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御史臺制度的歷史意義?既要廉潔公正,更要懲惡揚善

監察制度在古代國家治理體系的權力配置中是發展形態較為完備的一種,縱觀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歷程,唐朝的御史臺制度是中國古代監察史上的里程碑,在承繼秦漢監察制度的基礎之上又首創了御史臺三院制度,無論是從御史臺制度的搭建和執行、監察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還是監察人員的選任等方面,都為後世監察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提供了寶貴的歷史經驗。

但是,皇權至上的限制、以卑致尊的封建侷限性、內部實行的單線監察效能低下以及監察官員易淪為政治鬥爭工具等諸多弊端都阻礙了唐朝中央集權專制的進一步鞏固。基於此,我們應當在立足於我國國情的前提之下,多角度地看待唐朝御史臺制度,將唐朝御史臺制度具有可行性的幾點措施與我國目前監察制度建設的實際情況有機結合,去粗取精、以史為鑑,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監察制度。

一、唐朝御史臺制度的歷史沿革及影響

(一)唐朝御史臺的歷史沿革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起源可考究到黃帝時期,秦漢時期萌芽發展,在中央和地方分別設立了相對應的監察制度。而“御史”之名,殷墟卜辭已載:“我御史”、“朕御史”、“北御史”等詞,但在當時御史的主要職能以文書管理和記事為主,兼有一些監察職能,因此時並沒有專職監察機構,所以在嚴格意義上監察制度還未正式建立。

唐朝御史臺制度的歷史意義?既要廉潔公正,更要懲惡揚善

自秦統一後,在中央設定了“御史大夫”一職掌管文書和監察工作;在地方則設“監御史”負責對所轄郡縣內的各項事務進行監察,隨著歷史的程序,對監察官員的稱謂不斷改變,監察的職能範圍也在進一步擴大。

東漢時期,御史正式成為了中央機構的專職監察官,這標誌著我國古代御史監察的制度正式確立,也意味著御史一職的職能向監察職能的轉化完成。漢朝的侍御史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治書侍御史和符璽侍御史,治書侍御史相當於御史中丞的助理,可直接服務皇帝,符璽侍御史負責掌管皇帝的印璽,地位僅次於治書侍御史,很受皇帝信賴,甚至出現符璽侍御史直接提拔為御史中丞的案例。

另外還有一些御史如繡衣侍御史和漕運侍御史等負責協助御史中丞監察財政、糧草輸運、軍事、賦稅、司法等日常事項,除此之外,御史臺中還有一部分吏員負責文書檔案的抄寫和指令傳達,如御史掾、主簿、少史等。

我國古代的御史臺制度真正走向成熟完備的時期是隋唐時期。隋朝時期設定“三臺”共司監察事務,即在御史臺之外又設司隸、謁者兩臺進行協作配合:御史臺負責對京中百官進行監察;司隸臺負責對國都及其附近的地區以及各個郡縣的地方官員進行糾察;謁者臺則依奉詔出使郡縣,持節進行按察,但不久,司隸臺便被罷廢。

(二)唐御史臺制度對宋元兩朝監察制度的影響

御史監察制度的萌芽和演變過程是對我國封建監察制度的發展歷程的高度反映,而唐朝的御史臺監察制度更是對前朝監察制度精華的汲取與繼承,在唐朝的整個時期都在不斷地對其進行完善,在御史臺制度發展成熟的同時,也為後世的監察制度提供了借鑑的範本,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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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確立的御史臺的三院制度被後世的歷代統治者沿襲,直至明朝才被都察院所代替,幾百年間雖然在具體的制度和官職的設定上有所變化,但在沿襲唐朝御史臺制度作為監察制度的框架上是不變的,對後世影響很大,這點主要是體現在宋元兩朝對唐朝監察制度的繼承上。

在中臺和行臺的制度架構之下,又把全國劃分為二十二道監察區,作為元代地方監察網路中的基本網結,每道設肅政廉訪司,又稱“憲司”分駐各地,構成了全國範圍的垂直監察系統。肅政廉訪司的職能與提刑按察使司相類似,但肅政廉訪司的主要職能側重於督察地方民政事務、糾劾貪官汙吏,同時還受理基層官民不服判決而依理陳告的案件,從這種角度看元朝的御史臺監察司法權是得到擴大和加強的,因為大理寺的廢除使唐宋時期原本屬於大理寺與刑部之間監督制約權全部歸於御史臺所有。

二、唐御史臺制度的特徵及其侷限性分析

(一)唐朝御史臺制度的特徵

唐朝御史臺的察院之職為“掌分察百僚,巡接郡縣,糾視刑獄,肅整朝儀”,監察御史的主要職責為巡查州縣,對地方官員進行監察,為了使監察官員在監察的過程中有章可循並規範監察御史的監察行為,唐朝的歷代統治者相繼頒佈一系列監察法規。唐朝在監察立法上並非對前朝的全盤照搬,而是結合當時的時代發展,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從而形成了一套內容更豐富、體系更完善的的特色監察法制度。

唐朝御史臺擔任肅正朝廷之大任,實行垂直管理,直接對皇帝負責,即使宰相也不能制約御史的職權。依唐制,吏部負責六品以下官員的銓選,但在御史的選任問題上,永徽之後就大多采取了敕授,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多由皇帝直接進行任命,三院御史的選任大夫、中丞的任命也要經皇帝的批准,御史臺官員選任方式的區分為御史臺監察工作的垂直管理提供了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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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官吏選拔方式主要分為科舉和門蔭兩種,科舉即“分科舉士”,門蔭則是子孫根據家中父祖的官資得蔭為官,然而這兩種方式僅僅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資格,要想真正任官還要經過吏部“身、言、書、判”四項嚴格考核,加之對品行和德才等方面的綜合考評,由吏部評定等級後才能正式委任。而御史臺的監察官員身負糾正百官紊失之要職,作為治官之官其監察能力的高低直接影響到監察職能的有效發揮,因此對監察官員的選任嚴格。

