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巡按御史都“巡”什麼?

明朝共有21個巡按御史轄區。十三省各有一名巡按御史,東北部遼東地區一人;西北部甘肅地區(在明朝不是單獨的省份)一人;北部邊境附近、今張家口旁邊的宣大地區(包括宣府和大同)一人;北直隸兩人,其中一人位於北京,另一人位於西南部的真定府;南直隸三人,其中一人位於南京,一人負責北邊的淮安府和鳳陽府,一人負責富饒的長江流域,包括今上海附近的蘇州府和松江府。

巡按御史任期為一年,在此期間負責親自巡察所轄的每個地區。他們具體負責審錄囚犯、考察各級官吏、體察當地民情、審訊官員和平民、傾聽民怨、審查所有政府記錄、薦舉或罷黜地方官員等。他們有權直接向皇帝上奏彈劾,也可針對新政自由發表意見。他們可以要求地方官員開展、停止或調整小規模活動,也可不經過判決或批准直接對低品級官吏施以笞刑。他們經常針對所有重要政策問題為各省機關提供建議,並與本地區巡撫一道進行審議。

總的來說,他們的職責是“表揚善類,翦除豪蠹,以正風俗,振綱紀”。巡按御史的聲望非常高,因此朝廷時常要求他們不得隨意差遣承宣佈政司和提刑按察司的高階官員;不得虐待辱罵地方軍官;不得羞辱遵紀守法的地方官員;不得要求知府(比巡按御史高几個品級)在他們面前跪拜。這些要求在於防止擔任巡按御史的低品級官員威懾到巡撫等官員(1453年之後,巡撫往往具有副都御使或僉都御史的名義職位)。

最早在1393年釋出的規章制度中具體描述了巡按御史的調查職責,後來多次修補增刪。這些規章制度囊括了御史與不同型別的地方官吏會面時要遵守的禮儀,並明確劃分了巡按御史與巡撫的職責。它們廣泛適用於巡按御史和按察使各自或共同開展的地方監察工作。實際上,巡按御史可能將大量國家層面的調查工作交由提刑按察司的各道官員負責,他們自己主要負責省級監察,儘管這與最初的規定不符。晚明御史張素養曾經因為在擔任浙江巡按御史期間用人不當而遭到彈劾,他為自己申辯,表示自己參考的資訊是各道官員提供的;而都御史趙南星反駁道,如果各道官員承擔了所有監察工作,那麼巡按御史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制度明確規定,巡按御史抵達一處後的首要任務包括:(1)審問罪囚;(2)刷卷;(3)視察祭祀壇場;(4)接濟鰥寡孤獨;(5)巡倉;(6)勉勵學校的生員。但他們的職責並不僅限於此。巡按御史還要清點科差賦役、檢查圩岸壩堰陂塘、考察荒地開墾、巡視站驛和橋樑道路、監督稅糧課程和戶口、收買軍需、檢驗額造緞匹等物、核對升斗秤尺、依律歸結訴訟、呼叫官兵、奏報節義、管理印信衙門等。巡按御史要及時考察官吏,確保他們完全理解法律以及部門規定;還要了解轄區的地理環境和每一位官員的資訊。

巡按御史活動的範圍和影響可以從他們在任期結束時提交的報告中反映出來。1534年修正後的報告格式(《巡按御史滿日造報冊式》)要求所有御史按照以下類別彙報自己的活動:

1。薦舉過文武職官若干員

2。禮待過文武職官若干員

3。糾劾過文武職官若干員

4。戒飭過文武職官若干員

5。舉明過孝義節婦若干起

6。問革過文武職官若干員

7。查理過倉庫錢糧若干數

8。提督過學校生員若干員

9。興革過軍民利病共若干事

10。存恤過孤老若干名

11。會審過罪囚若干起

12。問理過輕重罪犯若干起

13。追過贓罰若干數

14。督捕過境內盜賊若干名

15。督修過城壕、圩岸、塘壩共若干所

16。禁約過囑託公事若干起

17。禁約過非法用刑官若干員

18。禁約過剋害軍士若干起

19。禁約過倉糧奸弊若干起

20。禁約過軍民刁訟若干起

21。禁約過科害裡甲若干起

22。禁約過罰害軍民若干起

23。禁約過淹禁罪囚若干起

24。禁約過科差奸弊若干起

25。禁約過土豪兇徒害人若干起

26。禁約過賭博為非若干起

27。禁約過民間奢侈若干事

28。完銷過勘合共若干起

御史不應僅僅陳列資料,還要提供所有事項的細節,即使已經提交過詳細的彈劾報告。舉個例子,在“孤老”一項中,御史要詳細記錄各府、州、縣的救濟機構接納的人員數量和緣由。在舉薦官員專案中,御史不得用考核報告中的話來搪塞,而要具體寫出他們所做的事。

巡按御史不僅要完成這些常規工作,還要承擔清軍御史、刷卷御史、巡鹽御史、監軍御史等方面的職責。此外,皇帝還經常要求他們開展專項調查、稽核報告等。1429年,御史徐訓上奏反對這一做法,表示巡按御史的日常工作已然很繁重,並補充道:

今年以來,五府六部凡有公事未完,不分大小輕重,輒便擬奏委任巡按御史催辦。況五府六部各有官屬可遣,巡按御史止是獨員。若從所委,遍歷郡縣職專催辦,非重風憲之職矣。

徐訓請求徹底改變這種狀況,皇帝也同意以後不輕易給巡按御史安排專項任務;但實錄中有大量證據表明明朝始終存在這種現象。巡按御史始終要承擔專項任務,而一旦這些任務未完成七成,他們在任期結束回京覆命時會被視為不稱職。

儘管曾德昭提出巡按御史“出行的儀式十分盛大隆重”,但規定嚴格限制這些官員的隨從人數。每位巡按御史只能有一名侍從。此外,他還可以帶幾名國子監的歷事監生,或許不多於兩名。巡按御史不得有其他隨從,除非朝廷派一名侍衛陪同他在各地巡察。刷卷御史可攜帶兩名文職人員負責文書工作,承擔刷卷差遣的巡按御史可以增加人手。但是明朝末期一省的賬本上包含一位巡按御史給44名侍從發放俸祿的記錄,其中包括12名抬轎和撐華蓋人員以及24名開道者。這意味著上述規定只用來約束頻繁外出巡訪的御史,不適用於常駐各省的人員。

至少在巡訪期間,巡按御史要保證廉潔奉公。他們可以騎乘用於送信的馬匹船隻,但不得乘坐轎子和客船;隨身攜帶的衣物不得超過一百斤或一擔;不得攜帶近親;不得接受私人信件;不得參加私人宴會;不能允許地方官員出城迎送、接收禮品因將轄內婦女婚娶或納為妾而造成不好的影響。總之,監察官員在巡訪期間要保證謹言慎行,“若絲毫有違,則人人得而非議之”。

巡按御史的巡訪職責幾乎涉及各個政治領域和生活層面,我們可以從實錄中找到大量證據,其中包含巡按御史呈交的奏疏以及與他們有關的詔令,比監察制度其他方面的內容都要多。無論監察工作在實際中如何劃分,如果某項工作沒有得到某類御史的親自監督,那麼它一定不夠重要。(本文摘自《明朝監察制度》一書)

原標題:《明朝巡按御史都“巡”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