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對文官的官德要求及其嚴苛,從科舉和考課要求可以窺見一斑

官德管理,即在對官員的管理實踐中體現出對官員道德的訴求,是在與官員管理相關的制度設計以及制度實踐中進行道德安排的活動過程,用官德思想規範制度建設,並將官德思想與官員的管理過程進行有機結合。

唐代文官制度是對漢魏以來成熟官制的總結以及繼承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同時對宋、元、明、清等後世的官制發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將對文官的官德訴求融入到制度設計及制度實踐中,是唐代文官制度的特點所在,也是中國古代文官制度發展到唐代的創新之處。

唐代對文官的官德要求及其嚴苛,從科舉和考課要求可以窺見一斑

一、考量文官德行的科舉制度

唐代文官的選拔主要是以科舉的方式進行,即分科舉拔人才之意,科舉制度分為制舉與常科兩種。

科舉制起於隋朝,其目的是為加強中央集權,

從控制對國家各級官員的選拔和任命著手。

唐代文官的選拔主要是以科舉制為主,科舉制度分為常科與制舉兩種。在常科和制舉兩種選拔文官的方式中所進行的道德安排主要體現在其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內容方面。常科分為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書和明算六科,秀才科廢除後,明經為最高科等,二者都是唐代在科舉制方面的創新。此後,明經科與進士科逐漸成為唐代常科中最為重要的考試科目。

關於明經類各科,《新唐書·選舉志上》:“而明經之別,有五經,有三經,有二經,有學究一經,有三禮,有三傳,有史料”,都是吏部考試的科目。一般的明經,止試兩經,同時還要兼試《論語》和《孝經》,二者作為儒家經典的倫理著作代表以“仁”為核心的倫理思想。

唐代對文官的官德要求及其嚴苛,從科舉和考課要求可以窺見一斑

《論語》與《孝經》作為明經科應試者考試的內容,意味著在唐代文官的選拔過程中對應試者倫理道德的重視,考察文官是否具備仁德思想。制舉指相對常科而立,首創於貞觀盛世,在永徽至天寶年間發展的更為繁榮,於唐宣宗大中六年停止。

制舉是源於漢代察舉制中的特科,透過十類科目選拔人才。

此外,據史料記載制舉一直分為文、武、吏治、長林、不遇、儒學、賢良忠直等七類,有一百二十餘科,雖然科目名稱各異,但其科目大致相同,其中以賢良方正能言極諫科、言行忠謹堪理時務科等為主。這類科目主要考察應試者是否具備賢良及忠誠、謹慎等官德內容,更加印證了唐代科舉制度設計中注重文官德行考量的選拔人才標準。在文官的選拔過程中關注應試者德行,透過科舉篩選出具備官德的人才,更加證明了唐代對文官官德的重視。

二、以“四才三實”為標準的銓選制度

唐代對文官的官德要求及其嚴苛,從科舉和考課要求可以窺見一斑

除了在科舉制度的設計中體現出君主對文官官德的訴求,文官任命過程中依據的銓選制度的設計中也融入了官德思想內容,更加突出唐代對文官官德的重視。

銓選是對科舉及第的應試者進行的考試,由吏部主持,根據銓選結果授予應試者官品。

銓選考試根據《通典》規定,實行四判法:“凡選授之制,以四事擇其良:一曰身,二曰言,三曰書,四曰判。以三類觀其異:一曰德行,二曰材用,三曰勞效,德鈞以才,才鈞以勞。得者為留,不得者為放”。

即所謂的“四才三實”,根據身、言、書、判作為擇選文官入仕的標準。若應試者條件均符合,則依據德行、才用以及勞效對其應試者進行擇優進退。

“四才”即身、言、書、判。身、言兩點主要考察的是應試者的外貌、氣質、口才等方面;書是考察應試者書寫文字的楷法,標準是根據帖淨的考試方式進行表達;判是考察應試者的文理優長,也是“四才”中最重要的,其考察內容是應試者的辦事能力是否符合標準。

唐代對文官的官德要求及其嚴苛,從科舉和考課要求可以窺見一斑

考察應試者的外貌、口才、書法以及其辦事能力是決定應試者入仕與否的第一步。如果應試者透過“四才”的考試,還會依據“三實”對應試者德行方面進行考察,再來決定應試者的去留,

即應試者在符合“四才”標準的基礎上,

首先要考察其德行操守,德行操守方面符合標準後,再對其才能進行考察,勞效則是考察應試者在以前的工作經歷中的情況。

“三實”的銓選標準,尤其是決定應試者去留的“德行”一關充分表明了唐代在銓選制度的設計中融入了官德思想內容,用官德思想規範銓選制度。

三、以《四善二十七最》及《四等法》為主的考課制度

《四善二十七最》和《四等法》分別是針對唐代流內官以及流外官的考課制度。考課是古代對官員考察與督課二者的結合,是古代官員考核制度的一種,即對各級官員進行定期考核。

由此,《四善二十七最》及《四等法》作為針對唐代流內及流外文武臣僚的考課內容,是對唐代官員進行德行操守及課績方面的考核。這充分表明唐代不僅在選拔人才的科舉制度中加入官德思想內容,同時也用官德思想規範考核制度的設計。