(二)唐朝御史臺監察制度的侷限性

中後唐時期,御史臺制度框架總體上變化不大,其核心機構的地位相對穩定。從對御史臺職責的分析來看,該制度繼承了前朝監察機關的優勢,同時又根據實際情況加強了對禮儀、軍事和六部的監督,並獲得了部分司法審判權,權力機制改進後的監督系統具有兩個特點:首先,監察職能多元化,在各個方面都加強了對百官的監督。其次,在監督和行使權力的過程中是相對獨立和規範的。

換言之,御史的監察權是獨立執行的,監督和彈劾的權力不受高階官員的限制,更可以拒絕接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皇帝之令,不僅起到了維護了唐朝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作用,也為我們目前的監督體系提供了許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參考。

但我們應看到,封建社會中統治階級仍是核心的利益代表,不管是締造了“貞觀之治”的李世民,還是開創了“開元盛世”的李隆基,加強監督體系的實質仍然是維持和加強統治者個人的權力,所謂的民本思想外衣下實質核心仍舊為封建集權統治,如果在體制上不加以規制,監察部門不僅難以行使職權甚至可能成為包庇犯罪和製造紛爭的罪惡之司。

唐朝的封駁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為君主決策的成效提供了保障,具有嚴肅性,但在加強權力監督、抑制皇權膨脹上顯見不足之處,監察之臣也是察帝色、揣君心,趨其好惡糾舉監察,以至於唐後期監察效果開始大打折扣,地方勢力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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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監察制度的發展與效果與皇帝這個關鍵性的核心因素關係較大,如果統治者開明,具有納諫與兼聽則明的雅量,監察制度就可以發揮應有功效,如果統治者昏庸無道,監察制度的正常執行便無基礎可研,凡事一斷於上決定了封建監察制度對皇權的依賴性,這正是其最大的弊病和失敗。

三、唐朝御史臺制度的現代啟示

(一)避免監察權力的內部過分集中

唐朝的御史臺監察制度對職責進行了明確的劃分,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權力交叉,避免不同機構對同一件事的共同決策,由此可以提高國家的工作效率,避免監察制度混亂無序執行。另一方面,國家最高監察官並非享有一切權力,分佈於中央和地方各處的不同的監察官員都享有特定職權範圍內的獨特權力,這就保證了的監察官在官品不高的情況下也能分權制衡,避免了權力高度集中。

實際上,唐朝的基層監察官監察御史品秩僅為八品,而當時官員最低的品秩是九品,官位極其低下,但是監察御史的監察範圍卻是非常廣泛的,並且享有直接向皇帝進行報告的監察特權。這樣的設定一方面可以避免權力過於集中帶來的違法亂紀現象,另一方面也可以對百官進行行之有效的監督,可謂一舉兩得。

剖析御史臺的歷史沿革,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御史臺制度的產生和發展都是為了進一步維護和鞏固已經建立的封建王朝統治,整個制度設計都服務於最高統治者統治,極大地帶有“人治”的色彩,如果在某個歷史時期,由一名明君治理國家,那麼國家將是國泰民安、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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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若有昏君掌管朝政,國家將處於諸多風險之中,這一點我們可以在唐朝的歷史發展中找到縮影。因此,保障國家監察權力的多方制衡十分必要的,不僅可以避免由一人做出所有決策,也可以保證官官之間相互監督,如何保證國家監察權力恰當制衡,唐朝御史臺制度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值得參學的範本。

(二)保障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在古代社會,監察體系大多由皇帝直接領導,這就無法避免地造成了皇權過大的局面,但這樣也防止了其他機構的不良干擾,為了避免監察系統與其他機構系統之間相互勾結,監察系統必須與其他體系相分離。鑑於此,監察機構可以擁有相對獨立的管理系統,有效減少監察系統對國家政府的依賴,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起到反貪腐、懲違紀的作用。

唐朝御史臺具體組織模式可供學鑑之處在於構建相對獨立的監察機構,實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領導體系以保證監察制度的執行改變我國監察制度中的雙重領導機制問題,是提高我國監察機構監察效率的關鍵,監察部門唯有擁有真正的獨立監察權,排除排除上級、同級的干擾,才能使監察人員的職權得到充分保障,真正實現國家監察機構對公職人員的有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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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監察一詞,自搖籃之日便註定了它前程遠大而又旅途艱辛,即使在那危機四伏,搖搖欲墜的夜晚,這些閃耀於歷史星河的監察人員依然堅守良知,前赴後繼的代代傳承忠誠,這是中華民族文化中固有的對廉潔公正的價值取向,也是國家監察權從古至今歷來重視的政治思維,加之監察權力架構建設、制度制衡設計和人才素質培養等優勢,相信能夠有效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監察權力不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不蒙塵。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唐朝出現許多新的經濟與社會生態,國家管理的範圍也進一步擴大,官府和官吏數量大幅度增加,與之相適應的監察職能也進一步在加強。監察職能能否有效發揮取決於監察官員能否正確運用職權,因此,監察人員的素質直接關係到充分利用監察職能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