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政訴訟案件,是否有簡易程式?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8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是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的:

(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額2000元以下的;

(3)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普法:行政訴訟案件,是否有簡易程式?

行政訴訟簡易程式的特點,包括:

1。

文書送達簡易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口頭通知、電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2。

時間縮短

適用簡易程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15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合理的答辯期間。

當事人雙方均表示同意立即開庭或者縮短舉證期限、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或者確定近期開庭。

3。

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

人民法院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案件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