唐代對文官的官德要求及其嚴苛,從科舉和考課要求可以窺見一斑

《四善二十七最》是針對唐代流內官考核而設的內容和標準,流內官是指唐代官品在一品到九品的所有官員,既包括文官也包括武將。《四善二十七最》作為唐代對流內官“善”與“最”兩方面進行考核的依據,其考核內容以“善”為首,其次是對“最”的內容進行考核。對文官“最”部分內容的考核是根據流內官各部門職責性質不同而概括為二十七類。

“四善”主要是考核流內官的道德品行,其中“德義有聞”及“清慎明著”側重考察文官的道德修養,“公平可稱”及“恪勤匪懈”則偏重考察其在治國理事過程中的品行操守。唐代依據“四善”對文官的德行操守進行考核,

這也是儒家“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道理在流內官考核中的具體應用。

除“四善”要求流內官要具備一定的官德思想內容以外,“二十七最”則是依據各職能部門職責不同而劃分的,要求肩負不同職責的流內官要具備不同的官德思想內容。

唐代對文官的官德要求及其嚴苛,從科舉和考課要求可以窺見一斑

除《四善二十七最》以外,《四等法》是針對流外官考核而設的考課內容及標準,流外官相對於流內官而言是指唐代流內九品以外的統稱為吏員。《四等法》相比於《四善二十七最》並不具體,只是對流外官進行四等考核。

與流內官九等考第不同,流外官的考第僅有四等,根據《四等法》,對流外官的行能功過進行考課並將考課結果分為上、中、下以及下下四個等級。《四等法》中對流外官考核的內容要求其要具備廉潔、慎密及公正等官德思想內容。雖然《四等法》並沒有像《四善二十七最》一樣將官德思想內容細化,但依舊可以表達出唐代君主對流外官的官德訴求。

四、與考課結果相結合的“敘階之法”及俸祿制度

唐代考課是以“善”和“最”為標準,“善”居首位。因此,與考課結果相關聯的“敘階之法”及“俸祿制度”也在其制度設計中融入官德思想,進一步實現官德管理。針對唐代文官的考課結果依據“敘階之法”和俸祿制度進行獎懲,透過品級的提升和俸祿的增加激勵文官提升自身的官德修養。敘階,即按照資歷或功績進行品級的提升。

唐代對文官的官德要求及其嚴苛,從科舉和考課要求可以窺見一斑

《唐會要》卷八十一《階》中記載:“舊制,敘階之法,有以封爵,有以親戚,有以勳庸,有義資蔭,有以秀孝,有以勞考。”這段話的意思就是科舉出身的文官,根據自身封爵,或與皇親國戚親疏關係,或其功勳,或祖父官蔭,亦或是科舉出身的依據勞考進行敘階。

敘階分為初敘和遷敘之分,初敘主要是指科舉出身的敘階,為官以後則依據年勞和考課結果進行敘階稱為遷敘。

唐代的文官實行一年一考,如果六品以下考課結果得中中等的文官可以進一階,若其中有一中上等,又進一階,有一上下等進兩階。從“敘階之法”的規定來看,在“敘階之法”的制度設計中融入官德思想,使考課等第越高者進階越多,透過此“敘階之法”能夠有效的使文官自覺提升自身的官德修養。

唐代對文官的官德要求及其嚴苛,從科舉和考課要求可以窺見一斑

唐代文官考課的結果不僅和品級的遷敘相關聯,同時和其俸祿的增減也相結合。唐代對文官的賞罰通常是採取加俸或是罰俸的形式,如貞觀十一年頒佈的考課令規定:“在中上以上,每進一等,加祿一季;中中者守本祿;中上以下,每退一等。奪祿一季”。依據文官的考課等第對其進行加俸和罰俸,考課等第中上以上進行加俸,中上以下進行罰俸。透過加俸罰俸的手段敦促文官要具備“善”,俸祿制度的設計與官德思想內容相結合,此制度的實行更助於官員提升自身官德修養。

唐代君主對文官的官德訴求不僅體現在選人用人過程中,在透過官德標準的篩選後,在其任職期間也要用相應的官德標準對文官進行考察。

除了在文官科舉與考課制度中加入對官德的訴求,在監察制度的設計中也融入了官德思想。

唐初的《六察法》是從隋“六條”發展豐富而來的,主要是以監察各級文官的品行善惡以及為官優劣為總則。發展到武周時期一度從六條擴大到四十八條,形成重在糾察文官劣風敗俗的《風俗廉察四十八法》,隨後於長安三年又將其恢復到“六條”。此後,以《六察法》為主的監察制度一直延續到唐朝後期。

唐代對文官的官德要求及其嚴苛,從科舉和考課要求可以窺見一斑

總結

中國是一個具有上下五千年歷史的大國,經過千年歷史經驗的總結使我們意識到官員道德品質的優劣直接關係到國家的治亂興衰。

要想使國家得以穩定,必須要使其官員具備一定官德。

唐代是中國歷史上一個強大且繁榮的時代,是歷史轉折點,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都達到了較高的成就,因此在治國與用人等方面的舉措更具有研究價值。歷史表明,唐代的繁榮昌盛離不開君主重德治、任賢臣的德治思想。

唐代在文官官德管理過程中首先確立了明確的官德思想內容,其次是以官德思想內容為核心進行制度設計與制度實踐,進而展開官德管理實踐活動。