲南、貴州、廣西都是少數民族較多的省份。

這些省份在不同時期皆發生過反叛朝廷的起義,朝廷派員予以鎮壓,並在平定叛亂後開始設立巡撫,此後這些地方的巡撫皆常設。

3、鎮邊關,理邊政

明代的邊疆多有事端,在邊陲設立巡撫,就是為了鎮守邊關,整飭邊政。在遼東、陝西、寧夏、宣府等邊疆地區,從正統到成化年間,陸續設立巡撫以鎮邊關。

除了以上職責,明代的巡撫還有撫卹災民,宣化德意,舉薦賢才,進獻耆老,陳地方利病等職責。

明代的巡撫、總督和巡按,他們具體是如何分工的?

總督制度的誕生及其職權

明朝的總督,是在巡撫普遍推行的基礎上產生的。之所以要設立總督,主要是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

1、軍事方面

最初設立總督是出於軍事方面的需要,明中葉以後,在內隨著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激化,不斷出現農民起義或藩王作亂;在外則北部邊境蒙古入侵,南部邊陲則倭寇騷擾,少數民族叛亂。

這種內憂外患的情況下,由於制度上的各種原因,各省巡撫不能統籌全域性,且互相牽制,各自自掃門前雪。這樣的結果便是事權分散,地方政事混亂。

朝廷為了在軍事上統一事權,便在巡撫的基礎上設立了總督。如正統年間以兵部尚書王驥總督軍務,景泰三年,苗亂爆發,兩廣始設總督。再如薊遼總督的設定也是軍事上的需要。

明代的巡撫、總督和巡按,他們具體是如何分工的?

2、經濟方面

漕運、河道、鹽政是歷代王朝的三大經濟命脈,因這三大要務的實施皆地跨數省,需要集中幾個省乃至全國的力量才能完成,因此設總督專門管理。

比如永樂時期就設總理河漕兼提督一人,並派遣尚書治河,自後遣侍郎、都御史。成化後,始稱總督河道,萬曆五年改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

明代的巡撫、總督雖然是主管民政、軍政的地方大員,但其編制仍在朝廷,他們所用的印信和一般的地方官也不同,因此還不能說是封疆大吏。到了明末,農民起義席捲數省,加上遼東戰事吃緊,朝廷又在總督的基礎上設立督師、經略,總覽軍政。

明代的巡撫、總督和巡按,他們具體是如何分工的?

需要說明的是,明代除了中央向地方派遣巡撫、總督外,還設立了巡按制度。巡按從職權方面上來講,和巡撫有一定的重疊,但其性質又不一樣,其區別主要有三個方面:

1、巡按是都察院的常職官員,屬十三道監察御史之列。

巡按是有固定編制的: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轄區比較固定。而巡撫不是都察院的常職官員,人員也沒有定額,轄區不大規範,有的省不設巡撫,有的省則設數個巡撫,且常因事變動,比如浙江、福建等省巡撫,就常罷常置,或兼領。

2、巡按的級別較低,都為正七品,主管監察;巡撫的級別較高,正四品乃至正二品,節制三司其職責比較廣泛。

明代的巡撫、總督和巡按,他們具體是如何分工的?

總的來說,巡撫權大於巡按,但巡按又並非巡撫下屬,兩者互相獨立,互相牽制,都直接對皇帝負責。巡撫和巡按同在一省,其職責也有明確分工。

如徭役、裡甲、錢糧、驛傳、城池、兵馬、軍餉等地方之事,均由巡撫處置;糾正奸弊、處決重闢,審錄冤刑,參拔吏農,紀驗功賞這是巡按專管,巡撫不得干預。但遇有重大地方政務,巡撫和巡按也有會同辦理。

3、巡按的任用不僅要透過吏部還要獲得都察院的同意,巡撫的任用則出自吏部。

巡按有固定的任期,滿差考核稱職,即可回都察院;而巡撫並無固定的任期。而且巡撫允許攜帶家眷赴任,而巡按屬於出差,除了個別特許外,不得攜帶家屬赴任。

明代的巡撫、總督和巡按,他們具體是如何分工的?

透過以上的介紹,大致也就清楚了明代的巡撫、總督、巡按的基本制度,並對三者的關係有了一個簡單的認識。總體來看,明代的督撫制度相比於清代而言分工更加明確,但其制度顯然也不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