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漢朝的身份繼承法律制度

“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是從漢朝時期定下的國策,延續至今已經成為社會主流思想的一部分。

淺論漢朝的身份繼承法律制度

在這種主流思想下,宗族社會得到進一步扶持。

從某種角度上而言,原本的大宗族家庭透過主流思想的進一步深化細分為每一個小家庭,而家庭作為組成漢代社會的基本單元。

宗法制度存在的本質在於社會傳承,傳承與社會物質維繫在一起。

宗法社會建立後,爵位繼承、戶主繼承、宗祧繼承等共同構成法律制度一部分,而在這些法律制度的作用下,漢朝的社會才能夠更好地運作。

一、繼承法律制度

繼承法律制度作為國家法律制度體系當中十分重要的存在,直接與人類社會的延續與傳承相掛鉤。

法律制度內容涉及社會地位、物質、個人家庭地位的確認等多方面。

從以家庭基礎單位來看,確保了一個家庭在一代家主生命力竭盡之際,依然能夠正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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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整個社會層面上而言,基本家庭所組成的社會執行體系,是中國社會傳承千年以來的依靠。

意識到這一點的重要性後,便能夠感受到身份繼承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漢朝作為扶持儒家文化,追求以和為貴奠定了中國千年思想以來的朝代,分析該時期的身份,其中的法律制度有非凡的意義。

1、宗祧繼承

宗祧繼承也就是祭祀繼承,是當時十分重要的身份繼承法律制度之一,該制度的形成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先秦時期。

先秦時期,人們已經形成祭祀和軍事是同等地位的重要大事的意思,這種思想同古人對神仙等非凡存在的膜拜思想有關。

時間推移到漢朝時期,當時的人們一致認定同自己現在生活的環境不同,還有另外一個世界存在,這個世界住著自己的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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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祖先在抵達這個世界之後,會擁有非凡的力量,可以保佑自家族人後世太平。

基於這種認識,當時的人們形成了對祖先莊重祭祀的儀式。

儀式舉行過程當中,族人應當以虔誠的心態對其進行祭拜,希望能夠透過這樣的行為來尋求先烈們的庇佑。

作為一項十分重要的祭祀活動,能夠主持祭祀本身就代表著主持者家庭地位的象徵。

西周時期,主持祭祀之人被規定為家族當中的嫡長子或長孫,結合嫡長子繼承製度不難發現,本質上是擁有家族權威的繼承人來作為祭祀活動的主持人。

到了漢朝時期,有關嫡長子或長孫主持祭祀活動的規則更加明細。

這種嫡長子或長孫繼承者制度不僅在各大家族當中實行,同時也可以作用於皇室繼承。

也就是說,宗祧身份繼承是中國最為古老的身份繼承法律制度,針對範圍涵蓋了整個社會,即便是萬人之上的皇帝,也需要遵守這樣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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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秦朝的宗祧繼承製度相比,漢朝時期最為明顯的特點在於身份繼承已經實現了,法律體系化,並且逐漸分化出長幼分明層次、分明體系、分明的法律特點。

伴隨著這樣的法律制度推行於全社會,嫡長子繼承作為漢法深入人心,這種強有力的手段是形成當時及後人認可嫡長子繼承製度的重要推力。

2、爵位繼承

除去古老的宗祧繼承法律制度以外,漢朝的身份繼承製度還有爵位繼承法律制度。

爵位繼承法律制度的實行範圍並沒有遵照繼承法律制度一般寬泛,更注重於政治,經濟,利益等多方面的掛鉤。

實施物件往往是帝王與臣子之間的繼承法律,相對的政治和經濟利益同等級呈正相關關係。

在漢朝的《二年律令》當中明確記載了不同等級爵位,授田授權的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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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等爵位的恩賜只有2頃田和2房,而較高的爵位可以被授予95頃田95房,數量之間的嚴重差距足以說明不同爵位等級的背後,經濟、政治利益相差之大。

在經濟利益與政治利益相差巨大的情況下,更需要爵位繼承以法律化的特點出現,在君臣關係當中,以此來維護爵位繼承環境。

此外,漢朝的爵位繼承還可繼續分為“死事”和“疾死”兩種不同方式。

所謂“死事”也就是因公而死的爵位者可以將爵位直接傳承給繼承權的人,被統治者視作一種制度一種安撫家庭,關懷臣子的政策。

漢朝明確規定了爵位者因公事死後繼承人的順序,其中繼承者不限性別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關係,依次獲得繼承同級爵位的權利。

