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收藏!劉家安教授《擔保制度解釋》核心要點梳理(六)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 檢視更多... ]

為別人提供擔保,當擔保合同無效後,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了嗎?

一、當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形確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一)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 [ 檢視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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