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明確:殘疾、死亡賠償金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

高院明確:殘疾、死亡賠償金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日印發《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將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第三條明確規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該意見同時還明確:“

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當參照我省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關於兩金的計算標準執行。

高院明確:殘疾、死亡賠償金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的意見》的通知

川高法(2020)209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成都鐵路運輸雨級法院: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子劑事附帶民事訴峪償範圖的意見》已由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20年第61次會議討論透過,現於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新情況新間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日

為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實維護司法權威和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診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以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我省刑事附帶民事訴的具體賠償範圍等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的償範國。

第二條

精神損害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第三條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威被害人人身損喜的,應賠償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暗信金。

第四條 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當參照我省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關於兩金的計算標準執行。

第五條 本意見自印發文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後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本意見的規定辦理。本意見施行前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意見的規定。

本意見由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