初期的時候繼承的權利者只限於嫡長子繼承製度當中的規定,後期可延伸到孫子、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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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死事”以外,“疾死”也是一種爵位身份計酬方式,即使也就是在爵位者自然死亡情況之下,延伸出來的身份繼承製度。

這種非公產生的自然死亡,對於繼承權的人的要求同死事爵位繼承製度基本一致。

唯一的差別在於即死之交的爵位傳承給下一代人的手上時,等級會被降低兩級,並且疾死的爵位繼承必須嚴格遵循嫡長子繼承法律制度。

3、戶主繼承

除去上述兩種以外,剩下的繼承法律制度名為戶主繼承法律制度,實行物件主要針對百姓群體。

戶主繼承製度有利於國家賦稅徵收,徭役徵發以及對每家生活產生巨大的影響。

漢朝統治者在戶主繼承法律制度的態度上十分嚴格,不斷更新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以此來保證每一戶家庭能夠盡到對國家賦稅和徭役的義務。

作為從古代社會流傳下來的戶主繼承,基本要求,同樣也是戶主繼承製度的基本要求,優先繼承人可以選擇被繼承的土地,剩餘才可被其他初次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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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戶主的繼承次序同樣也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繼承的順位有所改變。

漢朝社會同過往的封建社會一般,作為男權社會,男子和笛子在漢朝時期的家庭地位十分重要。

確立了嫡長子繼承度後,女性在繼承法則當中的,權力被壓縮,唯獨在特殊情況下,才能擁有繼承權。

當時的戶主繼承製度同如今的繼承製度,有許多相似之處。

好比在上一順位繼承人尚且在世的情況之下,下一順位的繼承人,便沒有戶主繼承權,但是不同於現代,漢朝時期的法律對於直系親屬的繼承權有嚴格的順序規定。

二、非正常繼承製度

當然,除去以上的正常情況除外,漢朝法律制度還思考到了遺腹子問題以及代位繼承的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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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戶主在沒有女兒作為繼承人的情況之下,那麼繼承人的孫子也可以作為合法的繼承人,如果孫子也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兒孫可以作為合法傳承人。

這些對於特殊情況的思考以及法律制度反饋了漢朝時期的互助繼承,法律制度達到了較高的水平。

不僅如此,遺腹子問題也有被考慮到,有關遺腹子在歷史記載當中有明確的事例,可以作為參考。

漢書曾記載:

代王劉乾,去世之前沒有留下子嗣,唯有後宮當中的妃子有遺腹子。針對這一情況,皇帝選擇將這位遺腹子封為繼承爵位的繼承人。

如今的社會同漢朝時期相類似的是父子,同樣也擁有特殊繼承的權利。

不過,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之下,遺腹子出生所擁有的權力和政治地位相較於如今更為複雜和豐富。

在階級社會以及封建社會的背景之下,甚至出現了奴婢在特殊情況之下成為戶主繼承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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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相較於那些粗暴簡單的沒收法律繼承製度,這些思考特殊情況並且賦予其繼承權力的法律規定,更具有文明社會先進性的特徵。

從漢朝的身份繼承法律制度來看,不難看出,當時的法律完善體系已經達到了一種新的高度、

社會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於社會穩定和諧發展,避免因此產生更多的動盪,以此來維護封建統治秩序,可以產生更好的好處。

三、後世評價

從後世的評價來看,漢朝的法律制度也證明了當朝皇帝的作為。

他清楚地意識到,明晰的法律制度雖然加大了行政政府的人力物力成本,但是維護民生所產生的,訊息法則更有助於維護自身的封建統治秩序。

假設這些法律繼承製度並非如此詳細,特殊情況也不被思考在內的情況之下,那麼就容易產生混亂的社會情況。

好比官吏在原繼承人去世之後,將原有家產強行充公等強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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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當時社會生產力極為低下,且民眾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之下,這無疑會帶來巨大的災難。

正如古文所說“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實行法律繼承製度的皇帝對治理確實有更為清晰的認識。

參考資料

《二年律令》

《漢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