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賠30萬!員工請假被拒,想不開自殺了……

今日,有訊息稱,一在工廠工作了6年的老員工向工廠請假休息10天,需要提供醫院證明,被拒後想不開竟然自殺了。工廠與死者家屬已達成賠償30萬元人民幣的協議。

獲賠30萬!員工請假被拒,想不開自殺了……

這裡我們談談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首先,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所以這名老員工是有休假權的。那工廠為何拒絕他的請假呢?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文中的老員工,在工廠工作6年,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享有5天的假期,瞭解到確實工廠也給了5天假期,但是老員工要求的假期是十天。

那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條例能不能依法給到他10天的假期呢?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於病假醫療期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相關規定。

獲賠30萬!員工請假被拒,想不開自殺了……

其次,對於這一問題,在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中,做了相應的較細緻的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因此,工廠在老員工要求請假10天的情況下,要求老員工出具醫院證明,是本著他請病假的流程走的。而老員工想不開因此自殺,雖不是工廠的過錯,但是工廠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適當的情況下,考慮員工的處境,多一點人道主義精神,就不會釀造悲劇的發生。

獲賠30萬!員工請假被拒,想不開自殺了……

而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之間,也應做好良性的溝通,努力反映自己的訴求,工作中身體不適,需要請較長時間假期的,也應配合好用人單位,出具醫院證明。

其實他的休假時間,用人單位在合法合規的情況下,也是會滿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