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傑、謝娜是不是跳單百萬中介費?

近日,一篇關於“明星張傑、謝娜夫婦購買上海某6000多萬的房產卻跳單100多萬中介費”的文章在網上發酵。

董傑和張傑謝娜互相都有說辭,那麼雙方到底如何?

張傑、謝娜是不是跳單百萬中介費?

誰對誰錯,目前訊息不全,但針對這一事件,可以討論一下房地產中介跳單的認定和中介費的取費問題。

在網上流傳的文章中,一位化名H的房產經紀人稱,張傑、謝娜曾於2019年6月21日和22日兩次在其帶領下看房,之後以不喜歡這套房子為由不再購買,但此後H發現,二人其實跳過了他購買了這套房子。該中介稱,如今他將以法律手段合理維權,或對張傑謝娜予以起訴。

張傑、謝娜是不是跳單百萬中介費?

首先:什麼叫跳單,簡單地說就是房地產中介帶你看房,結果你利用得到的房源資訊,私下自己去找房主成交了。

在法律上,跳單的認定是非常嚴格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這就意味著如果買家接受了中介的服務後跳單,是需要照常向中介支付相應的中介費的。但這裡的“直接訂立合同”,指的是雙方直接交易,而沒有透過任何一家中介。現實中,賣房人通常都會把自己的房子委託給多家中介掛牌出售,如果買家透過另一家中介費更低,服務更好的中介來促成交易,則不構成“跳單”。

也就是說,如果一家中介機構帶客戶去看房了,這個客戶如果再次找其他中介去成交,也不能叫跳單,只有有明確的檔案證明的確是中介帶看了,之後這個客戶又自己和房主成交了,這才是跳單。

買家在購房的過程中,在沒有簽訂相關協議的情況下,即使中介帶看了相關的房屋,但買家仍有機會透過其他正當渠道獲得同一房源資訊,並有權利選擇報價更低、服務更好的中介來達成交易,不構成“跳單”違約。

而在實際市場交易過程中,一般買房的購房者是不會和中介提前簽署什麼帶看協議的,而且也很容易出現就算簽署了,也換一個名字交易等情況,對於中介來說,的確很難明確跳單保護中介的權益。

其次:當然,實際市場上,很少有二手房交易跳單的現象發生,主要原因是中介費取費雖然來自交易,但表面上都是購房者交中介費,對於房主來說,只拿房款,中介費雖然很高,動不動幾十萬,但對比動輒幾百幾千萬購房款,房主需要一個居間安全保證,購房者也大部分都不是多次購房,沒有交易經驗,也很少會選擇跳單。

一般跳單都出現在相對買賣雙方有認識的可能性,本來不知道有出售房源,看房後發現雙方居然有交集,有共同的朋友之類的。

第三:中介費取費的問題,

當下全國房地產中介取費的確是很多購房者詬病的問題,主要是因為以前市場競爭激烈,中介費議價空間大,現在中介市場基本出行了規模集中,大部分中介費都在2-3%之間,相比以前房價幾十萬,一套中介費幾萬,現在中介費的絕對值動輒幾十萬,的確有主管部門應該調整的空間。特別是針對不同總價調整不同取費比例的政策,設定中介費上限的政策,都是市場關注點。

張傑、謝娜是不是跳單百萬中介費?

第四:另外,對於市場來說,出現跳單的原因也和現在國內代理機制有關係

中介指在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內部對立兩極之間起著聯絡作用的環節。對立的兩極透過中介聯成一體。

房地產中介自然也就是撮合二手房買賣雙方交易,所以如果你透過中介買賣二手房,簽署的買賣合同都是三方合同。

但在國外很少有中介,國外叫代理。買賣雙方都有一個代理。代理為了佣金自然就會保護自己服務物件的利益。

但在中國,很奇怪,中介費是弱勢群體交的,而中介還需要幫助強勢一方要求更高的價格。

中國的中介從根源上的弊端,就是這個雙邊代理制,在任何情況下,一手託兩家,必然都會損害交易中一方利益,中介作為居間方為了撮合成交必然會聯合強勢的一方去打壓弱勢一方。

這種交易情況下,市場如果是分散的,因為中介之間的競爭,所以對市場的影響相對較小,因為有些中介為了市場佔有率,只能討好聚集弱勢一方向強勢一方協商。比如在2014-2015上半年(因為市場溫度不高,並非完全的賣方市場)網際網路中介利用低收費討好並聚集購房者,也的確獲得了一部分的市場份額。

但隨著市場的火爆,中介的畸形大擴張,導致在交易市場,買方成為了絕對的弱勢群體,而這種滾雪球的變化,也就導致了競爭失衡。買過二手房的人都會感覺到,基本上所有的中介都在幫著房主挑戰你的價格底線。

所以才出現了跳單,如果雙方各有代理,出現跳單的可能性就很小。

整體看,對於明星跳單這件事來說,目前已經傳出來的證據很難證實跳單,但如果中介的確帶看了,付出了勞動,那麼成交後就應該獲得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