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1傷!未成年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誰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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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1傷!未成年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誰擔?

1死1傷!未成年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誰擔?

2021年10月28日,鉅野法院判決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該案原告馮某甲是摩托車乘車人(2006年4月12日出生),被告是摩托車駕駛人馮某乙(2006年3月7日出生,已死亡)的父母馮某丙和張某雲,以及與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實際車主黎某某。該案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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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介紹

2020年3月3日,黎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與馮某乙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馮某乙經搶救無效死亡,二輪摩托車乘車人馮某甲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認定,黎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馮某乙承擔次要責任,馮某甲不承擔責任。

事故發生後,馮某甲先後於多所醫院治療,共計支出醫療費

284785.44元

。因馮某甲目前仍在治療中,關於其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等損失本案中未予主張。

黎某某就案涉車輛在陽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50萬元商業險。因馮某乙死亡,馮某丙、張某雲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黎某某、陽光保險公司賠償馮某乙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等經濟損失,該案審理期間,馮某甲之父與馮某丙簽訂《協議》,約定雙方互不追究,雙方同意保險公司賠償限額620000元的63%支付給馮某丙、張某雲、37%支付給馮某甲。

法院依據上述協議,就馮某乙因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959748元,判決由陽光保險公司支付馮某丙、張某雲390600元;由黎某某支付馮某丙、張某雲293903。6元。陽光保險公司支付馮某甲賠償款229400元。

02

案情審理重點和裁判結果

關於馮某甲的具體損失數額,法院結合原告請求及其提交的證據,經依法計算為

305725.44元。

關於上述損失的責任分擔比例,依據事故責任認定書並綜合黎某某、馮某乙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

法院認定黎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另根據雙方《協議》約定的賠償款分配比例,黎某某應賠償馮某甲的數額為227327。81元。在前案中,陽光保險公司已經將黎某某應承擔的上述賠償款支付完畢,因此黎某某在本次訴訟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馮某丙、張某雲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因馮某乙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造成他人損害,馮某丙、張某雲作為馮某乙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明知馮某乙系未成年人且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仍乘車與其同行,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減輕馮某丙、張某雲的賠償責任。

馮某丙、張某雲辯稱雙方已達成協議互不追究,不同意賠償,法院根據民法典的情勢變更原則和公平原則認為,原、被告雖達成協議,但協議簽訂後原告的病情反覆又多次住院治療,協議內容可以變更,因此

酌定由被告馮某丙、張某雲賠償原告馮某甲損失3萬元。

03

法條連結

本案涉及到新舊法的適用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因本案事故發生在2021年之前,因此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因情勢變更原則是民法典中的新的具體的規定,因此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1死1傷!未成年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誰擔?

案後語

本案除了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外,還涉及到未成年人侵權以及協議簽訂後的情勢變更。涉案交通事故造成一名未成年人離世,一名未成年人重傷,結果令人痛惜。原告馮某甲因交通事故傷情嚴重,多次治療不愈且花費巨大,不得已訴至法院,本案的被告馮某丙、張某雲因交通事故失去孩子,也是遭受重大傷害的一方,雙方均是受害人,承辦法官龐秀霞對此案一直揪心,如何能處理好雙方之間的矛盾,並將對雙方的傷害減至最小是她處理本案重點考慮的問題,經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傾聽,最終綜合案情作出判決,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駕駛有關電動腳踏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當事人必須年滿16週歲。

未成年更是不能駕駛摩托車等機動車。作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定要做好對孩子的監護工作,不要讓孩子過早的駕駛電動車、無證駕駛摩托車,一旦發生事故對家庭的傷害都是毀滅性的,未成年駕駛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屢見不鮮,應引起社會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