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婚房屬正常現象,在子女離婚後又主張債務有悖於常理

且就《借條》形成時間,第一次庭審中甲男、甲女與乙男均確認系落款時間,在一審法院准許對該《借條》形成時間進行鑑定後,甲男、甲女與乙男即在第二次庭審中改口為2019年11月,一審法院對該《借條》形成的真實時間是否如甲男、甲女與乙男所稱難以確認,... [ 檢視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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