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共同犯罪中“零口供”的被告人如何認定其犯罪事實

具體分析如下:(一)有多名目擊證人的證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屠桂軍糾集他人共同作案第一,本案中有多名目擊證人證實屠桂軍持手槍恐嚇在場人員,馮仲海持刀捅刺二被害人,滕友持獵槍射擊二被害人等情節,所證內容基本一致,與其他證據之間不存在矛... [ 檢視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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